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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流量表关于对流量表中两个列报事项

收藏本文 2024-03-06 点赞:11807 浏览:474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流量表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变动及利润表中的盈利质量从流角度进行的披露或说明,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但对特殊业务(中小企业还包括常规业务)的流量列报,则做法不尽相同。本文主要从承兑汇票保证金、政府补助两方面探讨其流量的列报。
关键词:流量 保证金 政府补助
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三大财务报表主要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在现实业务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准确性比较高,而流量表的质量相对有所逊色,尤其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列报,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只给出列报的一般原则,在实务中由于不同的理解和列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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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一、支付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列报

按照规定,企业开承兑汇票时须支付保证金,存放于企业账户,但在保证期间不能动用。虽然还是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但不符合流量表的“及等价物”中“随时可用于支付”条件,故应从“及等价物”中扣除。此时流量表的及等价物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和存在不相等关系。那么,此类保证金如何在流量表中列报呢?

(一)理论界的答复比较模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三)(2006年5月22日)对此的答复为:《企业会计准则-流量表》指南规定,"指企业的库存以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会计上所说的通常指企业库存。流量表中的''包括''账户核算的库存,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 账户核算的存入金融企业、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账户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需注意的是,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范围内。" 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中扣除,建议按以下原则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用于支付的,在编制流量表时不从""中扣除。如3个月内不可用于支付的,则从""中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规定: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金融机构对其所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完整的银行贷款卡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卡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概况、贷款卡使用明细信息、贷款卡暂停、解停信息等);未还贷款信息;未结消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未结消信用证信息;未结消保函信息;对外担保信息;抵、质押担保信息;其他信息(包括承兑汇票垫款信息、信用证垫款信息、银行保函垫款信息、不良贷款信息等)。

(二)实务界存在两种比较普遍的做法

第一,将其列入 “支付(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依据为:开具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是企业购销商品进行债权债务结算的方式之一,属于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将其列入 “支付(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项目。依据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是企业的一种筹资方式,缴存保证金目的是缓解资金压力,具有筹资活动的性质,且其贷款卡信息中也显示从银行融资到的票据情况,银行计算贷款额度时也将开出票据金额与缴存保证金的差额作为贷款的额度计算实际使用的贷款。同时其也有别于定期存款,因而不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实务中一般以收付业务的净额在流量表中列示。
根据2012年报披露情况选取了12家公司进行统计,其计入“经营活动”项目的公司有6家,分别为: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南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计入“筹资活动”项目的公司也是6家,分别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从统计情况看,计入“经营活动”与“筹资活动”的单位各占一半,还有部分公司找不到实际的列报项目。这样报告使用人在分析公司收现的经营成果时由于口径的差异可能导致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

二、政府补助业务

根据规定,财政性资金分为资本性资金、收益性资金和负债性资金,并明确规定了其财务处理。在编制流量表时,一般将资本性资金、负债性资金列报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有关的”项目,而收益性资金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而不论其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方面,业务中的做法基本相同,一般都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小排量汽车销售,销售时企业通过降价方式让利于消费者,政府再将补助拨付给销售方。对此类补贴,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不变,仍为“营业外收入”,但收到的款项实质上是对销售的一种补助,因此建议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项目在流量表中列报更符合实际情况。
总之,流量表的列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以便在经营、投资、筹资之间进行准确合理地划分,以提高流量表编制的质量与统一性,为投资者的分析提供更为准确和可比的流量报表。
参与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部.计学撮要[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392-402
[3]李洪,拓亚芬.流量表编制中的若于经济业务处理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2):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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