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安全法学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中制约下交付查抄袭率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中制约下交付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34866 浏览:15953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所谓“控制

源于:期刊论文www.udooo.com

下交付”,是指在侦查机关的主管或监督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资金或者他们的替代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向继续流通,并据此查明此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最初是在毒品犯罪的侦查实践中形成的。此后,在不少国家的侦查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然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适用控制下交付,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控制下交付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必要性,此外,对职务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也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紧迫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法理依据

(一)国际法层面

为了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和遏制腐败,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败公约》(以下简称《败公约》)。《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从上述条款可知,《败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将控制下交付作为特殊侦查手段予以规定。除此之外,《败公约》还对控制下交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足以证明《败公约》对该项特殊侦查手段的足够重视。截至2006年,已经有14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败公约》,该公约自2006年2月12日起在中国生效。根据“条约信守原则”,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控制下交付在国际法层面具备了合法性基础。

(二)国内法层面

2010年6月13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在《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采取特殊侦查措施所获得的材料可以用作证据。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这些规定中虽然只笼统地使用“特殊侦查措施”这一概念,并未一一列举其具体包括的特殊侦查措施种类,但这里的“特殊侦查措施”显然包括控制下交付手段。因此,《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规定,实际上为检察机关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从字面意义上看,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主体是机关,但并不能由此排除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控制下交付。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本章规定”,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侦查的规定,具体包括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这两种侦查措施在内的各种侦查措施。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并未将控制下交付所针对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违禁品”,也包括了普通的“财物”。而且在其可适用的犯罪类型上,更是没有任何限制,既然机关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贿赂、职务侵占类犯罪适用控制下交付,则没有理由仅仅因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被追人具有特殊身份就限制适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现实考量

从控制下交付之流变考察中可以看出,控制下交付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源于侦查实践的需要。控制下交付最初只是在少数国家的毒品犯罪侦查中运用,而后逐步为联合国所肯定并在世界范围内予以推广,而且该项侦查手段逐渐适用于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并显示出重要的运用价值,这必然也与侦查实践的实际需要紧密相连。
在我国,自进入新世纪以来,职务犯罪的数量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的势头。在犯罪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新的职务犯罪种类、手段不断出现,犯罪的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及国际化等特征愈显突出,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和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检察机关要扭转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上述被动局面,必须从侦查手段、方式等方面寻求突破,而控制下交付的适时出现,为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和侦查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契机。
与传统侦查手段相比,控制下交付至少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明显优势:
一是可以更为直接地发现职务犯罪。在控制下交付中,由于侦查活动在职务犯罪实际实施之前即已展开,或与犯罪同步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明确知道职务犯罪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发生。正是因为此种特性,控制下交付在对所谓无被害人的贿赂犯罪侦查中所发挥的作用特别突出。
二是可以更为有效地揭露职务犯罪。取证难一直是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侦查所面临的主要困境,而控制下交付将职务犯罪置于检察机关的严密控制之下,因而据的收集相对来说就更为容易。
三是可以更为有效地证实职务犯罪。在控制下交付中,由于侦查人员或其协助人员对犯罪的直接“参与”或监控,其对案件的认识与案件的发展过程几乎是同步的,表现为一种从“原因”到“结果”的“顺向性”的或“平行式”的证明模式,此种证明模式使得证明案件的难度明显降低,查证的准确性相对增大。
四是可以更为容易地抓获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控制下交付中,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早已在检察机关的监控之下,对其实施拘捕也就比较容易。而传统的侦查模式中,检察机关通常要在收集大量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才可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就为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留下了可乘之机。

摘自:毕业论文范文格式www.udooo.com

源于:大学毕业论文格式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