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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参和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路径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11521 浏览:4634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群众的利益诉求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在此项全社会性的工作创新之中,社会管理工作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存在着什么问题,应该从哪些方向去完善,而检察机关又应如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都值得检察人员深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范文www.udooo.com

思。
关键词:利益诉求 建设渠道 保证畅通 解决问题
根据中山大学蔡禾教授的观点,社会存在矛盾和不同的利益诉求是件很正常的事情,重要的是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合理通畅的渠道得以表达。在社会学科领域中,有一个著名的“减压阀”的理论,即锅炉的耐压程度有限,蒸气压力过大会最终导致锅炉爆炸。只有设置一个在压力过大时能起到排压作用的阀门,才能确保锅炉的安全。而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要缓解矛盾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正需要适用“减压阀”理论,建设合适的渠道,让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在体制内得到表达。

一、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现状

应该看到,近年来,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以笔者所在区为例,“区-街-社区”信访维稳中心(站点)工作体系已经全面建设完成而且运转良好,各级人大代表在工作室定期接访制度也已经形成并投入动作;黄埔信息网的电子信访渠道便捷可靠,12319电话时刻畅通;区领导、区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中接访活动,各基层单位的大门更是随时向来访群众敞开,综上所述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可谓十分畅通。而就检察机关而言,通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为有关当事人答疑解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很多绩效。特别是笔者所在院民行科在网上开通微博帐号,与网民进行直接的网络互动,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实际上,笔者所在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将了解和解决群众利益诉求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群众的反映来看,仍有部分群众坚持认为其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问题没能得到圆满解决,从而对有关部门产生不满意、不信任、不认可的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群众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原因

(一)在理念上存在偏差,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没有矛盾,一切的冲突都必须加以消灭

实际上,和谐社会也是有差异、有矛盾、有冲突的。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并不是要把所有的矛盾和差异都给消灭或者掩盖下去,而是要建设合理有效的途径,让矛盾和差异都能够在体制之内得到表达,让群众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抒发。只要让不同阶层的人、不同群体的人都能够看到并通过这样的渠道和平台表达利益诉求,跟有关部门协商对话、共寻对策、齐心解决,就是和谐。片面地理解“和谐”,就会片面地理解“稳定”,对照现实生活就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在权责上存在误解,认为政府机关应该承担起全部责任,不能解决利益诉求就是没有恪尽职责
这种观念影响甚广:一方面是在机关内部,各种考核制度走向僵硬化,一级督促一级,将所有的利益诉求都当成不稳定的因素和每一级组织考核的重要指标,强调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方面是在群众中,对政府机关产生依赖情绪,不分事物性质,有困难找政府,解决不了怨政府,结果不如己意骂政府,既加大了政府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对其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在方法上相对单调,过分依赖行政化手段

在经济领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使我们认识到,政府不是万能的,它管不了所有的事,至少它是会失灵的。但社会管理领域,这种观念还未普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就是其体现。行政化手段确实有其“快而准”的优点,但凡事皆无绝对,行政化手段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好,可以及时息纷止争,皆大欢喜。使用得不好,则将原本地位超脱的行政机关直接拉入矛盾冲突之中,留下更多的事态后遗症。
虽然当前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貌似丰富,但由于以上种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其在“入口”上大包大揽,在“出口”上举步维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疲于接待,但受职权限制又常显力量有限。司法机关因为其本身的工作定位,又不宜主动地、直接地参与到问题解决过程中去。群众对反映问题机制给予了太多的期望,对于所反馈的结果又存在着比较大的心理落差。这种渠道设计上的不合理,使得社会管理凸现越来越多的冲突和不稳定因素。

三、检察机关参与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的方法和路径

要全面解决当前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中的问题,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改变观念,把不同利益诉求视为社会稳定的有机组成部分

蔡禾教授认为:“一个允许冲突表达的社会,一个能把冲突纳入到制度化解决机制的社会,从一个宏观的角度讲,反而是一个有弹性的社会,可能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对于群众的不同利益诉求,以平常心去理性对待,以制度化体系去规范处理。政府机关内部应将对公务员的政务考核与处理程序挂钩,而与处理结果脱钩,既要在加强绩效管理上下功夫,严加督促,也要适当松绑,减少基层工作人员“维稳”工作压力。同样地,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也要有更清晰的功能定位,必须坚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保持司法机关相对超脱的地位,解决有关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要分清类别,有的放矢地处理群众利益诉求

一般来说,群众利益诉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可以协调解决;对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涉法涉诉”问题,依规定仍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政府机关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实际困难的可由法律援助机关介入协助;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以更好地解决问题。

(三)要培育平台,使群众在依法化解基层矛盾中发挥主体作用

汪洋书记在论及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时指出,要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调处利益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力求“群众的问题首先由群众协商、群众的矛盾首先由群众化解”。在这个利益诉求“原子化”的时代,即使有公平的制度也未必就能获得充分的执行。政府机关要将培育平台、发展社会自治力量摆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位置,通过创造一个公共平台,使得不同利益的人组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政府的主持协调下进行公平公正的沟通对话,自主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想着政府万能,由政府裁决一切,最后也是由政府承担一切。

(四)要依法管理,加强对群众思想意识的引导

必须承认,现在部分群众中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问题闹得越大、问题越容易解决”的错误认识,甚至有人信奉“不如上报”、“不如上网”,以此来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政府机关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引导,明确表态依法办事,在任何压力下都不会按照非常规的程序去处理问题。检察机关要坚持司法机关的定位,在参与有关问题解决的过程之中,一切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内容进行,对于一意孤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则要坚决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理顺社会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黄埔区 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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