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企业承诺;工会承诺;双组织承诺;组织公民行为
1003-5192(2012)05-0040-07
1、引言
近年来,由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而引发的件已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2010年苏州联建科技2000多名员工工厂事件、松下北京公司400名员工不满补偿围堵厂门事件、富士康员工的系列跳楼事件、广东本田汽车在华企业员工要求加薪和重组工会的罢工事件、广州市总工会和美国最大工会团体“劳联-产联”联合共同对苹果公司施压,迫使苹果向下游让利,让富士康等下游企业的工人能得到更多补贴事件以及2011年广州韩资企业番禺世门手袋厂4000名工人不公平待遇进行大罢工和百威英博旗下的大连大雪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福利待遇过低,1000多名员工举行罢工等事件。同时,随着中国保护员工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中国工会的重建、整顿、转型及维权责任和职能重新被强调,劳资谈判、集体协商制度等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使得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为了切实保障员工、企业和工会三方的共同利益,可以从员工的视角去剖析员工对企业和工会作出承诺时所表现出的组织公民行为,这对缓和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十分重要。国外研究者研究发现,员工的企业承诺、工会承诺、双组织承诺和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存在关系。Gordon&Ladd构建了双组织承诺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的概念模型,提出员工的企业承诺、工会承诺和双组织承诺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有显著的影响。Bemmelst研究发现,双组织承诺拥有超过企业承诺或工会承诺附加作用的预测力,可以更好地解释偏差,能有效预测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Meyer&Allen 认为员工的企业承诺与组织公民行为正相关。Sverke&Joberg 运用社会交换关系理论,发现员工为了维持与企业和工会的关系会采取谨慎的组织公民行为。
本文将重点研究以双组织承诺为相似度检测变量的企业承诺和工会承诺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旨在探讨中国背景下员工的企业承诺和工会承诺对组织公民行为影响机理和路径,以寻求员工、企业和工会三方合作的平衡点,约束员工的过激行为,这不仅可以帮助员工从和谐、共赢的角度理解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而且对构建中国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相关文献回顾
2.1 企业承诺
员工的企业承诺是指企业中的员工效忠于他们所在的企业的态度和行为。最早研究企业中员工承诺行为的是Dean ,他认为员工对企业的投入越多,就越不愿意离开该企业,因为员工一旦离开,就会损失各种利益,这是员工作出企业承诺的根源。Buchanan 认为员工的企业承诺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认同企业的目标和价值观;为了企业的利益加倍努力地工作;有强烈的忠诚感;Meyer&Allen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将员工的企业承诺分为三个维度:情感承诺、持续承诺和规范承诺,从而形成了著名的三因素理论,基于此,本文对员工的企业承诺的定义也采用三因素理论,即员工的企业承诺就是员工对于企业的情感承诺、持续承诺和规范承诺。2.2 工会承诺
员工的工会承诺是指企业中的员工效忠于他们所在的工会的态度和行为。Gordon&Ladd 将员工的工会承诺定义为员工留在工会的意愿、为工会付诸努力和认同工会目标的程度。基于定义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工会承诺的四维度模型:工会忠诚,工会信仰主义,工会工作意愿、工会职责。经过预研究并结合中国工会的实际情况,发现工会承诺中的工会信仰主义维度不适合中国背景的情况,中国背景下员工的工会承诺应包含三个方面:员工信奉工会的价值观进而对工会作出情感承诺;员工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加入工会;员工忠诚于工会并期望继续作为工会的成员。2.3 双组织承诺
20世纪50年代,Purcell 首次提出了双组织承诺这一概念,“既是企业员工又是工会成员的个体能够同时效忠于企业和工会这两个组织”。Stagner 随后的研究表明,当人们存在一种把工作相关情况感知为一个整体的趋势时,人们无法将企业角色和工会角色截然分开,就会产生双组织承诺现象。Angle&Perry认为员工的双组织承诺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有强烈的愿望继续作为企业和工会的成员;认同企业和工会的价值观和目标;为了企业和工会的利益而加倍努力地工作。实际上,Angle&Perry所提出的员工对双组织承诺的三个特征与Torrington,Hall&Taylor 研究员工的组织承诺应包含态度承诺和行为承诺两个维度是一致的。因此,本文认为员工的双组织承源于:论文的写法www.udooo.com
诺就是员工同时承诺于企业和工会的态度和行为。2.4 组织公民行为
Barnard提出的“合作意愿”的观点是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基础,并认为组织中的每一个个体的合作意愿对整个组织系统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没有个体的合作意愿,组织就会成为一个空壳。Katz&Kahn认为,员工自觉合作的行为对组织发展至关重要,如果组织只依靠制度硬性规定的员工角色内行为,必将难以达成组织的长期目标,所以必须同时依赖于员工的自觉合作的角色外行为,才能使组织的目标得以实现。在此基础上,Organt将Barnard的“合作的意愿”和Katz&Kahn的“自觉合作的行为”统称为“组织公民行为”,并指出组织公民行为是不能直接和明确地受到组织的正式奖惩制度的承认,而是员工自主和自发作出的与工作相关并且对组织有利的个人行为。Farh 认为,组织公民行为与核心工作和任务绩效之间.存在区别,但与核心工作行为相比,有更大的主动性和自发性,对组织的社会和心理环境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组织的优化起着维持和增强的作用。因此,本文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组织正式的奖惩制度未直接承认,但是就整体而言有益于组织整体运行绩效的各种行为总和。摘自:毕业论文答辩流程www.udo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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