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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19782 浏览:854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问题,确有加以探讨的必要。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权利;刑讯逼供

一、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概念

由被告人自愿支配的排他的,任何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剥夺的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

(一)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技巧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委托)

(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证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介入,保证案件的公证性是非常重要的。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含义

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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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八)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传唤和拘传

2.拘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是14天,而对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3.逮捕以后的期限。

(1)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九)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存在错误或有疑义,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十)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十一)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对笔录要仔细核对,看与自己所说的是否一致,如发现有
不同之处,可能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纠正,如果侦查人员不予补充或者纠正,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权不签字认可,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因为讯问笔录是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它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也直接影响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罪轻罪重。
(十二)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十三)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参考文献]
文言.辩护制度完善与权利保障[J].中国司法,2010,(2).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比较法研究,2010,(3).
[3]冯卫国.疑罪不诉的证据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2010,(3).
[4]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探讨[J].法学家,2010,(2).
[5]吴纪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6]董坤.刑事错案防治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作者简介]潘妮(1988—),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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