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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理由之我见

收藏本文 2023-12-27 点赞:22093 浏览:9678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言证词对于案件的审定具有重要参凭作用。多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很多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会拒绝出庭作证,从而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本文立足于个人认识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其应对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证词 出庭作证 保障策略
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作为诉讼活动的一种形式,刑事诉讼属于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现代庭审制度要求下,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属于一种严重困扰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质量的普遍现象,探究其导致成因与应对策略,对于优化当前法制体系建设,创建和谐社会氛围来说尤为重要。

1 证人法庭证词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诉讼活动中,证据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刑事诉讼案件通常会有多种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证人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事实依据前提下,在法院实施庭审过程中出席法庭并当庭陈述和回答其本人所知案件事实真相的行为活动。作为一种直接证据,证人法庭证词是证人针对相关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直接陈述,属于案件发生给相关个体留下主观知觉痕迹的反映,它在揭露案件事实,公证合理判案,正确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彰显了重要意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全面反映或还原案件发生的事实真相,有效弥补书面证言的理解差异,减少虚检测伪证的可能性以及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推动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证人,公民享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将会影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质量效率:
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审判裁决以及对被追诉人实施准确的量刑定罪,是法庭审判的重要职责,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最为明显和直接的结果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相对缺少充分依据,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及量刑定罪;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会导致法庭上的询问质证程序无法有效实施,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案件分歧证言矛盾处理与认定,必然会大量采用机关提供的庭前侦查书面证据,法官对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据调查仅限于控方卷宗的笔录记载,造成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流于形式,司法人员只能凭借理性和经验去判断证人相关书面证词的真伪性,通常会造成定案依据不确切,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正。证人出庭作证能有效加大控辩双方的法庭举证责任。

3 刑事诉讼中导致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因素分析

当前社会的法制发展程度以及道德理念下,导致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3.1 政府立法因素环境的影响

现行立法对于诉讼活动中证人应否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相对模糊,既没有严格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更没有涉及如何处理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相关制裁措施。

3.2 司法人员职业素质的影响

为追求案件的诉讼庭审效率,避免庭审过程中因证人证词差异带来的事实审查麻烦,有些司法人员不能正确认知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持消极态度,更有甚者个别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驱动力缺乏,实践中随意操作,直接选择使用证人庭前书面证言进行宣读了事。

3.3 证人自身道德理念的影响:

有些证人法律观念薄弱、社会公德意识匮乏,将犯罪管理职能归属于司法机关;证人对执法机关不信任,处于自身或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担心出庭作证得罪人会遭受报复,导致有些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勇气,法庭质证时含糊其辞,造成相关证词可质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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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保障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

鉴于证人法庭证词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庭审要求及普遍原则。

4.1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深化公民法律诉讼观念,提高司法人员职业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道德思想教育,加强刑事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明确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观念意识及责任感;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责任与怎么写作观念,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严格执法,依法办案,避免证人对司法机关形成抵触对立情绪或反感态度,鼓励和引导证人敢于出庭作证。

4.2 加强立法制度研究,优化刑事诉讼程序原则,规范证人出庭作证保障体系

庭审注重严格程序依法认证,应完善庭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及其质证原则,实行书面证言与证人证言相结合的证据采信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从立法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及其拒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故意隐匿或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责任追究。

4.3 加强权利义务平衡,实施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推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

从法律角度而言,权利与义务属于相辅相承、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司法实践活动中,要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措施研究,通过立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所享有的证词拒言或更正等相关权利,建立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特别要通过立法明确证人经济补偿范围程序、程度标准等相关规定,提高其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增强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束语:
总之,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体系下,刑事诉讼属于一种司法实践活动,证人证言在其诉讼中属于应用广泛的一种直接性证据。针对当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普遍现象,加强刑事诉讼制度立法研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有利于社会注意与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钟帅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与对策思考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4
李明和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争论刍议 政法学刊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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