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邪教”犯罪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有着的重大社会不足,历来为统治者所严厉的打击。清代集中国古代立法之大成,其惩治“邪教”犯罪方面的规定代表了这一领域最高的立法水平,但同时清代也是“邪教”犯罪最为频繁的时期。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是法律本身的缺陷,还是司法实践中出了不足?引发了笔者的极大兴趣。针对上面陈述的的疑惑,笔者综合的运用了实证浅析、比较探讨、法社会学等多种探讨策略,以雍正七年到道光二十年这百余年间的立法成果与司法案例为探讨对象,着重考察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利用情况,以期能够解答上面陈述的的疑惑,并为当下反“邪教”斗争的深入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本论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着重阐述了“邪教”以及“邪教”犯罪的概念和特点,指出其本质上具有宗教和政治的双重属性,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第二章,对清代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既有对“倡立邪教”、“传习邪教”等首创性条款的介绍,也有对传统的“师巫邪术”、“妖书妖言”律的剖析;第三章,根据“邪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将其大致分为“谋逆”型、“寻常”型和“温和”型三类,并结合其各自的相关案例,着重考察了各级官员在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时对法律的利用情况,总结并归纳了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第四章,是对清代惩治“邪教”犯罪所取得的效果的浅析,结合大量的司法案例,笔者发现清代的“邪教”在遭到打击后一般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逼不得已、聚众起事;二、更改教名,或与它教结合,以减少官府的注意;三、转变性质,有选择的蜕变成帮会或会道门组织,使其脱离“邪教”的范围,以而摆脱被打击的命运;第五章,概括了清代打击“邪教”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中的特点,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并指出其对当下反“邪教”斗争的启迪。尽管清代惩治“邪教”的立法较此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立法上的概念不清,造成了实践中缺乏对“邪教”犯罪统一的认定标准,由此导致了实践中打击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的主观意志凌驾于客观的法律之上,对定罪量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受此影响,各级官员在办案历程中常对法律作出变通性的利用,以达到对其最为有利的目的。正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司法中人治对法治的压制,使得清代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所取得的效果并未能达成一致。以而使清代成为历史上“邪教”不足最为严重的朝代。关键词:邪教论文师巫邪术论文妖书妖言论文司法实践论文人治论文
摘要2-4
ABSTRACT4-8
绪论8-16
第一节 间题的缘起8
第二节 探讨的范围及策略8-10
一、探讨的范围8-9
二、探讨的策略9-10
第三节 探讨近况10-16
一、国内学者探讨概述10-14
二、境外学者探讨概述14-16
第一章 “邪教”的概述16-23
第一节 “邪教”与“邪教”犯罪16-19
一、“邪教”的范围16-18
二、“邪教”犯罪18-19
第二节 “邪教”的类型19-21
一、以外部特点上来看19
二、以本质属性上来看19-20
三、以设立目的上来看20-21
第三节 “邪教”的双重属性21-23
第二章 清代惩治“邪教”的法律规定23-31
第一节 直接的法律规定23-26
一、惩治“倡立邪教”的规定23-25
二、惩治“传习邪教”的规定25-26
第二节 间接的法律规定26-31
一、禁止“师巫邪术”下的相关规定28
二、禁止“妖书妖言”下的相关规定28-31
第三章 惩治“邪教”的司法实践31-43
第一节 “谋逆”型“邪教”犯罪31-35
一、有“悖逆”之行的“邪教”犯罪32-33
二、有“悖逆”词物的“邪教”犯罪33-35
第二节 “寻常”型“邪教”犯罪35-38
第三节 “温和”型“邪教”犯罪38-40
小结40-43
第四章 清代惩治“邪教”的效果与影响43-49
第一节 官逼民反,被迫起事43-45
第二节 避其锋芒,主动变通45-49
一、表面上的调整45-46
二、性质上的转变46-49
第五章 清代惩治“邪教”的评价及启迪49-55
第一节 清代惩治“邪教”的评价49-51
一、对立法的评价49-50
二、对司法的评价50-51
第二节 清代惩治“邪教”的启迪51-55
一、明确概念、依法办事51-52
二、多措并举、综合治理52-53
三、事前防范、事后惩治53-55
结语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