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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征 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14948 浏览:6072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深刻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征和执业特点,把握监管的难点和要求,是政府部门做好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准确把握行业内在规律,创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摘自:学报论文格式www.udooo.com

工作机制,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监督检查机制
1672-3309(2012)04-95-02
会计工作是经济、财政工作的重要基础。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对于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确保投资者利益,巩固国家税收和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注册会计师作为对企业会计信息提供鉴证怎么写作的专业人士,其执业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会计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正确把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体系,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已成为我国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把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是开展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审计执业要求较高的专业技能性

注册会计师是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并按照国家统一的执业规范和要求从事审计会计怎么写作的专门性会计审计人才。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发表鉴证意见,不仅需要全面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相关技能,还要广泛学习经济、法律、管理、财税、金融、计算机等领域知识,并对审计对象所处行业的相关背景和基本运作具有清晰明确的了解,从而向社会提供具有高知识附加值的专业性怎么写作,是具有很高的专业技能性和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因此成为高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性行业。
审计执业的专业技能性,对政府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出较大挑战。监管人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审计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诚信操守状况等做出准确、合理、公正的评价、判断和处理,必须站在更高的视角,遵循更规范的流程,掌握更精准的知识,运用更客观的判断,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 审计怎么写作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经济越发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怎么写作领域越宽广,业务类别越丰富。但在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领域和范围相对狭窄的现状下,审计业务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来源,审计收入在业务收入中占到绝大比例。而审计业务尤其是收入规模最大、业务最复杂的年审业务,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主要集中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4月之间。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存在着较为分明的季节忙闲之别。
审计怎么写作的季节性,要求监管部门合理的安排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以规范、高效、科学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和避免监管工作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审计执业带来的干扰和负担,在监管中真正体现怎么写作意识。

(三)审计人员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和其它鉴证怎么写作,必须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执业,并充分考虑财政、税收、金融、证券等普遍性法律规范和审计鉴证对象所处行业的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关约束和影响,以保证所出具的审计和鉴证意见的合法合规性,避免自身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注册会计师法律意识强,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也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始终做到监管程序合规,监管手段合规,处理处罚有理有据。

(四)审计结论依据一定的职业判断

由于审计的固有局限性,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需要根据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充分运用审计职业判断,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做出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
审计结论存在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这意味着监管人员在对审计结论做出判断时,也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性,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监管的不统一将引起行业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处罚的不公平,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统一处理处罚的依据和尺度,减少因执法者不同而可能导致的判处结果差异,避免监管处罚的不公正影响行业环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二、创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督促事务所提高审计执业水平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是审计业务,包括年度审计、验资、专项审计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就是指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它一直是政府部门开展会计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力手段。在当前形势下,政府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创新检查思路,丰富检查手段,督促事务所提高审计执业水平。
1.检查开展方式的创新。将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既可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也可以根据日常监管中收集的线索开展检查,还可以通过设置、开设网络平台方式,根据社会公众或知情人士的开展检查。
2.检查组织形式的创新。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采取同业互查的经验,从各会计师事务所中抽调人员,组成巡查小组,在政府部门组织下对被监管的事务所开展轮查。既可以充分利用事务所的人力资源优势开展检查,又可以促进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参检注师执业水平的提高,实现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双赢。当然,如何确保巡查组成员对检查中获悉的其它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加以保密,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检查对象选择上的创新。创新检查对象的选取方式,既可随机抽查,也可按照检查计划在一定时期内逐户巡查,还可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重点检查。在延伸检查审计客户的选择上,除保留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传统高风险重点审计客户外,还应适当根据事务所审计市场和审计对象的扩展,逐步将医院、大中院校、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纳入到检查范围中来,拓展检查辐射面,提高检查威慑力和影响力。
4.检查业务范围的创新。检查范围不应仅局限于事务所年审业务,需逐步将验资、IPO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以及其它专项审计业务纳入检查范围。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展至内控审计、IT审计等新兴、高附加值业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实践与创新,逐步探索对相关业务开展检查的方法与经验。
5.检查模式的创新。进一步强化、提高检查人员从检查事务所入手,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和查阅审计底稿等手段发现问题、获取检查线索的能力,将企业延伸至事务所和事务所延伸至企业再回归事务所的两种检查模式相结合,根据不同检查对象及其特征加以灵活运用,提高检查整体成效。
6.检查切入时点的创新。政府部门以往的检查主要针对事务所已经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进行,仍然停留在“事后监督”的层面。应当将“日常监控”、“常态监督”理念融入到专项检查中,积极探索检查“关口”的前移,构建覆盖审计业务全过程的动态检查体系。在审计开始前,了解事务所业务承接和客户风险评价过程,确保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得到充分运用;审计过程中,获取事务所审计计划和审计策略,监督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执行情况;现场审计结束后,监控事务所对重大问题的讨论、斟酌和定性,分析审计备忘录和审计总结,关注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出具过程,确保审计结论适当。
7.检查成果利用的创新。不应仅局限于检查后的处理处罚和对外公告,应进一步创新检查成果的利用渠道,加强成果使用,提升检查效果:一是将检查情况录入监管信息库,反映事务所执业缺陷,积累检查工作经验,为持续监管奠定基础;二是针对事务所执业中的问题和薄弱点,帮助事务所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事务所自身的执业质量管理水平;三是向其它管理部门反映和沟通,对社会公众公告,督促事务所自我改善,推动事务所优化整合;四是建立事务所质量评价体系,将检查结果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方面进行考核;五是针对检查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讨论解决问题,完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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