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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唐律唐代官吏赃罪

收藏本文 2024-04-08 点赞:20263 浏览:932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唐初统治者认为吏治清明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恢复进展动乱之后的初唐经济及迅速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吏治腐败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加速王朝崩溃,乃至重蹈隋亡覆辙。惟其如此,他们在承袭中国古代“明君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吏治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严于治吏的原则,试图通过治吏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在此期间,唐朝统治者制定了大量法律,其中《唐律疏议》完整的留存下来,它继承和总结了前朝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立法技术高超,内容周详。唐律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六种“赃罪”,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明确的提出“六赃”罪名,其中和官吏有关的有四种,这一立法行为具有重大的开创性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犯罪层出不穷,若能对我国古代较为完整而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作系统的探讨,必能给当前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启发,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以政行为,加强高效廉洁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无疑都有着积极、重大的现实作用。关键词:唐律论文赃罪论文立法论文司法论文借鉴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8

    0. 导论8-14

    0.1 选题的价值与作用8

    0.2 文献综述8-12

    0.3 探讨内容与策略12-13

    0.4 革新与不足13-14

    1. 唐代官吏赃罪立法14-22

    1.1 唐代官吏赃罪制度设计14-18

    1.1.1 对贪污的规定14-16

    1.1.2 对受贿的规定16-18

    1.2 唐代赃罪立法特点18-22

    1.2.1 立法严密,罪名广泛18-19

    1.2.2 层次分明,处罚严厉19

    1.2.3 突出重点,宽严相济19-20

    1.2.4 预防犯罪,实施连坐20-21

    1.2.5 以重打击,淡化特权21-22

    2. 唐代官吏赃罪司法22-31

    2.1 唐初期22-25

    2.1.1 沧州刺史席辨受财枉法案22-23

    2.1.2 贝州郁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案23

    2.1.3 广州都督党仁弘坐枉法取财、受所监临案23

    2.1.4 婺州司马秦怀恪坐赃案23-24

    2.1.5 魏州刺史郇公孝协坐赃案24-25

    2.2 唐代中期25-27

    2.2.1 武强令裴景仙乞取监临内财物案25

    2.2.2 洛阳主簿王钧坐赃案25-26

    2.2.3 陈州刺史李乐诈盗受赃案26

    2.2.4 幽州长史赵含章坐盗案26-27

    2.3 唐代后期27-28

    2.3.1 翰林学士、左散骑常侍张涉受财案27

    2.3.2 蓝田令刘伉犯赃案27

    2.3.3 濮州绿事参军崔元武频犯赃罪案27-28

    2.3.4 遂宁县令庞骥枉法案28

    2.4 唐代官吏赃罪司法特点及原因28-31

    2.4.1 唐代官吏赃罪司法特点28-29

    2.4.2 唐代官吏赃罪司法特点之原因29-31

    3. 唐代官吏赃罪的启发与借鉴31-36

    3.1 唐代官吏赃罪立法的借鉴31-34

    3.1.1 扩大贪污、受贿犯罪对象范围31-32

    3.1.2 取消贿赂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32-33

    3.1.3 在国家工作人员内部作主体区分33

    3.1.4 将贪贿犯罪数额标准与一般性财产型犯罪保持一致33-34

    3.2 唐代官吏赃罪司法的启迪34-36

    3.2.1 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构建34

    3.2.2 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素质34-36

    结语36-37

    主要参考文献37-39

    致谢39-40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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