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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监督新规定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35483 浏览:15947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作出了新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定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本文根据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概念,谈一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的新规定,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监视居住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些新规定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侦查取证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二)侦查取证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

2011年,我院全面开展侦查取证活动监督。以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问题为重点,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全年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书面纠正20余次,机关均已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新规定

(一)审查批捕讯问嫌疑人新规定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强制措施新规定

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控告申诉新规定

新刑诉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新刑诉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体现了对侦查取证活动加强监督的内在要求。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的这些规定

(一)讯问嫌疑人,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嫌疑人是新刑诉法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三种情况规定在审查批捕时必须讯问嫌疑人。在以往的工作中,对审查批捕阶段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硬性的规定,实践中大部分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事实和证据,但是也有没讯问犯罪嫌疑人直接逮捕的情况。这次对审查批捕阶段讯问嫌疑人三种情况作了硬性规定,这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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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面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更加严格的审查案件,仔细排除犯罪疑点,提高批捕质量。另一方面能够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贯彻执行上,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刑法的新规定,坚持全部案件都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在讯问嫌疑人时要和他讲清政策,对重要事实和证据进行重点核对,认真听取其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对发现的疑点要逐一排除,对侦查机关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及时记录,认真分析后请示领导后依法严查,不断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重新定位监视居住,转变办案模式。

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事居住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以往监视居住特别容易被滥用,监视居住的滥用严重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这是对侦查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一种严格的限制。
在执法办案中,我们要转变工作理念,把以获取口供为主体的办案模式转变为以重视证据为主体的办案模式,转变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特别是在自侦办案中,我们要以证据为主突破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及时破获案件,积极为国家挽回损失。另外,在对监视居住的使用上要加强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加强监督,保证监事居住措施的正确适用,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规定的初衷。

(三)摆正控告申诉的位置,凸显法律监督职能。

新刑诉法对控告申诉作出了新的规定,赋予行为人充分的控告申诉权,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机关侵害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控告申诉途径不畅通,耗时费力最终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了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途径,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依法受理行为人的控告和申诉,认真调查和分析行为人的控告和申诉的内容,抽出专门的力量进行查证,对于确属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依法严厉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肃处理,并书面回复控告、申诉人;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并向控告、申诉人进行解释,做通其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控告、申诉人反映的并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及时告知行为人事实真相,消除其疑虑,对于故意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监督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后由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强制措施的变化由机关自行决定。逮捕后机关根据情况变更强制措施后不及时通报或者不通报检察机关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样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强制措施监督缺失,不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检察机关要严格根据新刑事法的规定,依法认真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可以尝试建议专人负责审查跟踪机制,建立详细的台帐,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动态掌握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五)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排除毒树之果。

新刑诉法54条之58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体现了对侦查取证活动加强监督的内在要求。非法证据是一颗毒瘤,毒树之果,它破坏了正常的证据体系和刑事诉讼,严重侵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秩序。
在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认真领悟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出的规定,掌握其内涵。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包括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等,严格按照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程序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该要求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排除,对于明显是非法证据的依法排除。检察人员要建立强烈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在平时的执法办案中依法依规办案,重调查研究、重合法证据、重人权保护,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童建明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2012年5月7日 检察日报第3版“三条渠道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刘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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