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会计 >> 成本会计 >国家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和国家治理查抄袭率

国家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和国家治理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10 点赞:17313 浏览:7232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公众参与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信息认证和实施审计问责,是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具体路径包括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计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开审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计结果和最终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审计建议、审计直接问责或间接问责等。审计机关助推公众参与审计自身治理也是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具体路径包括定期向社会公开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审计业务工作向社会开放、审计内部管理对社会公开等。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文献非常少,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国家审计助推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意义、机理和路径进行了更为系统、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国家审计; 参与式治理; 国家治理
近年来,治理主体多元、参与式治理或互动治理日渐成为国家治理领域的热门话题。公众不再仅仅作为被治理的对象排斥在公共决策之外,而是与政府、市场一起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共同推动国家治理的完善和公共目标的实现。当前随着我国“全能型”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特征也愈加明显,如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管理、重大决策公众听证以及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的不断兴起等。然而,我国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还存在不少障碍和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自下而上的参与渠道不畅、保障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障碍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审计作为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刘家义,2011),能否在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目前,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文献较少。笔者以“审计
+参与治理”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审计文摘》检索,只发现了四篇相关论文,其中:除了一篇专门研究国家审计如何助推公众参与国家治理外①,其余三篇主要讨论公众如何参与国家审计以及公众参与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的影响等②。2011年审计署和中国审计学会联合召开的“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研讨会上,把深入研究“公民参与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作为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审计署科研所等,2012)。本文拟对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意义、机理和路径作更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旨在为这一课题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一、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意义

(一)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是治理理论的基本要素

自1989年世界银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研究报告中用“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来概括非洲发展的现状以来,“治理”一词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致形成了论国事“言必称治理”的火热局面(藏雷振,2011)。由于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不同的研究者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对治理的内涵有着许多不同的理解,如世界银行认为,治理是“为谋求发展而在对国家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权力行使的方式。”③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④我国学者俞可平(2001)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
不管对治理的内涵如何理解,治理理论不单单强调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与合作,更重要的是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范铁中,2007)。也就是说,治理制度“国家——市场”之间不是非此即彼,国家与市场之间还有多种多样的“混合安排”(李文刊等,2012),如国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混合安排,即“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的核心是既要能塑造一个透明、责任、公平、有效的政府,又要能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实现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赵光勇,2010)。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了以加强政府的回应性和满足公民意愿为主要目标、寻求新的政府治理模式的政府改革运动。参与式治理正是这一种治理模式,或者说是政府治理转型的合适路径。

(二)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是由我国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符合

中专毕业论文www.udooo.com

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其核心和本质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它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也都是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其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出发点是人的幸福和全面发展。此外,我国宪法对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也提供了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在实际生活中,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行政审批越来越少,公众自主决定的事项越来越多。从2001年到2012年,国务院组成部门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 497项行政审批项目,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负担。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凡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为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政府与社会叠加重合,其特征是党和国家的一体化及治理主体的一元化。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步摆脱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角色,开始逐渐把权力下放,把决策权和自主权归还给市场和社会(陈春常,2010)。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全面转型。现代化转型必然要求国家治理模式发生改变,即新的治理模式既要能应付全球化和不确定性风险,实现转型社会对国家治理绩效的要求,又要能化解合法性困局,满足日益高涨的诉求(赵光勇,2010)。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这一治理形态能够满足上述要求,从而成为我国国家治理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我国新的治理模式和过去最大的不同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要让各种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公民都参与到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管理中来(陈英姿,2012)。

二、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机理

(一)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是当前国家审计的重大任务

审计是“国家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行为,其实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即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国家审计的方向,国家治理的模式决定国家审计的制度。因此,在审计实践中,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谋划审计、着眼国家治理的目标部署审计、围绕国家治理的任务实施审计成为必然(刘家义,2012)。当前,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社会公众还不能有效参与国家治理。这不仅关系着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影响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因此,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是国家审计的重大任务。

(二)进行信息认证和实施审计问责,是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

国家审计在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中如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做到“到位不越位,履职不失职”,需要从国家审计的内在职能和外在职权出发进行分析。
从审计的内在职能看,审计职能是审计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一般认为,审计职能主要有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但在这三种审计职能之上,审计还有一项基础性职能,即信息认证。“一般而言,审计的基本职能是信息认证,但是从这一基本职能又可以衍生出三个职能:监督、鉴证和评价。”“无论监督还是鉴证、评价职能,最终体现的都是受托经济责任的信息认证这一基本职能。”⑤也就是说,审计的首要任务是要把事实搞清楚,然后再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具体到公众参与国家治理来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及其部门也是“经济人”,也会为了掩饰业绩或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向社会提供虚检测的政务信息。社会公众由于缺少专业知识而难以作出判断,需要一个独立的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来对这些信息进行鉴证。审计的“信息认证”职能正好可以充当这一角色,即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有关财政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方面的信息进行认证,把“事实真相”搞清楚并告诉社会公众,从而为社会公众运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某种程度的质量保证。
从审计的外在职权看,我国审计机关具有行政处理处罚权。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进行问责,如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等。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处理范围,审计机关可以间接进行问责,如将上述问题移送到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提出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的建议等。由于公共部门的违法违规问题常常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机关通过直接问责和间接问责来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参与治理的目标。

(三)国家审计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助推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国家审计对推动公民参与治理具有天然的优势和能力(审计署科研所等,2012)。一是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上独立于其他公共部门,可以使审计机关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从而可以保证审计认证信息的客观性;二是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和审计内容的全面性,使得审计机关可以对公众关注的公共部门和具体事项进行监督,从而可以保证审计认证信息的相关性;三是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和方法手段具有专业性,可以保证审计过程的规范严谨,进而可以保证审计认证信息的可靠性。

三、国家审计助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路径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计项目计划,帮助公众选择参与治理的方向和内容

社会公众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很难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的质量进行判断,从而影响他们选择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向和内容。如果审计机关把社会公众拟欲参与治理的事项或关注的公共事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并在审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社会公众就能够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的质量进行判断,从而在选择参与治理的方向和内容时就有了参考和依靠。《国家审计准则》也把“群众、公众关注的事项”和“公众关注的程度”作为审计机关选择、评估审计项目计划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贴近公众需求、贴近民间征集审计项目计划,如在网络、电视和报刊上登载征集项目计划公告、召开社会公众参加的座谈会等,不仅可以使审计项目计划更加科学合理,而且可以帮助社会公众选择参与治理的方向和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审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计结果,帮助公众提高参与治理的及时性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这些项目和事项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成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内容和方向。由于这些项目和事项建设周期长、资金量大,因此最终审计结果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出具(有时长达10年以上)。社会公众如果等到最终审计结果公布后再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就会影响他们参与治理的及时性。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如果将阶段性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就会帮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这些审计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从而提高他们参与治理的及时性。

(三)向社会公开最终审计结果,帮助公众作出参与治理的相关决策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虽然起步较晚(2003年审计署发布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但发展势头很好。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通过网络、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后,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参与治理事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正确的相关决策。目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上距离公众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需要在今后加以改进,特别是要逐步改善公告的质量、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性等。此外,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相对较多,而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距离公众最近,最了解公众的需求,但总体上公布审计结果却最少。推进县级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需成为今后改进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重点环节。

源于:论文的标准格式范文www.udooo.com

摘自:学术论文格式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