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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收藏本文 2024-04-01 点赞:4683 浏览:1339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城市高层建筑火灾频繁,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本文结合当前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分析了高层建筑法律责任缺失的现状,探索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高层建筑数量日益增多。高层建筑居住人数众多、疏散扑救困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以致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火灾隐患较突出,火灾危险性较大。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和城市接连发生高层建筑火灾事故。2008年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火灾,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2009年2月,电视台新址发生火灾,造成一名消防部队干部死亡,政治影响较为严重;2010年11月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发生火灾,造成58人当场死亡。这些火灾的发生,均暴露出在部门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治不力等方面的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以重庆市为例,截止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1381栋,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这些高层建筑在展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工作难度,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2008年重庆消防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整治中发现,全市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当时全市9801栋高层建筑有5711栋存在火灾隐患26798条,截至2009年底,仍有1586栋高层建筑存在4782条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7件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未销案。其中,建筑方面隐患512条,设施方面隐患3688条,管理方面隐患582条,分别占尚存隐患总数的10.7%、77.1%和12.2%。主要表现在室内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消防设施坏损现象较为严重,疏散通道堵塞,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以及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被占用等方面。
这些消防安全隐患,有的本身就是“先天性”的,主体不明确、整改经费无法落实、整改难度较大;有的隐患则是反复整治、反复出现。究其原因,这与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环节没有明确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多产权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共用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来源与使用、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等等。当前我国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仅有规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且均为20年前颁布的,带有极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极不适应。目前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督促整改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往往无法可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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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不断出现,增加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难度和火灾危险程度,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急需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因此,从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构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十分必要。

二、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明确法律责任是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基础,法律责任不清,将导致管理缺位、安全缺失。笔者认为应按照《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原则,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别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以及高层建筑在使用、管理等具体环节方面进行责任的细化和明确,形成针对高层建筑管理的责任体系。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规定》应设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管理中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应为火灾扑救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应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高层建筑历史遗留火灾隐患进行整治。
(二)关于政府职能部门责任。《规定》应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房地产、市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应进行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会同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二是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怎么写作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怎么写作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三是明确市政部门应督促检查供水单位和企业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广告牌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四是规定工商部门应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所,不得登记手续。五是关于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问题。要求各部门应当与机关消防机构互相通报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执法信息,以解决有关部门之间各自为阵、信息不畅、执法效果不好的问题。
(三)关于业主、使用人及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在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涉及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怎么写作企业。《规定》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产权人的责任。根据《物权法》,业主专有部分的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的原则性要求,《规定》应明确高层建筑产权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怎么写作企业对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二是明确使用人的责任。在高层公共建筑中,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情形较为普遍,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必须明确具体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应要求使用人应当在其物业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不得堵塞占用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同时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明确物业怎么写作企业的责任。物业怎么写作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逐渐走入千家万户,也是今后发展的主要方面。物业怎么写作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直接关系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因此,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怎么写作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应在消防设施维护方面,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怎么写作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怎么写作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怎么写作企业”的规定,明确物业怎么写作企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保和年度设施检测;在物业费的收取方面,应按照《物业怎么写作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将物业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怎么写作支出成本核算范畴;在日常管理方面,明确物业怎么写作企业应当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业主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及时劝阻业主及使用人的消防违章行为,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的义务。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问题,应明确物业怎么写作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启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四是明确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义务。在高层建筑中大量存在各类火灾风险较高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各类社会单位,此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的高低与高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息息相关,《规定》应按照61号令和109号令的相关要求,明确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怎么写作企业的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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