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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与对我国怎样

收藏本文 2024-02-26 点赞:25256 浏览:1111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07年末中国已向WTO秘书处提交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中国提交的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国有企业,这与欧盟等GPA成员的期望相违背。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这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不足之一。GPA文本没有对应纳入出价清单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明确界定,但是相关条款体现的“政府的制约或影响”标准以及实践进展中所形成的“受约束实体的制约”原则,有助于为我国在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等不足上的出价和谈判提供指导。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不足。GPA作为指导各国政府采购的框架性的协议,本论文用历史探讨策略介绍其产生与进展,用文本浅析策略介绍其法律框架、主要内容等。第三部分,GPA成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探讨。欧盟、美国、日本加入GPA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了系列措施维护企业利益,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积极借鉴。第四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迪。用比较探讨策略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区别,并倡议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加入GPA的措施,争取最大利益。第五部分,结论。在写作历程中,我深切地感到中国加入GPA是大势所趋,本论文通过探讨域外国家加入GPA所采取的保护企业措施,借鉴其成熟论述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企业情况及实际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加入GPA对我国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以希望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论文政府采购实体论文国有企业论文

    致谢5-6

    中文摘要6-7

    ABSTRACT7-10

    1 引言10-12

    2 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不足12-23

    2.1 WTO《政府采购协议》概述12-16

    2.1.1 政府采购定义与特点12-13

    2.1.2 GPA的由来与进展13-15

    2.1.3 GPA的内容15-16

    2.2 中国与GPA16-23

    2.2.1 中国承诺加入GPA16-17

    2.2.2 中国加入GPA出价清单17-18

    2.2.3 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GPA适用范围18

    2.2.4 GPA政府采购实体的界定标准18-19

    2.2.5 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GPA适用范围19-21

    2.2.6 案例:未列入GPA的国有企业受GPA管辖的可能性21-23

    3 GPA成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探讨23-41

    3.1 欧盟加入GPA及对其企业的影响23-26

    3.1.1 欧盟加入GPA对其企业的影响23-25

    3.1.2 欧盟企业加入GPA采取的保护措施25-26

    3.2 美国加入GPA及对其企业的影响26-29

    3.2.1 美国企业加入GPA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26-29

    3.3 日本加入GPA及对其企业的影响29-33

    3.3.1 日本企业加入GPA采取的保护措施29-32

    3.3.2 日本加入GPA对其企业的影响32-33

    3.4 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迪33-41

    3.4.1 善用法律规定33-34

    3.4.2 改善政府采购法律系统34-36

    3.4.3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36-37

    3.4.4 支持本国企业进展原则37-38

    3.4.5 有选择、分阶段开放原则38-41

    4 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迪41-48

    4.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近况及不足41-44

    4.1.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进展41

    4.1.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近况41-43

    4.1.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相比有着的区别43-44

    4.2 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启迪44-48

    4.2.1 我国加入GPA谈判启迪44-45

    4.2.2 我国加入GPA谈判倡议45-48

    5 结论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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