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版权法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新思维和再修改大专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新思维和再修改大专

收藏本文 2024-02-17 点赞:16957 浏览:721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程序适用上,现行修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不过,在配套制度的缺失与立法理念上尚有推敲之处的情形下,草案中未成人刑事司法部分的实效尚需细致观察与深入研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二分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 医疗模式
美国于1870年辛辛那提会议上出现“社会复归”与“刑罚个别化”的动向,有学者主张将少年刑事司法的重点从“犯罪”转向“犯罪人”,即通过“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来应对、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潮开始显现并付诸实践。二战后,随着“轻轻重重”二分刑事政策的出现,从“国亲思想”(Parens P。triae)下的“个别化司法”(Individual Justice)与“社会复归”(Rehabilitation)手段来处遇少年刑事犯罪已较为普遍。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以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欧美国家少年犯罪诉讼程序中的“福利司法模式”或“医疗模式”在理念上似乎相去不远。不过,我国现行的司法环境往往对立法的可操作性有所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中的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仍有未尽之处。

一、“二分刑事政策”下的“教主刑辅”模式——修法草案的指导思想评析

所谓“二分刑事政策”,也称“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上将犯罪行为人根据其犯罪类型而进行划分后再分别制定立法与付诸实施刑罚的刑事政策。二分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上,则体现为根据罪行轻重、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矫正的可能性等具体情形而分别立法与追诉。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和缓”层面相对应,轻罪未成年人因其人身危险性较低、犯罪危害后果较轻、犯罪矫正的成功率较高等特征,往往成为工业化时代来临后现代国家适用“宽松”刑事政策的对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运作“柔性司法”以实现刑罚的谦抑性与少年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复归”也已成为当今国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潮流。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罚并用”之区分

修法(草案)第263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新的修法草案在法律援助、限制逮捕措施适用、法定写作技巧人到场权、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诸事项上均有所突破,这体现了立法者锐意革新的勇气与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修法草案也反映了少年犯罪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动向。但如何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付诸具体的司法实践尚需各项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何跳出传统“报应刑司法”的阴影走向现代化的“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必须面临的课题之一。此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求以多元化的立法与程序运作促成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实现真正的“再社会化”,即通过刑事和解避免社会矛盾升级的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从我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现状而论,虽然各地法院、检察院在“试点”各项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改革,但“认罪换权利”、“以罚代教”、甚至“罚主教辅”的现象尚不能彻底杜绝

源于: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udooo.com

。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帮”与“教”不能片面地停留在追求“认罪、悔罪”上,而是应当从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学以及配套的各项“社会复归”方案人手方能彻底地“教育”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否则形式化的“帮教”行为很难实现犯罪行为与心理上的矫正并防范未成年人再犯新罪。简言之,在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犯罪心理学素养培训、民间与财力支持等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易演变为“教辅罚主”或“教罚并用”的结果。但总体而论,修法草案中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值得称颂,不仅体现了少年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明确了国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维,如果能够去除“教罚并用”或“教辅罚主”的传统思维实现修复式正义,无疑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深化改革的路径之一。

(二)新的修法(草案)在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上的“人性化”措施

根据修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运用“人性化”的措施应对、处遇未成年被告人。“人性化”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进行(草案第263条2款);二是规定司法机关的“通知义务”,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草案第264条);三是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原则上适用取保候审代替审前羁押(草案第265条);四是增设法定写作技巧人的“到场权”,即在讯问与审判时通知其法定写作技巧人或近亲属到场(草案第266条);五是对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草案第267条);六是规定所有“审判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均不得公开审理(草案第270条);七是规定法院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应当对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进行了解(草案第271条);八是规定“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草案第272条)。
总体而论,上述规定既吸收了我国各地司法机关的试点探索经验,也体现了“宽松刑事政策”。但是如果细致推敲,上述规定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有一定距离。例如,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论,检察机关根据监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情况决定不起诉并不足以实现“犯罪矫正”与“社会复归”,相较欧美国家“修复性司法”的实践效果也存在差距,因为监护人因自身矫正能力的局限性往往仅能在形式上对未成年人嫌疑人进行监督。衡量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需从犯罪心理矫正、社区和解效果、再犯率等诸方面判断,修法草案仅仅根据监护人管教结果来决定不起诉似有检讨之必要。易言之,“教罚并用”思维仍然在修法草案上有所体现,通过刑罚与教育感化并用甚至“教辅刑主”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将仍然是我国未来少年刑事司法所难以回避的困境。

二、修法草案的可行性与实践困境分析

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相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已属长足的进步。不过,因立法理念、立法技术、配套制度及司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新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效仍需谨慎观察。

(一)从“刑主教辅”转向“教主刑辅”的可行性分析

从欧美日等国少年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观,要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蓝图,至少必须有以下的要件:一是与民间在预防少年犯罪与矫正犯罪上进行人力、财力上的巨额投入,在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甚至出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很容易为公众、社会及媒体所质疑。简言之,如果国家、社会在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短期内难以改观的

源于:毕业设计论文网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