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产业经济 >试析论集论集团公司资金池内部管理与税务风险

试析论集论集团公司资金池内部管理与税务风险

收藏本文 2024-01-28 点赞:17232 浏览:7238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企业集团化发展,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母子公司的资金,达到加强管控、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等目的,成为企业集中资金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运用资金池这个手段。本文简单阐述集团资金池的优势,公司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使资金池能够在企业得到有效运用。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内部管理;税务风险
资金池(Cash Pooling),字面上看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资金池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

中专毕业论文www.udooo.com

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集团旗下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集团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如何有效应用子公司的闲余资金,统筹分配至资金短缺的子公司,实现集团内资金相互调剂余缺,发挥整体效应。需要进行财务集权管理,统筹财务预算,在资金管理上运用“银行资金池”,采用“收支二条线”管理。
从企业内部管理上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关系

明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财务上接受两重领导,对资金运作、重大投融资、重要财务决策方面,完全服从集团财务中心的领导。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下属企业资金收入的归集、资金支出的划拨,统筹资金的内部拆借业务、资金的长短期投资业务;以及集中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和财务预算的审批权。集团成员企业在权限或程序内,实施短期财务规划,保持日常经营管理。
明确管理关系,有助于发挥集团整体效应,围绕集团公司的战略开展财务活动,避免各成员企业受个人领导意志的影响,或受限于财务人员的素质,而开展的盲目投资、随意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2.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要实现资金统一归集,收支二条钱,必须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必须统一做好资金预算:按各部门单位或者经济责任主体,预算层层分解;按内容列示采购、工资、税金、日常费用、财务费用等;按资金需求区分、银行承兑汇票等;按主体区分自有资金的满足使用及母公司的借款等。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可以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开支,降低不确定因素或预算外成本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在资金运用上,成员企业的资金预算,是母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前提。

3.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整个集团公司,针对集团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部职责、对资金、资产、收入、成本核算、费用、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告及披露、财产清查、及收据、会计电算化、内部信息ERP等管理模块实行统一规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在资金管理制度中,收支两条线操作,规定收入全部归集至母公司、子公司支出按预算划拨、内部资金拆借、资金占用费的结算等方式,收缴子公司的担保权,向外融资权等。
财务管理制度的统

一、有利于集团公司统计口径的一致,提高财务处理效率,规避财务风险。

集团企业运用资金池,能够从自身需求及潜在需求,实现以下四方面的需求:(1)发展需求,是企业快速发展,存在全面金融怎么写作需要;(2)资金规划,用闲散资金投资理财,日常周转低成本银行融资;(3)资金集中,建立企业内部资金池,实施企业内部资金统一调度;(4)管控需求,实时了解各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资金信息,预测与分析未来流量,为公司高层提供决策依据。
集团公司运用资金池具有积极作用,但资金池的运用,中国税务并没有明确提出“资金池”的概念,企业如不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存在税收风险,现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进行探讨。
资金池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是不同法人实体账户资金的转移。检测如说,单纯从资金流上体现运转,区别于贸易作为背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作为背景支持,形成公司的借贷关系。但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此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没有贸易背景之间的资金划转,只能以银行作为中间方,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池及委托贷款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现予以探讨。

4.企业所得税

集团内部资金池运作,涉及子公司资金归集至母公司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拨款而形成的子公司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须分开核算,不得进行内部抵销与内部轧差结算。
针对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只要资金池集团内部核定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依据政策:《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集团内部企业为关联企业,举例,涉及母公司投资子公司金额2500万,而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金额达到5000万,在此情况下,债权与权益比为2:1。在不超过5000万的前提下,子公司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超过5000万的借款,则超过部份所产生的利息不得税前列支。 从以上两个税法政策上看,对内部资金结算过程中,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从利率水平及规模水平上,都有所限定。集团公司一般会采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进行内部结算。避免造成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的嫌疑。

5.营业税

集团资金池结算过程中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的范畴。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
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写作技巧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写作技巧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从以上政策看,集团资金池所涉及的利息收入视同为贷款行为,须缴纳营业税。只有在符合统借统还情况下,收取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向银行借款,然后将此项资金发放至各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用于归还借款利息。

6.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字体www.udooo.com

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而集团内部资金池,涉及集团内部关联单位或者母子公司,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或者订立借款合同,因主体非金融机构,因此彼此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张红伟,高丽.现代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及其对策[J].新疆财经,2006(5).
王爱群,王洪玖.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9(1).
[3]龚慧.集团公司运用“池”模式的探讨[J].金融经济,2008(20).
[4]祝映兰,杨坤.浅谈本币池管理中的税收和费用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7).
[5]谢则谨.资金池业务相关税金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2(4).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