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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巨灾保险体系构建和完善中政府责任承担之因由

收藏本文 2023-12-22 点赞:20005 浏览:8501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存在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理由。而巨灾保险是一个有着巨大社会需求的保险工具,社会需求巨大与市场供给不足的二元矛盾在巨灾保险市场中表现的极其明显。政府作为现代社会公共产品的最主要供给和保障主体,在克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理由上具有首当其冲的干预责任。
关键词:巨灾保险;政府责任;政府干预;因由
1673-291X(2013)12-0066-03

一、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

巨灾保险市场失灵是由于巨灾风险的系统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市场不能有效运转,商业保险公司选择退出巨灾市场,从而出现有效供给不足,无法实现风险最有分配的目的 [1]。 检测设保险公司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之所以提供保险并非因为与确定性相比,更偏爱;而是因为存在一个数学定理:大数定理,当数量足够大时,不确定性事件变得可预测 [2]。
保险市场运转所依据的大数定理,可使保险公司集合大量的彼此独立、但是具有风险同质性的投保人,从而实现彼此之间损失的共担与互保,而保险公司亦能够从损失与保险的差额之中获得利润空间。然而,巨灾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并发性,各个独立的投保人可能在同一时间内遭受同样的灾害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与人为风险而言尽管不大,但却有着极强的破坏性,给保险标的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商业保险公司盈利所赖以依附的风险分散布局,在巨灾事件中不复存在。风险的不可分散性,使巨灾事件后的商业保险赔付呈现出保险学上所谓的“厚尾分布”,造成尾大不掉的“分散陷阱”,各个独立的投保主体之间的损害互抵关系不复存在,保险公司囿于资金能力的困乏,亦难以对巨大自然灾害提供有效的风险防御保障。
普通保险的风险分散模式多是在空间作用上的分散,前已述及,对于巨载保险而言,由于风险事件的共时性,横向分散策略难以奏效。而按照时间维度来分散风险的纵向风险分散机制在理论作用上在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中能够发挥一定程度上的作用。显然,与普通风险相比,巨灾风险更适合在时间维度上风险的跨度性分散,即用无灾年份的保险费用收入来填补巨灾发生时候的保险赔偿金 [3]。但在各国保险公司的商业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采纳风险时间分散的策略。时间分散策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充足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数额巨大,且必须保证其即时的可用性。这对于在资本市场上角逐的上市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限制了其对资金的驾驭与运作,同时保有巨大流动性资金的上市保险公司还很容易成为金融市场公司收购的对象,而面对易主的危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外部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事件时的资金匮乏理由。然而,尽管保险公司所开发的巨灾衍生品具有套期保值作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近十余年的商业事件却表明,巨灾保险证券化速度大大低于先前预期,巨灾衍生品在巨灾风险分散与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仍然大有其局限性 [3]。巨灾衍生品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金融投资者对其运转模式与盈利状况的知晓程度尚处在较为陌生的状态,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风险厌恶心理,使其具有远离陌生产品的投资倾向,这种由于金融投资者意愿性偏差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减损巨灾衍生品的融资巨灾保险体系构建与完善中政府责任承担之因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能力。
市场失灵由于内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缺陷,很大程度上无法通过市场自身的调整来实现对失灵理由的克服 [4]。囿于巨灾事件时间上的同时性、系统性,破坏力上的灾难性、风险分散的不可调和性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资金实力的困乏性和商业公司作为商法人的营利性特质,在一定作用上决定了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政府以其强大的资源统筹与调动能力来实现。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巨灾保险的应对中具有多种优势:其一,目的优势。政府是非营利性法人,具有更强社会公共性,政府不会向保险公司那样存在着明显的成本与利润考量,并据此作为自己选择投保人的标准,政府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首要责任,更关注受灾群体的切身利益与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这决定了政府更具有建立与完善巨灾保险的动力性因素。其二,能力优势。政府作为一国的行政职能之唯一隶属机构,具有统筹调动举国之力的能力,无论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上均具有商业保险公司所无法比肩的能力,并且具有特殊声望机制,能感召社会力量参与其中。① 总而言之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之责任承担乃首当其冲。

二、巨灾保险的社会需求需要政府帮助满足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强度最大、频次最高、受灾最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②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气候变幻的大环境之下,中国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冻雪等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并且影响的范围与造成的损害亦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对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很大威胁,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症因 [5]。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明显的地域性差异,并呈现出从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递减的走势。而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在中国的地域性分布却呈现出由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逐渐递增的走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自然灾害较少发生,中部尤其是西部贫困偏远山区自然灾害频发。而一个区域的抗拒自然灾害的风险抵御能力又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广大中西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但其自然灾害抵御能力薄弱。而前已述及,商业保险公司囿于自身营利性特质和资金实力的局限,又普遍不看好或者不情愿参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巨灾保险的保障事宜,中国保险也长期以来对巨灾保险采取限制承保的政策,家庭和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比例过低,仅仅很少比例的受灾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补偿,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补偿比例不足2%,例如,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 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 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巨灾保险发展水平的低下,使遭受巨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的居民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和谐社会也就难以建立。以2010年为例,该年度中国自然灾害总损失达到5 339.9亿元,国家财政救灾拨款总计113.44元,财政补偿仅仅占据自然灾害总损失的2.12% [6]。商业保险的缺位,政府财政补贴的严重不足,使中国中西部地区巨灾保障事业的建设举步维艰。广大受灾地区民众的生产、生活又亟待政府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这就需要政府以财政资金提供者、法律制度建构者、社会怎么写作协调者的多重身份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巨灾保险的政府参与是巨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最佳手段

由于与普通保险相比,巨大自然灾害存在着危害发生上的系统性、破坏力上的灾难性等特征,使巨灾保险存因风险分散困难,存在着严重的“厚尾分布”现象。普通保险以投保人之间彼此独立作为其基础性的检测设命题,投保人之间彼此的独立性意味着损害事件发生是非系统性的,而巨大自然灾害则具有并发性,一旦灾害发生,受灾区域内所有投保对象都面对巨大人身以及财产损害,商业保险公司即将面对巨大的保险赔付风险。价值理论上能够适用于巨灾保险的时间分散策略,由于需要建立充足的保险基金,而使商业保险公司资产流动性弱化,面对市场运作不便困境,且对于建立之初的保险公司而言,很可能刚刚从事保险事业便因为巨灾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赔付而遭受破产风险。再加之,中国资本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的发展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流动性不强等因素,使旨在为保险公司融资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不为金融投资者所喜好,使商业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遭遇融资障碍,种种因素都将中国巨灾事件的受灾地区排斥在商业保险的大门之外。
“一个功能显著的市场经济,有时候以国家采取行动为其前提条件。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为有效,且市场经济还能接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是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 [7] 如前所述,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价值属性,其提供与适用中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理由,单纯依靠市场作用,很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风险的有效转移。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行政管理只能的唯一隶属机构,具有政策制定、资金供给、形成管理和司法保证等多方面的优势。而政府以国家之整体实力为后盾,能够实现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有效转移,政府的资金运作和统筹协调能力又可以辅助和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巨灾保险领域,使中国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受到更加健全的资金与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其一,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可以使政府制定各种扶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保障的法律政策规范,明确相关主体、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巨灾发生地区的保险事业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承担责任。并且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还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激励性制度规范,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鼓励企业、个人广为社会捐赠,从而减轻巨灾发生地区资金压力,提供多元救济路径。其二,政府具有财政资金调度能力。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税收形成政府行动的财政资金,而政府又通过多种形式将税收以财政拨款、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返还给纳税人。政府强劲的资金调度能力可以直接对商业保险经营者提供各种补贴,亦可以通过减免税负等形式间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还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为贫困多灾地区注入资金血液,帮助其灾后重建和恢复经济发展。其三,政府拥有强劲的暴力机构。任何一项制度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都需要依赖一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而政府的司法、、监狱等暴力机构,可以保障巨灾事件中责任追究机制的稳定运转和责任最终落实,减少和避开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推诿、扯皮和不负责任现象发生。上述理论表明,政府是一过巨灾风险的最佳管理和建设者,让政府充当巨灾保险体巨灾保险体系构建与完善中政府责任承担之因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系的参与和建构,并让其发挥主导作用,是管理和化解巨灾风险的最佳手段。

四、巨灾保险域外做法的经验汲取

当私营保险公司不能向公共提供巨灾保险时,人民自然就期待着政府能够填补这个领域的空白 [8]。巨大自然灾害在许多国家都处于商业保险的保障之外,保险学理论也将此种风险列为不可保风险。巨灾保险的私人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的缺失使政府干预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普遍性要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新西兰等国家的政府均通过不同形式向其民众提供巨灾财产保险。其中,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几十个州政府纷纷采取不同举措积极干预和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如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著名的联邦洪水保险计划(NFIP)为洪水灾害频发地区的民众提供水灾保险,各个州则依据自身的自然地理和灾害类别因素,设立不同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夏威夷州所创设的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HHRF),加利福尼亚州所建立的加州地震局(CEA),弗洛里达州政府所建立的弗洛里达居民财产和责任联合承保协会(FRPJUA)等等为全国以及各州居民提供地震、洪水、飓风等巨灾保险,保障民众基本存活和社会秩序稳定。①
日本由于处在地震和火山活动异常活跃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成为全球地震、火山喷发等灾害的高发区,同时,由于地理、地形和气候等条件的理由,日本又是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雪灾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 [9]。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种类繁多的巨灾保障措施,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其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以新泻地震为历史契机 [10]。在1966年通过《地震保险法》并建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te Reinsurance Co.JER),其中对于巨灾事件发生所导致的家庭财产的损失,在限定额度以内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超过部分则由日本政府和公司共同承担。再如日本的农业保险,1948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日本政府出资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如水稻的补贴率为58%,小麦为68%,春蚕为57%,猪为40%,牛、马为50%。并且政府作为日本农业保险的强劲后盾,其对农业的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着再保险职能,在没有发生巨大灾害的一般年份,城府、共济组合、联合会的保险责任分担比例大约为政府60%、共济组合15%、联合会25%。但是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的保险责任承担随即升至80%,甚至是100%,这样很好地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从上述国外做法可以看出,针对巨灾损失,在世界范围内一国政府普遍扮演着主导性角色。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保险中,所有巨灾保险品种和业务均由政府一体承担,商业保险公司甚至不再有任何介入。在日本,政府在一般情况下,承担着主要的灾害保险资金供给职能,在发生巨大灾害的年月,日本政府甚至承担百分之百的灾害损失。纵观世界可以看出,即便是崇尚市场自由经济,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的西方发达国家,其政府亦纷纷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去。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有着西方国家所难以具备的资源调动与协调能力,更应该积极广泛地干预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应该起到主导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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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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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姚国章.日本灾害管理体系:研究与借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
[10] 何小伟.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述评[J].保险研究,2009,(12):117.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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