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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道德结构与其内在逻辑联系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26257 浏览:11963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道德的结构是支撑道德这一社会存在的基本框架,对道德结构的探寻是我们从宏观上科学把握道德之必需。在我国学界,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道德结构进行过一定的探索,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但从总体上而言,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局限于概念之间的推演而且过于繁琐,从而对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也缺乏直接的启迪意义。这种对道德结构研究的必要性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尽人意,要求我们必须科学把握道德的结构及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找寻其之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直接启迪意义。道德的结构,从最本质和最直接的角度看,应由道德意识体系、道德活动体系、道德关系体系三个基本层次构成,每一个基本层次又可以分解成若干低一级的层次,并且,三个基本层次之间,每个基本层次与构成该层次的若干低一级层次之间又具有必然而又内在的逻辑关系。
一关于道德意识体系
道德意识是各

摘自:学年论文格式www.udooo.com

种道德理想、观念、准则、标准、情感、意志、信念等的总称。从时间因素分析,道德意识既是现时代经济关系的产物,也是以往时代传统的思想和道德观念的沉积物。从空间因素分析,道德意识总体上可以分解为社会道德意识和个人道德意识两个基本层次。社会道德意识,又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即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以及现实社会提倡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体系。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多以文本形式出现,用思想的方式表现出来,相对于现实社会来说,既有通过批判和创新在现实社会仍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美德”部分,也有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落后腐朽的旧道德部分,这就使得现实社会的道德建设总是面临着革旧图新的双重任务。现实社会提倡和实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多为社会道德意识具体的价值形态和标准,是直接用来指导和规约人们的行为、调控社会生活的,一般被视为社会道德意识的主体部分。这一主体部分可以分为四个基本层次,即公民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家庭道德规范。公民道德规范是调整公民个体与国家和民族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社会公德规范是调整社会公共生活场所人们相互之间及个人与场所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职业部门从业人员相互之间及从业人员与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家庭道德规范则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标准和价值标准。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而爱情又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所以家庭道德规范还包括恋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四个基本层次的道德规范,除了公民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以外,其他三个方面的道德规范分别概括反映了人类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三大领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要求。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是道德理论的具体体现,充当着由道德理论到道德实践和道德行为的中间环节。没有道德理论作指导,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提出和倡导就缺乏依据,没有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道德理论就难以转变为人们的实际行动,在可能的意义上转变为道德的实际价值。道德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主要是以社会道德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一定社会里,它的性质和主体部分缘于现时代特定的经济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道德的社会意识又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历史继承性也最为突出。
个人的道德品质结构是由个人的道德意识及其道德行为构成的,前者是主观的部分,后者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部分。个人道德意识,可以分解为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四个层次。道德认识是关于道德的知识,其获得主要依靠教育。获得和积累道德认识的教育,既有理性意义上的,也有经验意义上的。前者,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学校教育途径,在老师的传授之下接受书本知识,后者主要是家庭道德教育和社会的道德影响,其方式多为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因此,自古以来,每个时代的人们的道德认识构成都比较复杂。知识分子和文化人,在“知书”中“达理”,他们的道德认识多为关于道德的理论知识,内涵比较丰富,也比较科学。其他人,没有经过学校道德教育的人,道德认识的内涵往往多为关于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的接受和理解,既有传统的东西,也有现代的东西。经验的东西较多,先进和落后的东西并存的情况也较多。就道德认识的提升和优化而言,这类人往往成为一定社会道德建设的关注点。道德认识是人们形成一定道德意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人只有在认识上能够分清是非善恶,才有可能相应产生其他形态的个人道德意识。
道德情感是人们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所持有的情绪和态度,它是主体对道德认识发生心理体验的产物。一个人有了一定的道德认识,不一定就能产生相应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的形成需要经过主体的内心体验。现实中,道德认识与道德情感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从这个角度讲,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任务还在于创设各种情境,培育人们的道德情感,促使人们把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动。在个体道德意识结构中,道德情感是最为活跃的部分,没有道德情感,不仅不可能有相应的道德行为,也不可能由此进一步形成道德意志和道德理想。
道德意志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行为长期交互作用的结晶。在人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过程中,道德意志表现为一种坚定态度和坚持精神,在价值趋向上它可以分为积极与消极两种不同的形式,积极趋向的道德意志表明人在道德上实现了社会化,这种社会化也就是人们经常赞美的情操或德操。道德意志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在道德上实现了社会化,他就会时时处处坚持按照社会道德标准行事。道德意志是个体道德意识结构中最稳定的部分,一旦形成就难以改变。现代心理学研究的个性和性格,通常也是道德意志。就个体道德意志的培育而言,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促使人们形成具有积极价值趋向意义的道德意志,使之成为人的本性。
关于道德理想,传统学一般是在“道德典范”的意义上进行阐释的,或将其看成是对一定社会提倡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的高度概括,或将其看成是一定社会中某些典范人物的人格个性。其实,这种阐释是需要商榷的。道德理想并不神秘,在一定社会里对于多数人来说也并不是高不可攀的。每个社会提倡的道德及其实际的道德状况,总是由先进性和广泛性两个部分构成的,道德理想属于先进性部分,是人们通过自己的修身努力可以达到的道德标准和人格类型。在个体的道德意识结构中,道德理想就是关于“希望自己在道德上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想法。确立科学、崇高的道德理想对于优化个人的道德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它为个人的道德进步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奋斗目标和内在的精神动力,引导、鼓舞和鞭策人们提高道德认识、培育道德情感、坚定道德操守,做道德上的高尚者。
社会道德意识与个体道德意识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逻辑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社会化的依据和价值导向目标,后者是前者的个体化结晶和价值体现物。一个社会的道德意识,是社会道德意识和个体道德意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二关于道德活动体系
道德活动是一定社会的人们为追求一定的道德价值目标,依据社会所提倡和实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要求而选择和实施的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从活动内容和目标看,道德活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狭义的,特指可以用善恶标准来评价的个人和群体的道德行为。二是广义的,除了狭义的个人和群体的道德行为以外,还包含为培养一定的道德品质、形成一定的道德境界和道德风尚而进行的道德建设活动,包括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评价等。
个人的道德行为是受个人的道德意识支配的。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在自觉意识的基础之上,出于完全自觉自愿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道德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体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道德精神。另一种情况是缺乏以自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是“随大流”于他人行为的结果。这两种个人道德行为的价值,前一种显然要高于后一种,因为其道德价值实现的主观基础是人的自觉性。一个人道德行为的发生,首先需要进行善恶判断,并依此进行道德行为的选择。而在行为的过程中又要依据情况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这些都依赖于个人道德意识所形成的自觉性。当然,没有以自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的个人道德行为,由于客观上具有善的倾向和价值,在道德评价上还是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的。
群体的道德行为也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集体组织和开展的道德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组织性。另一种是自发性的,属于“无声命令”,虽没有明确的行动方案,任务也不一定明确,但目标却是明确的,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善。集体组织和开展的道德活动与自发性的道德活动相比较,后一种更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是以主体的自觉意识为基础的,所表明的是群体中的个人在道德意识上已经与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要求达到了某种默契程度。
由于个体的道德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是在群体的道德行为中展现和完成的,所以优化个体的道德意识是有效开展群体道德活动的重要途径。而有组织的集体的道德活动,又有助于培养个人优良的道德意识、提升其道德品质,所以动员和要求个人参加集体组织的道德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评价等活动,是培育人的优良道德品质、营造适宜的社会道德风尚的三个基本环节。一个社会要赢得适宜自己发展客观需要的道德环境和成员,就必须有效地开展道德教育和道德评价活动,引导和鼓励人们加强道德上的自我教育。
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是两种重要的道德活动形式,前者是社会教育形式,后者是自我教育形式。道德教育是一定社会、阶级或集体,为了人们能够自觉地履行某种道德义务,具备合乎其需要的道德品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一系列的道德影响的活动。道德修养则是人们为提高自己的道德认识,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而进行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人的道德品质不是先天具有的,也不是后天自然形成的,它依赖于人在后天所接受的来自社会方面的道德教育和自我方面的锻炼和改造的道德修养。
道德评价是道德活动的特殊领域,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们,直接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判断、表明褒贬态度的活动。道德评价大体上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社会评价,另一种是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正式评价,通常是由国家和社会组织运用相关传媒进行的,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只要是得到社会许可而流行的一切精神产品都具有社会评价的意义。褒扬什么,批评和抵制什么,一般都比较明确,道德的发展和不断走向文明进步是离不开这种道德评价来维系的。另一种是非正式评价,是群众自发性的,这类道德评价一般都没有稳定的善恶趋向,对社会道德的发展和进步既可能具有积极的作用,也可能具有消极的作用,在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年代,由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人们的心理客观上更需要道德的启蒙和支撑,群众自发性的道德评价所表现出来的消极作用可能更多一些。自我评价依靠个体的良心和内心信念起作用,其功能如何完全取决于个体的道德素养。道德的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两者之间最重要的还是自我评价。社会评价要以自我评价为基础,通过自我评价起作用。在一个人们普遍缺乏良心感的环境里,社会评价很难起作用,时常会处在空发议论的窘境中。道德文明的发生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道德评价正是创设适宜的道德环境以维系一定的道德文明,推动社会道德建设、促进道德修养的重要途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道德评价也就无所谓道德。
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评价三者,最重要的是道德修养,它是人们形成一定道德品质的关键所在,因为社会的道德教育和评价能否起作用,关键是要看个体是否通过道德修养将教育和评价的信息转化成自己的内心信念。这就不难看出,道德活动的群体与个体两个方面,最重要的是个体的道德行为、道德评价和道德修养。
三关于道德关系体系
道德关系是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意识,开展道德活动的实践产物。它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范畴,客观基础是“物质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曾将全部的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说思想的社会关系就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思想的社会关系是由物质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又对物质的社会关系具有支配性的重要影响,影响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实际状态和发展水平。道德是以广泛渗透的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这使得道德关系成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成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主要成分。在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世界中,道德意识只是道德价值的可能,道德活动是道德价值的实践形式,道德关系才是道德价值的事实或实质内涵,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只有转化成相应的道德关系才真正实现了自己的价值。
道德关系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人际关系状态,二是社会道德风尚。现代社会的人们习惯上称前者为“人气”,后者为“风气”。人际关系状态通常是通过亲缘、血缘、学缘、地缘、业缘等现实的人际关系表现出来的,它所反映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社会道德风尚,包含执政党的党风、政府部门的政风、职业部门的行风、学校中的校风和学风、公共生活领域里的民风,以及家庭中的家风等。这些“风”都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都是道德关系。
道德关系构成一定社会的道德生活环境,反映社会道德发展和进步的实际状态和水平,同时又是社会道德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在人际关系状态和道德风尚良好的环境里,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会心情愉悦,容易产生热情和积极性,进而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提高生活质量。良好的道德关系,是一切社会进行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的真正目标。道德对社会和人的进步的作用其实是通过道德关系展现出来的,道德对人的终极关怀也是经由道德关系体现出来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如果不能最终相应形成一定的道德关系,也就只是“意识”和“活动”而已,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正因为如此,追求和实现一定的道德关系的价值事实,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
总之,道德的意识体系、活动体系和关系体系之间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它们共同构成了道德结构的宏观画面,并在相对稳定的体系结构中推动着道德的进步和发展。对道德结构及其内在逻辑联系的再探讨,对于中国当下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积极的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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