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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知心理学视角情绪型犯罪防范对策封面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7192 浏览:238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情绪型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强烈的不良情绪影响下,直接引起或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文章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试图以个体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入手,对情绪型犯罪提出防范对策。
[关键词]情绪;情绪型犯罪;认知;防范;对策
情绪型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强烈的不良情绪的影响下,直接引起或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据统计,在暴力犯罪案件中,情绪型犯罪所占比例高达70%-80%,即使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情绪型犯罪也高达13%。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犯罪心理学创始人之一罗大华教授说:“情绪型的犯罪会越来越多。情绪型犯罪的犯罪后果较为严重,难以防控,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因此,探讨情绪型犯罪的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试图以个体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入手,对情绪型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防范对策。

一、情绪与认知

情绪是个体对外界刺激的主观的有意识的体验和感受,具有心理和生理反应的特征。认知,简单地说就是个体对感觉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在个体的心理现象中,情绪和认知属于独立的心理过程。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对刺激的认知理解会影响情绪反应。E.R.希尔加德等认为,对有关事件的认知理解,强烈地影响着个体的情绪反应。[3]美国心理学家沙赫特(Schachter,1971)认为“情绪是认知因素和生理唤醒状态相互作用的一个函数”。[4]萨赫特·辛革(Schachter & Singer)的“情绪二因论”强调认知因素对情绪的产生起决定作用。

二、情绪与情绪型犯罪

情绪型犯罪是犯罪人在强烈的不良情绪的影响下,直接引起或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可见情绪型犯罪与个体的情绪有着密切的关系。罗大华教授认为,情绪型犯罪可分为由消极情绪的长期累积导致的犯罪和犯罪。消极情绪累积的犯罪是仇恨、嫉妒、抑郁、焦虑等消极情绪不断发展的结果。例如,2004年2月,云南大学马加爵因怨恨杀害4名同学的案件;又如,2003年5月,张洪海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制造的京城“灭门案”;再如,2009年4月,南京公交车司机王建强为泄愤开公交车沿途疯狂撞人案,这些犯罪案件主要都是因为消极情绪的累积从而导致不良情绪爆发的犯罪。犯罪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怒不可遏,冲动之下失去理智,大打出手,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如,某校一名女生仅仅因为同学晾衣服时滴了几滴水到她的衣服上,就拔刀把同学刺成重伤。

三、做情绪的主人,远离情绪型犯罪

要预防和减少情绪型犯罪,就个体自身而言,需要学会做情绪的主人,学习理性调控情绪,而不是让情绪来左右自己。

(一)学习辨识情绪

要调控情绪,首先要体察和识别情绪。一是要学习辨识他人的情绪,学会察言观色;二是要学习辨识自己的情绪,察觉自己的情绪状态。

(二)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改变认知

情绪受认知的影响,认知决定情绪反应,而情绪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受强烈的不良情绪的影响。所以要预防情绪型犯罪可以以个体的认知为切入点。
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Ellis)基于情绪ABC理论而创建的理性情绪疗法认为,引起人们情绪困扰的并不是外界发生的事件本身,而是人们对事件的态度、看法和评价等认知内容。就是说造成个体产生某种情绪反应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个体对事情的看法和解释,也就是对事情的认知。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却有着不同的情绪反应。例如,王五从张三和李四的后面分别拍了一下他们,对这“拍一下”,张三想:王五对我挺友好,向我打招呼呢;而李四却想:你这小子居然打我,看我怎么收拾你!同样是一个“拍一下”的行为,张三和李四的情绪反应却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张三和李四对王五“拍一下”他们的行为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评价。同样,面对生活的困苦,有人认为困苦是对人生的一种磨练,而有人却认为困苦是一种灾难,是社会的不公,因此对社会抱着极为不满的情绪,表现为积极寻找机会实施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如2003年3月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发生的惨案就与犯罪人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的态度有关。
对认知的态度和评价会受个体的知识经验、思想方法和信念、价值观等的影响,个体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个体的思想境界。提高个体自身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道德素养,加强法制观念,增强对事物的识别能力,学会运用恰当的认知模式来看待事物,达到提高个体的认知水平。在认知水平和能力得到提高的基础上,个体通过改变对事物的看法,调节自己的情绪。改变对事物的看法即改变认知或认知改变,也就是从认知上改变个体对有关情绪事件意义的看法、理解和态度来调节情绪,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方式理解使人产生挫折、生气、厌恶等负性情绪事件。通过改变认知,调整情绪,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情绪型犯罪。

(三)培养抗挫折能力

当个体的正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5]心理学研究认为,人对挫折的耐受力是有限的,耐受力差的人遇到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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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后极易产生攻击性。[6]情绪型犯罪就常常在挫折后发作,例如前面提到的马加爵等案件主要是在遇到挫折后没有采取恰当的应对方式及时疏导由挫折引起的消极情绪所致。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说:“挫折对于孩子来说未必是件坏事,关键在于他对待挫折的态度。”个体应注意控制
自己的情绪,选择理性的态度正确对待挫折;建立是非观念,提高“可为”,“不可为”的判断能力;学会体察别人的感受;接受社会规范,从而增强抗挫折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情绪型犯罪。

(四)学会调控情绪

当不良情绪出现时,可以练习下面调控情绪的方法:1.自我放松。深深地吸气,缓缓地呼气,放松全身的肌肉,重复几次直到全身肌肉完全放松为止。2.自我暗示。情绪激动时,暗示自己:“没什么大不了的”、“愤怒是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你自己”、“冲动是魔鬼”、“退一步海阔天空”;遇到挫折时,暗示自己:“失败是成功之母”、“天无绝人之路”、“人生不如意十常”。3.转移注意。可以进行激烈的有氧运动;用录音机录下自己的不良情绪;用日记本把自己消极的心情记录下来;找知心朋友谈心等等。4.适度宣泄。与空气对话;对橡皮人宣泄不满的情绪;恰当表达自己的情绪。5.精神胜利法。“精神胜利法”最典型的例子是阿Q与人打架吃亏时,心里就想:“不像样,儿子打老子”,之后心满意足俨然得胜归来。6.酸葡萄心理。“酸葡萄心理”是因为自己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产生挫折感时,为了消除内心的不安,编造一些理由来自我安慰,使自己从消极的情绪状态中解脱出来。如“狐狸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然后心安理得地走了”。7.甜柠檬效应。在挫折心理学中,甜柠檬效应是指人们把个体在追求预期目标而失败时,为了冲淡自己内心的不安,设法提高已实现的目标的价值,达到内心平衡、心安理得的现象。
情绪型犯罪难以防控,但是只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改变对待事情的看法和态度,并且学习一些有效的防控对策,是可以实现对情绪型犯罪的有效防控的。美国著名的华裔心理学博士黄维仁说得好:每个人都有一个不安全的区域,这个区域叫 “情绪按钮”,别人都想来按这个按钮,但只要你不去理会它,你就不会生气。
[参考文献]
郭子贤.论情绪型犯罪[J].研究,2000,3.
[3]E.R.希尔加德,R.L.阿特金森,R.C.阿特金森.心理学导论(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543-544.
[4]E.R.希尔加德,R.L.阿特金森,R.C.阿特金森.心理学导论(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541.
[5]王亚妮,周丽.情绪型犯罪的分析与思考[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6]/nl/jcrb383/ca214079.htm.
[作者简介]周佳(1973—),女,广西人,广西警官学校,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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