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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民国民国年间婚姻联系解除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18961 浏览:835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相比较较稳定,资本主义经济有所进展,文化教育与法律等方面较之以前进步很大,婚姻联系解除的事件逐渐增加,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衍生出新的不足。就夫妻间的离婚而言,妻子拥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离婚后妻子多数能够得到丈夫的赡养与赔偿,但依然没有与丈夫平分家产的权利,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当时离婚率的持续增加。在离婚的历程中,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依然有一部分女性为了子女或者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选择离婚而选择与丈夫别居。而当时我国未实行别居制度,面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支持别居制度。就妾与家长脱离联系而言,妾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提升。在赡养费、赔偿金等方面妾享有与妻子同样的权利,且妾比妻子更容易解除与家长之间的联系,这也是造成当时社会中妾的数量不减反增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来看,男女双方虽然不能完全做到婚姻自主,但是解除婚约不再困难重重,至少法律完全支持男女双方解除自己不同意的婚约。总而言之,这个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传播,婚姻联系的解除比较容易。同时婚姻联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化结婚的礼俗,革除中国的童养媳陋俗、早婚与兼祧妻习俗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实上女性在婚姻联系解除的历程中确实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女性依然未拥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关键词:民国初期论文婚姻不足论文司法实践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7

    绪论7-13

    一、 20 世纪初期婚姻联系变动的社会背景13-18

    (一) 政治动因13-14

    (二) 经济动因14-15

    (三) 文化动因15-18

    二、 离婚——夫妻婚姻联系解除的主要方式18-32

    (一) 离婚的特点18-20

    (二) 离婚的具体理由浅析20-24

    (三) 离婚的效力24-32

    三、 别居——离婚判决中的奇特现象32-39

    (一) 别居制度在中国适宜与否的讨论32-34

    (二) 别居的诉讼理由34-35

    (三) 别居后养赡费的标准35-36

    (四) 别居后养赡费的支付策略36-37

    (五) 别居与离婚并存37-39

    四、 脱离联系——家长与妾婚姻联系的解除39-45

    (一) 妾在与家长脱离联系中可以没有任何理由39-40

    (二) 法律上妾没有向家长诉请别居及养赡的权利40-41

    (三) 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妾的女方有撤销婚姻并获得赔偿金的权利41-43

    (四) 妾与家长脱离联系后有获得赡养费的权利43-45

    五、 解除婚约——订婚双方联系的解除45-53

    (一) 多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约45-47

    (二) 解除婚约者多为青少年47-48

    (三) 解除婚约者以务农身份为多48-51

    (四) 司法实践中男女当事人对自己婚约的主动权有了很大的上升51-53

    六、 婚姻联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婚俗的影响53-59

    (一) 对于结婚礼俗的影响53-54

    (二) 对于早婚习俗的影响54-55

    (三) 对于童养媳习俗的影响55-57

    (四) 对于兼祧另娶妻习俗的影响57-59

    结语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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