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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四种关系与其意义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27844 浏览:12302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准则》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准则。从《准则》中,我们可以探索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与有关各方之间存在的职业道德关系。这些关系包括新闻工作者与社会的关系、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关系、新闻工作者与采访对象的关系、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坚持科学观,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有利于新闻工作者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四种关系;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引言中强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保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可认为是有关部门制定《准则》的初衷。为了深刻理解《准则》的基本精神和规范性要求,促进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本文拟对《准则》中强调的“四种道德”关系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新闻工作者与社会的关系

新闻工作者与社会的关系,在《准则》中最为重要,被放在首位。我们可以把这种关系理解为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我国是中国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和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一定程度上,党、国家、人民、社会这几个概念在内涵上有一致性。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可以看成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要为人民怎么写作,为社会主义怎么写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怎么写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因此,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首先表现为为人民怎么写作。为人民怎么写作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每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牢记于心。
新闻工作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就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同志曾经指出:“舆论导向的正确与否,对于我们党的成长、对于人民政权的建立、巩固,对于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繁荣、富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所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本是“为人民怎么写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什么是正确的舆论导向?《准则》作了详细说明,即“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的舆论,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舆论,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们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进步而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检测丑恶的舆论,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这些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实践指明了道路。

(二)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关系

所谓“受众”是指报纸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视的观众的总称。《准则》通篇没有提到“受众”这二个字。但并不意味着它否认受众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客观存在和发挥的重要作用。而是相当程度上被包含在“人们”、“群众”这些外延更广的范畴中。新闻工作者(传者)与受众是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互为存在前提。传者的任务是选择、制作、传播事实,它的直接目标指向是受众。从传的角度看,它处于主导地位。受众对新闻媒介和一定的传播内容及新闻的意义理解有选择性,要实现新闻传播,传者必须根据受众的需要,进行调整,以达到传播和接收的协调。《准则》规定“准确反映他们的愿望,呼声和正当要求。”新闻工作者要研究受众要求中哪些是正确的、有益的、健康的,哪些是不正当的、无益的、有害的,以整体受众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进行传播活动,不能为一时的“发行量”、“收听率”、“收视率”而损害整体受众的利益。同时,新闻工作者如果能不断提高自己吸引受众、指导受众的水平,绝大多数受众的情趣追求、文化素养可以逐步提高、理想境界得以升华。

(三)新闻工作者与采访对象的关系

这里的“采访对象”是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被采访的个人,也包括被采访的单位、群体。新闻工作者将新闻事实,采访对象的情况写成新闻作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出来。新闻工作者与采访对象因特定的新闻事实产生联系。这一联系是新闻传播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前者对后者的了解、反映、报道,是新闻工作者履行自己的职责,他和采访对象不应该产生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准则》针对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在第五条中提出了“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的要求,用大量笔墨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新闻工作者与采访对象之间的道德关系还包括另一方面的内容,即“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一点有时很容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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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进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中,广播、电视、报纸等各新闻媒体,在竞争中应处于平等地位。尽管各新闻单位在隶属关系、受众群体、覆盖范围、传播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党和人民的信息传播工具、舆论宣传工具和文化娱乐工具。《准则》第六条“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指出:“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一大优势。新闻界同行之间应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提倡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在国际新闻界交往中,要维护祖国的尊严,维护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尊严。”
以上对《准则》解读中,尚未提及其中很重要一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我认为,这个问题反映了新闻工作者与有关各方面形成的各种道德关系。《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这体现了新闻工作者与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受众而言,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实践和经验检验报道的真实性。《准则》规定“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这牵涉到新闻工作者与采访对象的关系。

(五)《准则》四种关系的当代意义

正确处理好《准则》中提到的四种道德关系,对新闻工作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解决好目前我国新闻界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这些不正常现象至少包括有偿新闻、虚检测新闻、煽情新闻这三种。

一、坚决抵制有偿新闻。

对于有偿新闻,《准则》表示了明确的态度:“坚决反对‘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我国新闻界的有偿新闻何时产生,现状如何?从《准则》的几个文本的相关表述中可略知一二。1981年文本没有“有偿新闻”这种提法,可见当时这种现象基本不存在,或者说非常极个别的现象。1987年文本最早出现“有偿新闻”这个词。该文本要求新闻工作者“不编播‘广告新闻’和其他形式的‘有偿新闻’”。条文之所以把广告新闻与有偿新闻放在一起,是因为当时广告新闻是有偿新闻的主要形式。1992年编辑的《新闻大学辞典》对有偿新闻的定义就是:“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当时对有偿新闻的理解还停留在以收取刊播费用为主要特征的新闻文体形式上。
1991年文本关于有偿新闻的条文明显增多。该文本规定“不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或版面作交易,接受和索取钱物,牟取私利。新闻活动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从中牟利。”同时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新闻事业与经济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在新闻界一些人当中出现了搞形形色色的有偿新闻,屡禁不止,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界的强烈不满。”从中可见,有偿新闻的形式正多样化,严重程度正扩大,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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