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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播剧《心术》看医疗关系中法制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1-13 点赞:31488 浏览:1443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电视剧《心术》的热播引发医疗关系矛盾的大讨论。目前,我国存在医患之间信任度降低、医患利益保障不均衡、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立法滞后等问题,制约了医疗关系的和谐发展。文章通过对医疗关系“在本质上应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主体的综合性法律关系”的论述,讨论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法律保障对策。
[关键词]医患;和谐医疗关系;法律关系;法律保障
一、导论
不久前的热播剧《心术》是站在医生的角度来展开问题的,吴秀波和张嘉译饰演的都是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医生,他们为病人治疗是尽心尽力的,在商业大潮涌动的当今社会,医生手中掌握着病人的生死,每天都承受巨大的压力。然而,很多医生并不能因此得到丰厚的回报,造成部分医生的心理的不平衡。吴秀波饰演的霍思邈医生就给领导提过这样的问题:“我停车10元,我给人看个门诊才两元。我就是奶牛,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医生心理的这种不平衡,最终会折射到患者身上,渗透到医患关系上,从而导致医患双方走到彼此的对立面。从大环境来看,实际上这仍然是医疗制度的问题。该剧正是通过医疗这个敏感题材,深入医患世界,揭示他们之间的深刻矛盾。从这部剧的态度来看,医生很辛苦,病人也不轻松,医患关系的紧张绝不是靠他们二者之间就可以调和的。
在我国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社会背景下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关键在于给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予以准确定位,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存在的法律问题,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医疗关系是摆在我国立法者和法学理论界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对医疗法律关系的分析及定位

法律关系排除道德或习惯的内容,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般以一定权利(权力)与义务为内容。
所谓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医方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医患之间直接发生而形成的双方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此,医疗法律关系的核心就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彼此的权力和义务的交集。

(一)医疗法律关系的结构

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医方和患者。
医方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我国,有资格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主要有医院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个体诊所)。患者是指向医疗机构或医师个人寻求治疗的自然人;在患者死亡时,其监护人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可行使一定的请求权。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医方和患者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医患双方在医学理论和技术的掌握方面,必定不可能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并不能妨碍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只不过法律上平等是一种拟制的、抽象的平等。除特殊情况外(如政府强制医疗、法院判决强制医疗等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医院高于患者,甚至控制患者经济、政治的权力,就好象当政府作为写卖合同的一方时,其法律地位与其他民事主体是平等的一样。
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行为,即医生为患者实施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过程的行为本身。医疗法律关系是由其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构成的。

(二)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专指医方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医方权力与义务:我国对医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
《条例》与《医师法》赋予医师的权利是: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的主要职责有:对危重病人立即抢救或及时转诊的义务;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征得患者同意或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及签字的义务等。《医师法》也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对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且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患者权力与义务:法律法规没有对患者权利和义务进行直接规定,但因《条例》和《医师法》这两部法律对医方有义务、责任的相关规定,反过来看,医方的义务相对应可被理解为患者所享有的权利。

三、导致医疗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探讨

近几年医疗纠纷逐步上升,严重影响了医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医患矛盾既困扰着医院的发展,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医疗体制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人均

源于:毕业生论文www.udooo.com

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居民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病人的医疗费用与他们的预期疗效不相符而引起的,高额的医疗费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引起了社会对医疗卫生单位的不满意。
2.医院被推向了市场,医院既要治病救人,又不得不追求经济效益,遵循市场规律,做好成本核算,保障员工待遇;医生既要完成医疗工作,又要考虑各项任务指标。而病人却把“看病难、看病贵”的怨气撒在医生护士身上。
3.医患沟通不到位,病人对医生缺乏信任和理解。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和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有的医务人员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解释不恰当,有的甚至出言不逊、粗暴蛮横,使病人及家属失去了对医生的尊敬和信赖。如果恰逢医疗中有意外发生,就难免使早已气愤的家属对医疗意外产生误解,认为那是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甚至可能误认为是有意拿病人出气,从而导致更强烈的愤怒或不满,促使患方做出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患者医学知识缺乏。部分病人认识不到受目前医疗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决定了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以及疾病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他们难以理解医生并不能包治百病,医疗意外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
4.部分新闻媒体失实的炒作激化了医患矛盾。由于一些媒体过分渲染医疗纠纷、医疗缺陷,激化了医患矛盾,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及医院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构建和谐医疗关系保障政策

医患关系由于医患之间的深刻矛盾而扭曲,在对其原因进行科学分析之后,我们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并力求从制度层面上解决矛盾,使双方关系走向和谐。

(一)科学建构完善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剔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中的缺陷,科学构建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渐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提升保障水平。而且还要普遍推行医疗责任险,以减少防御性医疗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权益,同时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全民医疗保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

(二)扩大医疗领域立法,推动医疗立法进程

我国目前医疗卫生领域立法较滞后、内容零散、形式单一、效力较低,缺乏规划与协调,对此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完备的医疗法律体系,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的立法。当前的主要工作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应严肃、认真、慎重地着手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逐步扩大医疗领域立法,推动医疗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患者权益保障法》、《医疗行为法》、《全民医疗保障法》、《医疗合同法》、《医疗侵权法》等在内的规范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的专门法律。

(三)重塑诚信法制体系,促进医患和谐

医患诚信的提升有赖于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化和透明化才能得以实现,对症下药才是解决之道。依法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使医患双方具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彼此清楚对方认识问题的出发点,促进医患相互了解,进而相互理解。

(四)创新建立“多元”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过程中,尽量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第一要义,但是预设一套完善的包括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等在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使医疗纠纷发生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五、结论
鉴于医疗关系的复杂性,对其法律性质的考量不能从单一角度入手,而应该展开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以尽快实现医疗领域涉法问题的重大突破和立法体系的完善,将医疗关系的发展纳入法制化、

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www.udooo.com

制度化的轨道,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扩大整个社会医疗保障范围与保障深度,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普及医疗法制教育,增进医患之间的互信,彻底解除医患之间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才是我们社会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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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婵娟,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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