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彝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民族,其人口有七八百万之多。本论文所探讨的凉山彝区既是一个地理概念又是一个文化概念,在地理上其位置位于青藏高原、云贵高原与四川盆地三地交接处,北起大渡河,南邻金沙江,地域广阔,属于彝族最大的聚居区。彝族人口遍布全州各地,以美姑、昭觉、喜德、布拖、金阳、越西、甘洛、普格居住为集中,8个县的幅员面积占全州总面积的28.28%,却居住60%以上的彝族人口。据统计,2009年凉山彝族人口达到244.52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50.00%。在文化概念上,凉山彝区是一个族群概念,是指彝族中操北方语系的群体,他们自称“诺苏”,是彝族中人口最多、分布最广的一个彝族支系。在这个颇具特点的民族地区,其特殊的家支制度,习惯法规则,民间调解制度吸引了诸多学者的关注,而家支,习惯法,德古,民间调解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概念,他们以彼此的有着相互牵连,相互依靠,相互影响,并最终形成了凉山彝族人民生活、生产、婚嫁方方面面的社会大背景。这些内容既联系到凉山彝区经济文化进展也联系到我国法制的建设,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和谐。但是随着我国国家的革新开放,市场经济的冲击,外来文化的入侵等,凉山彝区正迅速进入转型时期,不管是经济还是文化都面对着传统与二元的激烈冲击。本论文的探讨以民间调解为重点,以习惯法,家支,血缘等为支撑,探讨转型时期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彝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运用已久的习惯法甚至调解制度与国家司法之间形成的强大冲击,以及在这个大背景下,少数民族民间调解将何去何以,其如何与国家司法进行互动,如何将民间调解纳入到正式或半正式的国家司法领域,如何解决诸如德古这一群体有着的形式,如何尝试两者之间的有益合作,以期对于转型时间的凉山彝族甚至整个少数民族的民间调解与国家司法的互动进行有益的补充。本论文探讨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民间调解的论述基础,以而对民间调解有个界定,本论文所讲的民间调解不同于以往大多数人的观点,许多学者将民间调解纳入到了人民调解的范畴,但是,依据是否以国家制定法为基准,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民间调解是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他是游离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一种调解制度,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又将少数民族民间调解的特点,适用范围等进行了介绍。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凉山彝区的德古调解,对于什么是德古,德古如何调解以及德古调解的特点与适用案例,笔者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介绍。通过这一部分,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大背景,流程等可以完整的呈现出来。第二部分,重点探讨转型时期凉山彝族的民间纠纷解决制度发生的变化,主要是分成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是德古调解的案件类型,一个是基层法院近年来案件处理的情况,通过搜集整理的一些数据,笔者以案例的数量、类型变迁的走势等方面来探讨民间调解在彝族聚居区的现存情况,并总结出德古调解在凉山彝区的退出情况。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转型时期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有着的作用,本部分首先以其有着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以明确在现阶段,民间调解的有着对于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社会和谐以及民族团结的重要量。当然对于民间调解以及与此有关的习惯法背景以及家支制度等,我们应该进行客观的认识,由此笔者在这一部分也对这些制度的消极影响进行了浅析。再对民间调解有了客观认识之后,笔者又以正反两面对于民间调解适用的积极与消极因素进行浅析,以而为下文探讨其在凉山彝区的进展路径提供依据。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在社会转型历程中凉山彝族地区民间调解制度的进展路径,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凉山彝区正在进行许多试探,比如吸收德古进入调解系统,建立巡回法庭以案示法等,但是这些试探并不深入,也没有制度化,常规化,由此笔者会在现有的环境以及制度下,继续探讨民间调解与国家司法、国家制定法、人民调解制度的更改善互动,尤其是大调解格局下的相互融合不足。关键词:民间调解论文习惯法论文德古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0. 导论10-16
0.1 选题作用10-11
0.2 探讨述评11-14
0.2.1 国内关于调解制度的探讨近况11-12
0.2.2 国内关于少数民族民间调解的探讨12-13
0.2.3 国外关于民间调解的探讨13-14
0.3 探讨思路与探讨策略14-16
1. 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概况16-34
1.1 民间调解的概念17-18
1.2 少数民族民间调解的特点18-19
1.3 凉山彝区民间调解适用的背景19-24
1.3.1 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背景19-23
1.3.2 兹莫统治下的家支制度23-24
1.4 凉山彝区民间调解适用形式-德古调解24-30
1.4.1 德古调解的概念24-26
1.4.2 德古调解的的特点26-28
1.4.3 德古调解历程的艺术性28-30
1.5 凉山彝区民间调解适用纠纷30-34
1.5.1 刑事纠纷30-31
1.5.2 民事纠纷31-33
1.5.3 主仆纠纷33-34
2.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纠纷解决机制变化情况34-42
2.1 凉山彝区经济社会进展变迁34-36
2.2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的进展情况36-37
2.3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国家司法的进展情况37-38
2.4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特点38-42
2.4.1 民间调解力量依然强势有着38-39
2.4.2 国家司法不断深入,民间调解排除适用范围增加39-41
2.4.3 凉山彝区纠纷调解机制出现融合的情况41-42
3.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有着的作用浅析42-51
3.1 转型时期以家支为基础的民间调解制度有着的消极影响42-44
3.1.1 以家支制度为基础,宣扬等级观念42-43
3.1.2 以家支制度为基础,进行隐蔽犯罪43
3.1.3 以习惯法为基础,聚众打砸抢,为家支成员复仇43-44
3.1.4 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刑事罪犯44
3.2 民间调解制度在凉山彝区有着的必定性44-46
3.2.1 文化保留的影响44-45
3.2.2 法律并非万能的45
3.2.3 凉山彝区司法系统的限制45-46
3.3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适用的影响因素46-51
3.3.1 转型时期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适用的积极因素46-48
3.3.2 转型时期民间调解制度适用的消极因素48-51
4. 民间调解制度在凉山彝区的进展路径51-60
4.1 民间调解制度与大调解格局的契合51-54
4.1.1 充分发挥多种调解形式52
4.1.2 将部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纳入调解的范畴52-54
4.2 凉山彝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动54-56
4.3 民间调解制度与国家司法的更改善互动56-58
4.3.1 吸收德古调解进入法制调解系统56
4.3.2 基层法院要充分重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56-58
4.4 加大现代法治精神与国家制定法的宣传力度58-60
4.4.1 建立巡回法庭58-59
4.4.2 加大宣传手段与力度59-60
结语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