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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大理寺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站

收藏本文 2024-03-30 点赞:29259 浏览:13364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唐代大理寺位列三司,在唐代司法系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历史的演变,大理寺逐渐向职能专业化与机构固定化两方面进展,尤其到了唐代更成为了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职能主要是审判,对于如何审判,唐代律令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大理寺的案件来源主要通过上诉的方式取得的,其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官员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审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大理寺受理案件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同时为了防止法官在审案时徇私舞弊而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主要采取三审五听之法,并对拷讯的对象、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准确及时的判决,大理寺采取了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的连署制和针对疑难案件共同商议的集议制。当然在判决时还应“依告状鞫狱”,并严格按照成文的律、令、格、式判决。没有监督也就没有了正义,唐代为了使大理寺司法官员依法办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主要有法律的监督、司法机关刑部和御史台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皇帝的监督。正是因为这种机制对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的监督,保证了大理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关键词:大理寺论文审判程序论文监督机制论文

    内容摘要3-4

    Abstract4-7

    引言7-10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作用7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探讨近况及走势7-9

    三、探讨目标、探讨内容9-10

    第一章 唐代大理寺的组织与职能定位10-20

    一、唐代大理寺的人员编制及职责10-16

    (一) 大理卿与大理少卿及其职责10-11

    (二) 大理正与大理丞及其职责11-13

    (三) 大理司直与大理评事及其职责13-14

    (四) 主簿与录事及其职责14-15

    (五) 狱丞及其监狱管理人员及其职责15-16

    二、唐代大理寺的职能定位——司法审判机关16-20

    (一) 非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16-18

    (二) 专门审判机关18-20

    第二章 唐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程序20-32

    一、案件的受理20-23

    (一) 受理案件的来源20-21

    (二) 受理案件的范围21-23

    (三) 受理案件的原则23

    二、案件的回避23-25

    (一) 回避的范围24

    (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24-25

    三、案件的审理25-28

    (一) 审案的策略25-26

    (二) 拷讯取证26-28

    四、案件的判决28-32

    (一) 连署集议28-30

    (二) 依法定罪30-32

    第三章 唐代大理寺审理案件的监督机制32-45

    一、法律监督32-36

    (一) 违法受讼的法律责任32

    (二) 违法审理的法律责任32-34

    (三) 违法判决的法律责任34-36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36-41

    (一) 刑部对大理寺审案的监督37-38

    (二) 御史台对大理寺审判的监督38-41

    三、中枢行政机构的监督41-42

    四、皇帝的监督42-45

    (一) 亲审42-43

    (二) 奏裁43

    (三) 议刑43-44

    (四) 虑囚44-45

    结语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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