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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3-20 点赞:5334 浏览:1483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9-4202(2013)08-000-02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置身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当中,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不断增大,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财务风险的潜在性是企业面临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并列举实例介绍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 财务风险 施工企业 控制防范
引 言
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经营风险会诱发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则会加剧经营风险。施工企业的经营财务风险主要有保函风险、放弃优先受偿权风险、垫资风险、工程结算风险、应收款风险等。本文列举实例来分析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保函风险的防范

施工企业非融资性保函常用的有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这些保函中尤以履约保函风险最大,因为发包方一般均不以银行格式而以发包方格式要求开具保函。发包方格式大都是无条件保函即见索即付保函,而且发包方均要到保函后合同才生效。这就使得作为承包商的施工企业只能按发包方格式开具履约保函,风险由此产生。
例1:甲公司在中标一项房建项目,发包方提供履约保函格式并要求开具后合同才生效。履约保函提交后银行对保函中的两个条款提出质疑。条款之一要求银行“在收到受益人索赔电文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保函的金额,但任何情况下该保函是可更新的”,银行认为该条款存在巨大风险:保函中有“可更新”条件将导致承包商、银行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超过担保金额(保函金额近1亿美元)。在发包方可能恶意更新(多次) 的索赔下,甲公司可能赔付的金额将远远超过银行担保额,如果甲公司无力支付,则由银行代为支付。这样,甲公司及银行均将遭受重大损失。条款之二要求银行确认“我方完全满足保函的开出以及此保函下任何金额的及时汇款,否则承担罚款”,银行认为该条款也存在巨大风险:若保函发生赔付情况,按我国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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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外管局的核准后是可以及时赔付的。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三年以上)若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使赔付手续繁琐不能及时赔付时,银行则要承担罚款,进而遭受损失。
据此,银行要求发包方删掉这两个条款,但发包方要求不得删除保函条款中的文字,否则废标。笔者认为,针对发包方要求保函条款文字不能删除的情况,可以用增加文字的方式予以规避风险。按修改后的条款开具履约保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甲公司和银行的风险。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风险的防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承包商迫不得已预先约定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非常普遍。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授予承包商的权益,作为发包方是不能要求承包商预先放弃的。但发包方以在建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又往往被银行要求承包商应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函,以维护银行权利。若承包方不出具放弃函,银行可能停止发放贷款,工程可能因资金问题而停工,发包方和承包方将同时面临巨大的经营财务风险。笔者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根据情况商谈风险控制条件,不能因承包商开具放弃函而使承包商单方面承担风险。
例2:丙公司承接某项目,在项目施工中,发包方以在建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要求丙公司提交放弃优先受偿权函。丙公司法律顾问为控制风险提出,发包方应有与放弃优先受偿权额相匹配的不动产抵押给丙公司,丙公司才能出具放弃函。但发包方除在建物外无相应产权的不动产。对此笔者提议双方签订协议,发包方将在建物中未抵押给银行的等同于放弃权额双倍的在建门面抵押给丙方,并协议在施工过程中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丙公司随时有停工的权利且可拥有在建物直至付清应付款。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这一补充协议后,丙公司开出放弃部分优先受偿权函,且银行放贷款、工程顺利进行,发包方也会注意履约,按时付款。
可见,尽管优先受偿权是国家赋予承建商的权利,但是在遇到需要承包商放弃时,只要承包商把控好风险,为保证项目正常进行,可以有条件地出具放弃函。如果承包方考虑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就必须要求发包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银行保函等。优先受偿权和反担保二者不能同时放弃,否则承包方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

三、垫资风险的防范

垫资分为硬垫资和软垫资。硬垫资是指承包商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发包方往往通过交纳履约保证金名义要求承包商硬垫资。软垫资是指发包方要求承包商先行支付工程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等资金,从而改变常规上的工程款预付、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的比例和时间,最终达到由承包商垫资的目的。
通常,承包商更愿意采取软垫资方式,因为这样既可以缓冲一次性支付大量资金的压力,又可以转由分包商垫付。软垫资风险往往高于硬垫资风险。但对于承包商而言,采取软垫资的方式将面临较高的回收风险,对于发包方而言则没有此类风险。对于资金流动状况不太好的发包方,承包商即使采取硬垫资方式,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也会出现软垫资,即发包方不可能按进度全额付款而只会按一定比例付款,且审批进度滞后。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防范垫资风险:
1. 重视签约前的评估。评估发包方的资金实力,弄清楚垫资是因为发包方短期资金紧张或是本来就没有资金实力;评估发包方的资信度;评估发包方项目的资金来源;评估自身的垫资能力。
2. 争取垫资款的返还支付反担保。虽然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得到垫资款的支付担保较难,但并非完全不可能,一旦争取成功会使垫资款回收和工程款支付得到较好的保障。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反保函)、不动产担保、工程款商业保险等。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好抗辩权。《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有三种,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中约定同时履行义务,在对方没有开始履行或提出无法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可以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如进度款未按约定支付而停工。
4. 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任何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事件都须做好签证工作。比如工程量的增加、发包方原因致工期延误、发包方指令变更、发包方增加工程价款的承诺等都应进行签证。索赔指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凭借有关证据获取补偿的行为。
5. 用好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为合同价款,亦即正常结算时应该获得的工程款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如合同逾期履行的利息、损失等。为优先于一般担保物权,如发包方将工程抵押给了银行,承包方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四、工程结算风险的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商防范结算难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这个文本对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得清楚明确。②未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示范合同而采用双方协商的合同文本,则承包商尤其应高度重视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在签约时应与发包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③送达给发包人的结算资料应由发包人签收。④在约定结算期限到期后发包人未给予答复,则承包商应注意向发包人发送催告支付工程款函。

五、应收款风险的防范

形成应收款后,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将造成债权人的巨大风险,容易形成呆账、死账,甚至可能造成企业倒闭。应收款风险包括:①欺诈,要特别警惕利用司法漏洞或债权人漏洞进行的欺诈;②债务人破产;③债权人内部应收款管理失控,如债权凭证缺失丢失、合同条款陷阱、欠款后没注意催收产生新欠致使应收款金额增加;④超过收款时效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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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应收款风险,应有专人保管债权资料并有专人跟踪管理应收款;定期发送催收函并留有发送凭证;定期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级并适时诉讼;债务担保,可要求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将应收款提交银行保理迫使债务人履约。
结束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财务风险的潜在性是企业面临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企业唯有树立财务风险观念,建立和完善风险防御机制.通过科学的策略和方法来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2004-10-25.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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