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安全法学 >从所有权法向物权法转型

从所有权法向物权法转型

收藏本文 2024-01-18 点赞:5145 浏览:184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自“前苏联解体”20多年以来,俄罗斯物权立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物权观念,不断地向着传统物权法的类型与体系回归。通过渐次的多级转换,俄罗斯物权立法从“所有权中心主义的物权立法”向“他物权日益凸显的物权立法”转化。近年来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的实施使之具有了与大陆法系之德国法传统的物权法相类似的体系特征。
关键词:转型时期;俄罗斯物权立法;苏联所有权法;苏俄所有权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的发展
: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

2.05.14

自从1989年“东欧剧变”到1991年“前苏联解体”,急速的社会政治转变催生了俄罗斯物权立法的快速转型。在社会政治转型的宏大背景下研究俄罗斯物权法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可以揭示俄罗斯物权法的转型进程和未来前景,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我国学者对转型时期的中俄物权法比较研究奠定基础。
第一,当前国内学者对俄罗斯物权法的研究主要是以1994年以来逐步完成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中心,对1989年至1991年短暂的大变革时期的物权法研究较少。
第二,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进程终结后的最新物权法发展关注较少。2006年12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被通过标志着长达13年的俄罗斯民法法典化进程全部终结;但是,很快在2008年7月俄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同时也是杰出民法学家[1])就提出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
自2009年3月以来,直属于俄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已经根据该计划,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未来样态的立法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完善俄罗斯债法一般规定的基本构想》和《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权”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国际私法”的基本构想》、《法人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物权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等。2009年10月根据上述立法基本构想,该委员会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这些文件使得笔者有可能通过研析1990年至2008年期间的俄罗斯物权立法的发展历程,并在结合2009年公布的俄罗斯《物权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和《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等文件的基础上,观察俄罗斯物权法的转型历程并预测它的发展前景。
一、所有权法中心主义的物权法:《苏联所有权法》与《苏俄所有权法》1989-1990年起草并通过的《苏联所有权法》[2]确立了所有权制度在整个民法调整体系中的奠基和核心地位。由此,也拉开了前苏联及随后的俄罗斯民事立法改革的序幕,俄罗斯民事立法开始向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回归,但《苏联所有权法》还只是回归道路上的第一步。尽管在该法通过时,它被视为是旨在“深刻且全面更新整个国内所有权关系体系”的“彻底重构苏维埃社会的法律”[3];但从现代物权法的视角看,这不过是一部相当谨慎的立法调整方案而已。其中刻意避免使用私人所有权的概念,而且基本上也排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的可能。
现代法学张建文:从所有权法向物权法的转型——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为向度在该法中,虽然仍然保留了国家所有权的绝对统治地位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特色,但是其中也不乏进步性的且在当时也确属于激进的规定:
第一,它承认了各种所有制形式地位平等[4]。主要是公民所有权和(将法人所有权掩盖于其中的)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地位平等。在俄罗斯,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于1922年《苏俄民法典》通过之后。按照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盖伊赫巴尔克(А.Г.Гойхбарг)的观点,它们应当是苏维埃民法典与资产阶级民法典的根本区别之一,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并不涉及任何所有制形式。后来在1964年《苏俄民法典》中,以4种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所有以及个人所有,取代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的3种所有制形式,即

摘自:毕业论文结论www.udooo.com

国家所有、合作社所有和私人所有(公民所有)。这些所有制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架构和意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5]。相应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即全社会公有[6]。然而承认“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地位平等”[7]重新使它们沦入没有法律实质内容的政治经济学范畴。可以说,在《苏联所有权法》中规定的十多种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没有民法意义。在讨论该法时,就有人民代表提出,“人类的整个文明社会只考虑过两种所有制形式——‘我的’和‘我们的’”,要求明确回答“我们到底是想转向市场经济”并承认私人所有为其本质属性,抑或是“仅仅想使现存的国家所有制较为自由化些”[8]。
第二,在立法体例上它将公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置于国家所有权的规范之前。俄罗斯有学者指出,在评价该步骤的重要意义时,应当考虑到在当时有效的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按照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的体制,都是从国家所有权开始,以个人所有权终结,这也完全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实际。《苏联所有权法》通过承认所有制形式平等原则,实际意图是要在俄罗斯民法中恢复统一的所有权,明确财产是属于具体的人(私人)而不是属于虚幻的集体组织(诸如“劳动者的全民集体”、“所有苏维埃工会集体”之类)。由此角度看,属于任何具体的人(公民、法人甚至国家)的财产在法律上都是可以与其他人的财产相区分的,也就是民法意义上的私人所有,而非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私人所有[9]。在此意义上,任何公法组织的所有权也是私人所有权,即与其他公法组织以及其他人的财产权相对立的所有权[10]。可以说,在1990年代初期的俄罗斯,无法理解“人民的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等抽象概念,认为它们都是没有内容的法律抽象,尽管人民的所有权与国家的所有权相对立,但是都还是由相应的公权力机关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源于:标准论文{#GetFullDomain}

第三,它在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上奉行民法典和土地法典的二元主义法典调整模式。土地法典继承了《苏联所有权法》和《苏俄所有权法》区分民法和土地法的传统。在形式上,土地法典的调整对象是土地关系,也就是

中专毕业论文www.udooo.com

对“作为生活在相应区域的人民生存和活动的基础”(《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条第3款)的土地的使用和保护关系,而与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以及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有关的财产性关系由民事立法调整,但是这两种区分并非十分明显[20],导致由民法调整的关系也可以由土地法、森林法、水法和地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调整。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64条第1款规定“地块可以由其所有权人依照民事立法和土地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给他人”(经2007年6月26日第118号联邦法律修改);也就是说,土地物权制度、土地租赁,甚至土地写卖都可以不仅由民事法律,而且还可以由土地法所调整。这样土地立法的效力范围就远远超出了将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关系的框架。俄罗斯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技术和内容水平,还是从规制的本质上说,这种状况都难以令人满意而且完全不符合所形成的且被公认的民法(私法)与土地法(公法)的关系。[21]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立法者出于政治原因的考量所致。在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通过时,是否允许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矛盾极为尖锐。当时的土地立法基本上是以国家土地专有制的存在作为基点。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流转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立法许可的尺度为限(第129条第3款、第209条第3款),也就是说,是以旧的土地法和自然资源法,而不是以新的民事法律为基准。由此导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章被延迟生效至新的土地法典实施之时。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土地具有紧密自然联系而非法律联系的客体作为不动产对待,对土地使用关系的规制由土地法而非由民法所进行。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俄罗斯开始察觉到土地所有权制度不能令人满意,需要民法的规制而非土地法的规制;但是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该法典第3-9章的绝大部分规范在本质上都属于民法规范,而与土地法典没有直接关系。俄罗斯学者认为,土地私有权以及土地物权和债权应当由民法调整;作为自然资源,即作为“居住在相应区域的人民的财富”的土地才是土地法调整的对象。在实质上而非在形式上完成俄罗斯民事立法法典化的主要任务就是应当明确区分民法和土地法的范围,将土地法中的民法规范移出土地法典,移入民法典[22]。
第四,它规定了各种形式的所有权法律地位平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二编的总则部分完成了对现代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型塑,规定了俄罗斯法上传统的三元论所有权权能结构作为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可以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没有接受当时俄罗斯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所建议的增加针对公共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能的内容。对所有权的内容问题历来观点不一,甚至有的学者人认为有多达10-12种或更多的不同权能。三元论所有权权能结构是俄罗斯法的传统观点。该观点在俄罗斯法中历史久远。早在1830年颁布的由М.斯佩兰斯基伯爵主持起草的《俄罗斯帝国现行法律全书》中就规定:“所有权是依照民法规定的方式排他地和不依赖于他人的意志而永久地和可继承地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力”[23]。该定义几乎是被苏维埃法不加改动地予以继承。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58条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92条对所有权的定义的规定则完全一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缺少了对所有人的自由的强调。这是因为苏俄民法典的编纂者希望将国家所有权也纳入这个所有权概念。1992年《苏俄所有权法》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所有权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财产。”“依照自己的意志”的表述意味着自由主义的所有权概念开始得到恢复[24]。1995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完全恢复了自由主义的所有权概念,赋予了所有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他的财产实施与法律和其它法律文件不相抵触的,并且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为”(第209条)的自由。毫无疑问,自由所有权在俄罗斯民法中的再次出场“标志着个人对原始的束缚和最初的集体主义的最重要的胜利”[25]。《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放弃了将所有制形式作为民法范畴的做法,虽然在第212条第1款中复制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的关于承认各种所有制的规定,但是已经是被放在关于所有权主体的条文中了,而且排除了除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形式出现的可能;也就是说财产的归属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公法组织。[26]在第212条第3款第1段的规定中,也不再使用政治经济学上的“所有制形式”的概念,而是使用“所有权取得和终止的特殊性”,而且该权利行使的特殊性仅取决于财产是为公民、法人所有,还是为公法组织所有。
第五,它恢复并重建了动产与不动产制度[27]。《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体现了动产与不动产制度的差别,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依据。根据第218条第2款,动产取得的设权性事实是移转契约;而根据第223条第1款,物的交付仅仅是决定了取得人所有权产生的时间,而非所有权产生的事实。该规定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藉契约规定不同的所有权产生时间。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与国家登记密切相关(第223条第2款和第551条第1款),而与作为合同之债的履行行为的不动产交付无关,不动产的交付并非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28]。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看起来与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很相似,但并非相同。的确,在俄罗斯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在俄罗斯民法学说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распорядительная сделка)”理论,并将其作为确定所有权从出卖人向写受人移转的主要依据。但是俄罗斯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做法人为地割裂了债权效果(对移转物的合同之债的履行)与物权效果(所有权的移转)的联系,对俄罗斯法律秩序而言是不利的,在俄罗斯法中任何时候都没有存在过类似于德国法(潘德克顿法)上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Trennungsprinzip)以及由此派生的抽象原则(принцип абстракции,Abstractionsprinzip)[29]。根据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愿移转即根据契约转让,采取的是“登记制”,即载入不动产登记簿(第837条第1部分);而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采用交付制,即对所缔结的契约的履行(第839条第1部分)。它的出发点在于“不动产物权的不可重复性”(第745-747条)。按照一般规则,即使后来依照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并非属于出卖人或者物权的设立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依然有效。这一点与德国法上的立场很相似[30]。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66条为所有权移转规定采取简单的罗马法式的“契约制”,而在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135条中改为契约登记制,1995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3条沿袭了这一规定。

源于:大专毕业论文范文www.udooo.com

透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可以窥见到俄罗斯的物权法将加快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向高水平的市场经济立法转换的进程,未来的俄罗斯物权法将彻底回归大陆法系的传统物权法。可以说,这将使俄罗斯物权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中德国法的结构,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仍是存在的。ML
参考文献:
[1]赵嘉麟.梅德韦杰夫传[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40.
[2] Ведомости СНД и ВС СССР[Z].1990.№.1

1.Ст.164.

[3] Доклад заместителя Председателя Совета Министров СССР Абалкина Л.И.о проекте Закона о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СССР[R]//Бюллетень №.3.совместного заседания Совета Союза и Совета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15 февраля 1990 г.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ССР.Третья сессия.М.,1990.С.5.
[4] 张建文. 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制度[J],河北法学,2006,(9):133
[5] В.Т.斯米尔诺夫,等.苏联民法:上卷[M].黄良平,丁文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257.
[6] В.П.格里巴诺夫 ,С.М.科尔涅耶夫.苏联民法:上册[M].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305.
[7] 王树义.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联邦的法学理论[J].国外社会科学,2000,(5):14.
[8] Выступление депутата Касьянова А.Ф.в прениях по проекту Закона о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СССР[R]//Бюллетень №.4.совместного заседания Совета Союза и Совета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15 февраля 1990 г.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ССР.Третья сессия.М.,1990.С.5.
[9] 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M]:В 2 т.ТомⅠ:Учебник/Отв.ред.проф.Е.А.Суханов.2-е изд..перераб.и доп.М.:Изда

源于:www.udooo.com

тельство БЕК,200

3.С.556-557.

[10]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11]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актуальные проблемы теории и практики[M]/под.общ.ред.В.А.Белова,М.:Юрайт-Издат,2008.С.482.
[12] 张力.俄罗斯国家企业模式的演变及其解释[J].学术研究,2008,(11):60.
[13] Ведомости СНД и ВС СССР[Z].1990.№.1

1.Ст.164.

[14] 付荣.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的确认和重建[J].河北法学,2002,(6):121.
[15] 鄢一美.寻找现代《民法典》:中国与俄罗斯不同的立法进程[J].求是学刊,2010, (2):69.
[16] 鄢一美.俄罗斯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及其法律形成[J],中国法学,1997,(2):102.
[17] 王志华.俄罗斯所有权法律制度之变革[G]//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与法制的影响学术研讨会、俄罗斯法制与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1,280.
[18] 鄢一美.所有权本质论[J],现代法学,2001,(5):117.
[19]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20] 张力.社会转型时期俄罗斯土地市场化改革中的法律控制[J].河北法学,2011,(3):170.
[21]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22]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23] М.В.Власова.Право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России:возникновение,юридическое содержание, пути развития[M]. М.:МЗ-Пресс,200

2.с.95.

[24] 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5.
[25]Покровский И.А.Основные проблемы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Изд.4-е,Испр.М.:《Статут》,2003.С.205.[26] 张力.社会转型时期俄罗斯的公共所有权制度——兼论公共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制度关系[J].法律科学,2009,(2):125.
[27] 鄢一美.俄罗斯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制度的特点[J].政法论坛,2002,(2):137.
[28]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29]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30] Jauernig O.,Schlechtriem P.,Sturner R.,Teichmann A.,Vollkommer M.Burgerliches Gesetzbuch. Erlaruterungen (Kommentar)[M].6 Auf.Munchen,199

1.S.1065.

[31] Кодифика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M]//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Д. А. Медведева (нынешнего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Статут,2008.С.37.
[32] 鄢一美.俄罗斯第三次民法法典化——写在俄联邦新民法典中译本出版之际[J].比较法研究,2000,(1):54.
[33] 王志华.论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历史继承性[J].学习与探索,2008,(4):100.
[34] 鄢一美.析俄联邦新民法典对企业范畴的界定[J].中外法学,1998 ,(4):124.
[35]张力.俄罗斯民法中单一制企业的主体地位及其过渡性[J].法律科学,2010,(5):154.
Return to Tradition: Transition of Russian Real Right Law
ZHANG Jianwe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源于:查抄袭率硕士毕业论文www.udooo.com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More than 20 years has slipped by since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where Russian real right law gradually departed with the concept set up in the planned economyera and returned to traditional law both in respect of its category and system. Little by little, Russian real right law has succesully tranormed from ownershipcentered into servitudeprominent. Recent years, by dint of setting forth and implementing the Comprehensive Plan of Russian Civil Code, a systematic real right law structure has come into being in Russia that bears a bright color of continental law and German law tradition.
Key Words:transitional period; Russian real right law; Soviet ownership law; Soviet Union’s ownership laws; bas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of Russian civil law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