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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隐私权宪法保障科技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28257 浏览:13091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隐私权的价值体现在自由、秩序、尊严等几个方面,随着民众观念上的更新及认同,隐私权在立法中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已为时不远。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宪法保障;人格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的产生和保护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远古时期。人类着装经历了由“裸”向“遮”的演进,由赤身到树叶、树皮、兽皮遮体,再到麻布、丝绸、混纺服饰以至今天辉煌的时装艺术,其发展过程也正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简单走向复杂、从自发走向理性的一个佐证。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社会形态的逐步演进,隐私的内容、范围也不断变化和拓展。人的情感意识越丰富,羞耻心和文明意识越强烈,对隐私问题就越敏感,对隐私保护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近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隐私和隐私意识的成熟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人本思想及其对私生活自由的向往和追求。
隐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获得保护起始于美国普通侵权法。公认的隐私权的确立则起始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第5期所发表的《隐私权》,它对隐私权的产生和确立具有开创和奠基的意义。涉及的权利中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呼吁社会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该文将隐私视为与人类尊严不可分割的一种条件和权利,是对人的平等尊敬和一种人格。隐私的实质其实是人类价值的缩影。

二、我国隐私权的规范保障

(一)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障

作为隐私权价值层面的人格尊严规定,透析世界各国隐私权发展和保护的历史,特别是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无论其宪法规范、保障类型如何不同,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隐私作为一种宪法权利或宪法保护的重大利益,均能在宪法规范中找到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无论隐私权是衍生于英美法系的自由权还是衍生于大陆法系的人格权,究其根本价值乃在于人格尊严和对人的尊重。人的尊严被作为统领所有权利的价值基础和原则予以规定。

(二)我国隐私权的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保障

隐私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是一个宪法命题却不限于宪法领域,需要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落实和协调保障。首先,隐私利益的多样性和多种场合性决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是全方位的和立体化的,从法治的动态发展,它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乃至民法领域及相关的诉讼法领域。其次,宪法权利的宏观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必须通过其他部门法对权力运行与隐私存在的各个环节给予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则和解决冲突的规则。最后,宪法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于各种诉讼过程之中,因此,司法程序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也应视为宪法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我国隐私权的宪法救济保障

公私法的理念和分类对基本权利救济有重要意义,宪法隐私权作为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也主要适用于公法救济手段。如违宪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救济等,民事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对宪法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起着间接保障作用。

(一)隐私权的违宪审查救济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宪法实施的监督权,人大常委会除此之外还行使宪法解释权。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人大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存在的宪法委员会作为我国实施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负责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和裁决。

(二)隐私权的行政复议救济

隐私利益几乎存在于行政权力所涉及的一切领域,而行政权是一个人“从出生到坟墓”须不可离开的权力,这就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隐私权救济的必要性。法治国家的任何行政行为都须依法行政,一旦行政行为不能符合这一原则,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这就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目的旨在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修正或补救,无疑具有人权保障功能。行政复议即通过与公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救济制度对行政行为产生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对公民权利提供救济的制度。

(三)隐私权的行政诉讼救济

如果说行政复议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是保障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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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机制的话,那么行政诉讼制度则是行政体系外部的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基本权利的外部机制。前者虽然可以救济公民权利并在一定程度监督制约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尚能取得较好效果,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则因“自己审查自己”而缺乏理想效果,真正的合法性审查尚须依赖来自于行政体系外部的合法性审查,特别来自于司法权的审查。
四、结语
虽然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明显的社会进步已经在发生,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公体性地位的增强,对公民隐私权的律保护是这种主体性要求的落实。
[参考文献]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7:16.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作者简介]李禛,甘肃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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