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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间事权、税权法律平衡机制与对我国

收藏本文 2024-03-09 点赞:6081 浏览:179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英国是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明确的职权划分,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与灵活性。为寻求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动态平衡,本文通过对英国事权税权的划分,分析了英国当下地方税收管理制度的特点,以英国模式的经验来反思我国的税收制度。
关键词:英国政府、事权、税权、集权
英国是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一方面,政府集中了国家的最高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的授权;另一方面,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通过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一、英国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英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联合而成。英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第一级为郡、大都市与大伦敦地区;第二级为郡属区、城市区政府;第为教区和城镇议会。正因为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英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政府结构、权力及运转原则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根据现行的行政权力运转状况及各单行法律规范的规定,英国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情况大致如下(如下图1):
从上图看,英国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的清楚而细致。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各级也有所不同,有些职权只能由某一地方政府单独行使,有些职权则要有各级政府共同行使。与西方大多数国家所不同的是,英国规定地方政府只能管理允许的事务,不能在规定的事权范围之外行使权力。因此,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范围比其他国家的地方政府小得多。显然,英国实行的是地方分权的单一型国家制度。由此,英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地方自治历史悠久、程度高,地方政府对民众的责任意识强。另外,法律是调整与地方关系的依据和基础。为了保证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英国制定了宪法的相关原则及条款、专门制定的法律规范等为保障与地方政府的互动。

二、英国和地方政府税收划分及税收收入结构

英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税制。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完全按税种划分,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但不设共享税。分别由与收入归属相一致的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税权主要分为四大类(如下图2):
在税收的划分权限上,英国是一个税收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只有政府才有权决定开征税收,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也不能设置税种、开征税收。这种集中型的财政体制不仅体现在税收权限的立法划分上,而且体现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
英国的税收体系完全按照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使用较为严格的分税制,由各自所属的税务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通常要占到整个预算收入的80%左右。所以,为实现政府间财政收支的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对地方政府的收支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以保证政府的集权,英国政府在充分考虑地方政府支出需要和收入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使各地在基本的公共怎么写作能力提供方面接近一致。

三、英国政府间事权与税权的法律平衡策略

转移支付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处理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方式。这一制度是由于与地方财政之间的收支纵向不平衡,各地区财政之间的收支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而在英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英国财政对地区、郡、区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专项补助和地方补助两种。专项补助要求地方政府用于专门项目,地方补助是指地方收支差额补助,根据核定的地方总支出和地方税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地方收支差额补助是英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英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明确。、郡、区地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第二,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严格的计划管理。第三,依靠完整的数据参数,转移支付努力做到各地区间的公平分配,达到公共服英国政府间事权、税权法律平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迪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务水平的均等化。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时必须要核定地方税收收入。最后,财政收支和支出单位开支情况公开,有高度的透明度,接受专业审计和公民、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四、英国模式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启迪

有分析表明,影响纳税人自觉纳税愈识的因素主要有:税率高低、税制是否公平以及政府收入使用是否得当。英国地方政府的收支预算很好地解决了上述理由, 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高。而我国公民对于各级政府收支情况缺乏了解, 对于税收如何使用抱怀疑态度, 收了多少、用在什么地方更是知之甚少, 容易产生抵触心理。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 看不见的政府" 变为" 看得见的政府"。因此,各级人大应继续加强对预算的审核, 并采用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的方式进行公布,使政府预算真正公开、透明。另外,要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必须明确划分财政收入。再者,英国的地方税很少,地方税的设置与地域划分密切相关,与地域关系不大的企业税收全部划归,地方收入与收入界限清楚。而我国与地方收入划分没有考虑地域因素,为明确划分财政收入,倡议把有关企业的税收收入,至少是各类企业所得税划为,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这样既可以减少与地方、地方之间的矛盾,又可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最后,就是在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要处理好各地公平和积极性的关系,英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更多的是做到公平,而较少考虑各地政府发展的积极性和经济发展的水平,这是由其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决定的。而我国是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发展经济是首要目标,所以必须全方位的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同时兼顾公平,各地的收入差距不能太大,逐步使我国的转移支付走向规范化和合理化。
参考文献:
[1]辛向阳.大国诸侯:与地方关系之结[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2]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郭驰.英国地方税收管理的启迪,各国税制纵横[J],2006(6)
作者简介:杨冰瑶,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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