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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1-16 点赞:20359 浏览:933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消息,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379.1万辆和1364.5万辆,同比增长48.3%和46.15%,汽车已走入寻常家庭。消费者在享受汽车普及化、家庭化带来的诸多益处的同时,也承受着汽车给他们带来的“痛”,即消费者在购写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是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纠纷时解决难,因此,完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现状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经过漫长的等待和争论之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地保护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了过去存在的“三难”。

二、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从行业角度分析:第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召回和强制召回的条件不够明确,而且范围过窄,造成了部分企业对规定的偏执理解。比如一汽丰田的锐志漏油事件,企业就以不涉及产品安全问题为由,而拒绝公开召回。
笔者认为,只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影响消费者使用的批量质量问题,均应实施召回;第二,召回就是结果,而缺乏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对企业的法律惩罚力度,威慑力不大,这样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第三,行业部门缺乏执行过程的定期监控,只以被动的投诉信息为主;第

四、缺乏绿色维权渠道,媒体监控、质量力度不够,汽车行业专业律师队伍缺乏等。

2.从企业角度分析:第一,召回从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品牌损失都很大,企业不愿轻意提及召回。第二,企业对召回和强制召回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没有树立市场为主,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观念。遇到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
3.从消费者角度分析:第一,消费者个人属于弱势群体,在维权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第二,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一种放弃,缺乏专业渠道信息反馈和投诉,大多消费者采取听之任之的方式;第

三、消费者对召回和强制召回未能深刻理解。

三、国外汽车召回情况简介

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写作技巧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消费者如果写了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制造商仍没能修好你的车,你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的。
目前在欧洲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根据《指令》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其强制的最短的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延长担保期。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则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四、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1.明确执法主体对于汽车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目前作为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外经贸委、海关总署和,都是具有处理权力的机构,然而,真正能够全权处理这方面事务的机构尚未出现。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有交通部所属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日本有运输省这些专门机构行使管理部门的职权。
因此,只有重新建立起一个既独立于现有各主管部门,又能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关系的机构,才能正常操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有关规定。
2.提高缺陷汽车产品的质量认证的权威性由于召回的范畴是指汽车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因此汽车召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必须成立一个由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提高其认证和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这个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和非企业性质的,它的检验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必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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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以日本为例,为解决消费者对汽车的投诉问题,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自动车工业会(JAM A)内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它的主要职能是汽车产品责任方面的咨询、帮助和调解、审查纠纷、与内外相关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协作,作为民间组织它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提高汽车产品的安全对策做出贡献。
3.完善信息反馈体系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需要一个信息平台,它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到目前已经发生过哪些问题。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管理经验。国土交通省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了最近10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数据,消费者希望了解自己的汽车是否属于召回范围时,可以很方便的查询。
4.加快汽车产品各项标准的制定目前我国关于汽车产品的国家标准存在数量较少、标准要求偏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尽快完善制度的建立健全,力争实现高标准、严要求、操作性强。
5.企业要树立消费者利益至上的理念在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大多是企业的主动行为,而不是迫于政府或者什么部门的压力。从短期来看,召回的确对企业的发展不利,但是,从长期来看是有利的,因为此举有效地避免了消费者因汽车本身的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同时可以促使制造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改进设计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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