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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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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和政府通过创新和发展安全生产理论,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安排之中,通过实施依法治安和科教兴安战略,实行强有力的经济政策,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等一系列重大的政策和措施,基本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这些政策和措施是我国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探索和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
[关键词]改革开放;安全生产;依法治安;科教兴安
1008- 410X(2012)05- 0070- 05

一、顺应时怎么发表展,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安全生产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是我国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时期,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迫切需要安全生产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相关职能部门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丰富和创新安全生产理论,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框架。1985年1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正式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P7)。“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因此,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首次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安全发展”的理念,这是新一届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生产而提出的新理念。“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安全发展”首先必须“以人为本”,最基本的就是要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些年来,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救人优先已经成为事故救援和处理的第一原则。首先是救人第一,无论是国家财产还是其他公共财产,都不如人的生命重要。争分夺秒,千方百计实施救援,只要有一线希望,就绝不放弃。其次是对所有人的生命与健康都倍加珍惜。因工伤事故死亡,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都享受相同金额的补偿金。第三是精心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精心救治和护理伤员,细致耐心地做好遇难家属的抚慰和赔偿工作,及时向他们通报救援进展情况,以人性化的方式耐心解答家属提出的问题等。

二、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安排之中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强调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把“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提到同等重要位置,这就为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3]。2006年3月初,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设立了安全生产的专篇,第一次出现了两个约束性指标: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十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国家统计局第一次把这两个指标加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共计4个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公报。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战略,有利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调动经济、政治、法制和文化等一切手段和资源。2006年3月27日,政治局专门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第三十次集体学习。强调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4](P3)2006年8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正式出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安全生产专项规划。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之一,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系统工程。
随着安全生产战略地位的提升,党和国务院必然要提升和强化安全生产职能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需要权威,而权威很大程度上来自机构的行政级别规格。”[5](P28)2001年,为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恢复了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年2月,党、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部级)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专门设立综合管理部门来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把安全生产行政监察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往规格相对较低、权威相对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相应解决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先后进行了三轮重大结构调整。第一轮:1982年5月,国家组建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归其负责。1985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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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第二轮:1993年6月,国务院进行机构调整,撤销了安委会,指定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在1998年6月的机构改革中,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的安全生产局。第三轮:2000年12月,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部级)。2001年3月国务院恢复了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年2月,党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三、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构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4](P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完善。早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建议。1982年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1992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矿山安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5](P48)。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从整体上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务院也先后出台和修订了多部安全行政法规,2007年4月在修订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构建了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一部主体法《生产安全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50多部行政法规和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有关生产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有400余项[6](P59),生产安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除了“依法治安”,我们党和国家还“重典治乱”,用党纪和政纪来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2006年11月,纪委、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2007年10月,中纪委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中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作出的解释。

四、实施科教兴安战略,推进科技进步,用科技教育引领和支撑安全生产

安全隐患排除、事故救援以及事故的查处工作都需要安全科技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科技研究和教育事业。“八五”期间,劳动部首次将劳动安全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十一五”以来,伴随着“科教兴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安全生产科教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年至2010年)》,确定了安全科技重点和优先发展领域的“86186”工程“86186”工程即要重点进行8个领域的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确定60项优先发展的重大安全科技研究方向,重点推广100项先进适用技术,建设8个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成6个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2006年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中首次将“公共安全”列为11个重点领域之一[7]。2006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对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做出了战略性部署。

(一)创办安全生产科研机构。

1979年国家劳动总局组建了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1999年4月,在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02年7月该中心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并于2005年更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安全生产的国家级的科研单位。此外,依托煤炭科学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分别建立了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以及一些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研发基地。

(二)培养安全生产科技人才。

1981年国务院学位办设立了安全生产硕士学位,1986年又设立了博士学位。截至2008年年底,在高等院校中,“安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单位有113个,“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单位46个,博士研究生教育单位20个(P124)。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将安全科学与工程列为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近年来,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安监总局正在采取对口专招、委托培养和奖学金制度等措施,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2009年煤矿对口招生院校由2008年的16所增加到20所,计划招生人数由3090人增加到5780人,增长8

7.1%[8](P103)。

(三)推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科技部会同国家安监局等部门集中科研力量,进行了系列重大项目的科技公关并加以推广应用。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对安全科技的迫切需求,2007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安全科技九个重点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通知》。

五、抓住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性进展,带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发展

抓住主要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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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和突出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超常规的过硬措施来集中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进而带动全局工作形势好转是中国应对和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办法和经验。“安全生产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可以说是千头万绪,要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紧紧抓住主要矛盾。”[9]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年都开展过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2002年和2003年,国务院分别发出了《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全国各地组织了安全生产大检查。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局会同、交通等部门,集中对煤矿安全、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存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整治。200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明电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再检查工作。2008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开展了“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针对煤矿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又在于瓦斯灾害和小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情况,从2006年开始,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开展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在煤矿瓦斯治理方面,安监总局向45户重点煤矿企业派出了督导组。科技部和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召开了瓦斯治理现场会,组织近百名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煤矿进行安全技术“会诊”,80%的煤矿完成了通风能力核定。随着30亿元国债扶持资金逐步到位,全国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全部装备了监测监控系统,67户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矿已有66户实现内部联网,95个重点产煤县已有69个实现县域联网。小煤矿整顿关闭方面,从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4月,全国已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5931处,取缔非法采煤矿点一万多处(次)[4](P56)。

六、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安全生产工作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经济政策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法。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出台使得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决定》首次明确要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此后,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了十二项治本之策。近年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安排了20亿元的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40亿元的尾矿库隐患专项治理资金,每年30亿元的国债资金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一)强制性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2003年8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提出建立提取煤矿安全费用,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也相继开始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2006年3月发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计算,分月提取安全费用;2006年12月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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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以往由于一些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为此,2005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首先在煤矿企业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矿山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也开始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

(三)提高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标准。

2005年9月,山西省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对死亡矿工人员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随后,辽宁、陕西、河北等省都根据当地年均工资,提高了事故补偿标准。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推动作用。

七、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不懈努力,更需要社会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都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月(周、年)等社会化的安全宣传活动。自1980年开展了第1次“全国安全月”活动,到1984年共开展了5次。1985年到1990年期间,全国不再统一开展“安全月”活动,但是各地区各部门仍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由于1991年是“八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为了保证“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给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相关部门又恢复了全国性的安全宣传活动。1991年6月17日至23日全国安委会首次开展了“安全生产周”活动,到2001年共开展了11次。2002年,由于安全生产周除双休日以外只有5天时间,很难安排覆盖全国的一系列重大宣传活动,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宣传,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决定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确定2002年起每年的6月份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同时开展了“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每年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重点,都确定了不同的主题。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把2009年作为“安全生产年”。2011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各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
全国安全生产月(周、年)活动是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的重要载体,通过安全生产月(周、年)活动期间开展的安全咨询日、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报告会以及重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展览、安全生产“五进”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同时“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期间,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组成的万里行活动采访团,深入报道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揭露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这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使得安全生产、安全发展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有益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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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09)[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
[9]赵铁锤.寻求有效治理之道——对当前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思考[N].学习时报,2004- 07- 05.
责任编辑: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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