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法律史 >简析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制度

简析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3-18 点赞:20987 浏览:9471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法治国家中,作为保证行政权力不侵犯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司法监督被认为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它程序严密,相对独立,在监督环境行政执法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不足,并在研究国外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完善措施

一、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相关概念分析

(一)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概述

1、定义。从广义的角度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依法拥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作为监督主体,对开展的监督行为。狭义的角度分析,是指依法拥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公职人员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的具有法律效力监督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最狭义的定义则特指环境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督察。本文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这一概

源于:论文参考文献www.udooo.com

念,认为这更能体现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2、多种分类

一是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依据赋予监督主体的权力范围、性质不同进行划分,国家监督是国家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的监督行为,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是对国家监督的必要补充。
二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依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属于相同的体系框架进行的划分。内部监督,意味着在环境行政执法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一种内在防控机制,如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等。外部监督是指由行政机关外部的组织、个体作为监督主体开展的监督活动,如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三是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对行政人员的监督。按照监督对象是整个行政机关还是具体执行人员进行划分,前者是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的判断与监察,后者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务行为过程中有没有滥用职权、缺位、越位以及是否徇私舞弊等等行为的监督。
四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合法性监督,主要是监督执法主体资格、程序与形式、权限与范围、内容与依据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合理性监督,重点则是在法定范围内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客观有效、适度合理、遵循公平正义等,是对行政裁量权的一种评价和约束。

(二)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要素分析

1、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概念、作用。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是指具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如检察院、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要件,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行为。主要作用是:一是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纠偏,二是督促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正确履职。
2、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程序。一是调查,司法机关通过调查、侦查等途径,全方位了解环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过程及后果。二是评价,司法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基于事实,依于法律法规,作出的分析和评价,由此产生后续的措施和程序。三是处理,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作出的反应和措施,包括批评权、纠正权、撤销权等。四是惩戒,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法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分、警戒以及处罚,属于否定式的处理。
3、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程序的重要意义。首先,程序的设置,对权力过度膨胀设置了障碍壁垒,可称之为一种前置性控制或外在性限制。其次,司法监督程序是实现司法监督的重要载体。只有通过程序上实施法律救济,才能对相关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是惩处,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司法监督程序具体规定了监督主体、内容、步骤、权限等要素,对于规范监督行为,实现法律监督效力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外司法监督借鉴

(一)美国法院监督模式

为遏制政府过度行政,限制其不必要的职能权限,美国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就通过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有效控制了行政膨胀。目前,美国法院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而且除了法律规定不予审查的情形或自由裁量行为审查,其他的行政行为都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其特点可概括为:一是监督主体来自一般法院,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庭;二是监督内容仅限于合法性,对于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不作干涉;三是具有十分严格的审判监督程序。四是监督不涉及抽象性的行政行为。五是作为法律救济制度,判决方式具有强制性。

(二)法国法院监督模式

与美国模式不同,法国实行双轨模式。即普通法院负责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而处理行政案件的则是相对平行的行政法院,它对于行政诉讼具有终审力。作为特殊的监督系统,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由最高行政法院、若干个上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组成,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已相当完备成熟,其模式影响到西班牙、土耳其、荷兰等多个国家。行政法院的基本职责可是:一是影响行政立法,在对行政法规合法性争议的审核中,有权作出行政立法无效的决定;二是受案范围主要限制在于政府行政有关的领域,同时包含对行政部门决定不服提交的诉讼;三是负责为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四是协调、处理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争议;五是对行政部门内部的争议进行协调或裁决。

(三)检察机关监督弱化

在西方,法国最早实施了检察制度,当时的检察官承担着犯罪公诉和封建土地监督的双重职责。17世纪之后,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转向诉讼刑事犯罪、监督审判等职能,同时也逐步参与民事案件监督,如德国的公益代表人、日本检察总长非常上告等制度。但总体来说,大部分发达国家并没有将检察机关列入法律意义上的专门督查行列,组织体系、法律地位等并不突出,检察监督机制并不发达。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现状及不足

(一)现状分析

1、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为宪法授权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构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各个法律领域,当然,这里也包含了对行政机构以及相关公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就有对此的明确规定和要求。也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这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督职能,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无人或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起诉讼的违法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审判机构作出的行政裁决进行抗诉,也是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摘自:论文范文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