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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前科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4-05 点赞:5930 浏览:193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犯罪逐渐出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往往因禁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可是他们必须用一生的时光还赎这一时的罪过。这样的惩罚未免太过严厉。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出现,正是给予未成年人一次重生的机会,帮助他们走出犯罪的阴影。
关键词:刑事污点 影响 推行 构建
前科制度确实起到警示世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人们也关注到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譬如这些有前科的人在就业、入学等方面会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帮助这些失足人员走出犯罪阴影的第一步,便是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国外已有的经验表明,前科消灭制度对于预防犯罪和再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的义务,但这并不表明他们的前科就此消灭。因为这些不良记录仍可被外界获知。他们也会因此而重新贴上罪犯标签。当然,我们还是要承认这项规定的价值,毕竟它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行奠定了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是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断层往往会直接影响规范价值的最终实现。社会上总会有一些人会排斥有前科的人。正如中国青年报《我不想再犯罪》所记载的那样。我们不能左右人们的思想,更不能干涉他们的自由。但是正是这些偏见才导致前科制度失去其本应起到的作用。下面笔者将阐述对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些意见。
首先,要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我们承认,已有的地方实施办法内容本身确实不够不完善,甚至还出现与现有法律相矛盾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不适合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行。前科报告义务便是与前科消灭制度截然相反的一个法定义务。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严重阻碍了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为了保证各地区确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我国相关部门应对现有法律规必要的修改。
其次,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登记和管理。犯罪记录登记制度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前科的消灭,并不意味着将彻彻底底地销毁犯罪的档案材料,而仅仅是在犯罪登记簿中清除有关犯罪记录,使行为人的前科记录不被法定以外的其他人所获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降低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回归社会以后再次犯罪,那么该制度的实施只是为他再次犯罪提供了条件,并没有帮助他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此时,如果再全销毁犯罪档案材料,那么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就演化成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有力条件,是纵容犯罪的具体表现。当然,我国仍须建立专门的档案库。在日常生活当中,行为人的犯罪资料很容易被他人获知。这是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初衷不相符的。在建立该制度的同时,规范获取行为人犯罪资料的途径,使该信息只能够被法定的人员获知并做到相关的保密工作。由于该档案库具有特殊性且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行的具体效果,所以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负责。这些机构和人员不能够自行泄露档案内容,也不能允许除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对档案库里的资料进行借阅、复制和摘抄。
再次,要确保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现实当中具有可行性,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社区、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的合作。未成年人的表现不仅要求没有再犯新罪,还要求没有实施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为限。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受益人时,须参照该行为人在考察期间内的具体表现、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以及再犯罪的可能。而这些数据的采集,必然需要要与其他部门进行配合。而密切的配合能够给予服刑完毕的未成年人以更好地保护。
然后,我国政府必须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大众能够以宽容的态度接受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前科作为曾经被定罪的事实,根本是无法消灭的。但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排斥现象,是可以而且应当被消灭的。如果人人都不再敌视这些失足人员,那么这些失足人员也不会抵触重新融入社会,也不会忍受不了社会的压力而再次犯罪。
最后,当上述外部因素均具备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本身规定内容就变得至关重要了。由于各个地方在制定相关实施条例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使用条件均有具体的不同的规定。在此,笔者就不再赘述。
“你们想预防犯罪吗? 那你们就应当让光明伴随着自由。”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推广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符合了世界的潮流,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相关制度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但是也不能影响该制度前行的步伐。
参考文献:
郑琳:《我不想再犯罪》,中国青年报2000年6月7 日。

源于:论文参考文献www.udooo.com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8页。
[3]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12ssjcxyb0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行性调查”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谢思奇(1991—),女,江苏宿迁人,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0级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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