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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建筑消防设计之我见

收藏本文 2024-02-05 点赞:10568 浏览:4516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作者对公寓式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公寓式建筑设计的方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消防;设计

公寓式建筑从功能上可以简单的分为公寓式住宅、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我们可以先从简单的字面理解其定义。公寓式住宅:是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通常的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而言。公寓式住宅一般建在大城市及商业繁华地段,大多是高层建筑。建筑形式上其以塔式、通廊式为主;功能上每一层内有若干单独使用的套房,大多为一室一厅形式;其怎么写作对象主要为单身贵族及白领。公寓式酒店:是相对于大型综合类酒店而言。其大多与公寓式住宅共存于一幢建筑内,具有简单、方便、整洁、消费低的特点,供一些常常往来的客商及其家眷短期租用,与公寓式住宅不同的仅是居住人群流动性较大。公寓式办公:是相对大型综合楼、写字楼而言。其大多也存在于公寓式住宅内,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10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此种物业因面积较小且相对独立,较适合小型公司办公及"SOHO"一族。从上述简单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寓式住宅、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实际建筑形式、类别是相同的,甚至可以同时存在于一幢建筑内,因此,可简单把此类建筑定义为"公寓式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6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对于公寓式建筑在规范条文名词解释和条文说明中并未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这就产生了公寓式建筑的消防设计是按居住建筑还是按公共建筑的标准执行这一争论。现就在此类型建筑消防设计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1 明确建筑性质

由于公寓式建筑是随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对于执行标准看,我国标准一直是"处方式",因此对于新型产物具有滞后性,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应明确公寓式建筑所在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商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其次建筑的使用性质,开发公司是按住宅用房还是按商业办公用房为业主产权手续,再次是房屋建成后相关的管理规定是否对房屋使用功能进行了明确并纳入购房协议,这样公寓式建筑的定性就基本明确了。如其建筑用地为住宅用地,并以住宅形式产权,同时今后使用功能仅为住宅,则可将此建筑适用普通住宅标准,若不满足此条件的公寓式建筑则可按照公共建筑考虑。

2 消防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2.1 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场所的公寓式建筑防火分隔及疏散楼梯的设置

公寓式建筑一般位于城市中心,经济繁华,交通便利地段,底部通常会设置一些商业营业场所,上部由几个塔楼组成,集住宅、办公、酒店功能于一体。笔者认为,此类建筑即使建筑以住宅形式产权也应作为公共建筑考虑。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和办公及酒店区域分隔。其疏散楼梯应与商业营业场所楼梯应分开设置。楼梯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且楼梯至一层应能直通室外,避免商业营业场所应其非营业时间安全出口锁闭,导致个别疏散出口不通,造成安全隐患。其次,就此类建筑上部疏散楼梯形式看,在《高规》中的规定为:高层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此类建筑上部塔楼如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必定十分困难,笔者认为此类建筑上部与通常的商住楼很相似,无非功能上更加复杂,但容纳人员数量上与住宅相似,因此其上部塔楼疏散楼梯数量级形式可按照商住楼标准执行。

2.2 公寓式办公房间疏散门宽度及数量的设置

《高规》规定,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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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对于住宅建筑一般设置一个户门。而公寓式建筑如作为公共建筑考虑如要求设置两个户门,对于建筑上部为塔式建筑的公寓式建筑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考虑到此类办公或酒店形式内部办公人员一般人数不多,且有独立的卫生设备和辅助设施,实际办公面积将有所减少。如将各单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其疏散距离可作一定程度的放宽,公寓式建筑各室内任何一点至疏散楼梯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当室内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如按疏散距离考虑,单位内面积就可适当放宽。其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出口,(2)房间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1m的出口,(3)房间内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应设置二个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3 内部装修及单元内增设夹层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开发公司相继推出了挑高层高,由业主自行分隔这一新户型。无论是公寓式住宅还是公寓式办公,内部层高从4.5-5米多不等。大多数业主为了增加其内部使用面积,常使用木楼板将单元内分隔成两层,这一材料的使用不仅不能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楼板耐火等级,而且还增加了火灾荷载;由此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在此种户型的建筑消防设计过程中,为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开发公司应对住户明确几点要求:(1)二次装修中对于内部增设夹层的房间,应由开发公司统一建设或在签署装修协议时,应明确楼板装修材料的选型,以应达到消防规范所要求的楼板耐火极限;(2)在消防土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增设夹层后消防设施的调整,消防报警应预留报警点位,喷淋应预留接口,由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统一实施。 (3)对于增设夹层的房间,如其使用功能为酒店、办公的,因其楼板的分隔造成底部一层没有报警和喷淋设施的保护的应自行增设。

2.4 公寓式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

我们应明确规范所制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条款或者说是最基本的要求,单元内设置喷淋及报警设施对于早期火灾的发现和扑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开发项目的成本,对于高层普通住宅户内部分消防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层公共建筑,规范将此类建筑划分为一、二类高层及超高层分别要求。笔者认为公寓式建筑,在明确了其土地及房产性质以后,根据其性质划分为居住(公寓式住宅)和公共(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公寓式住宅可按住宅相关标准设置,一、二类高层公寓住宅户内用房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然对于此类建筑的公共活动部分及公共走道则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为超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则应按办公用房标准:超高层及一类高层建筑,户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建筑户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设,其公共活动部分及公共走道则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总之,公寓式建筑作为新型的建筑类型频频出现在房地产业,其消防设计上也应更加具备"灵活性"、"适用性"、"安全性",在暂无"处方式"标准执行前,执法者应积极探讨此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制定因地适宜的消防设计方案。以上观点仅是个人对此类建筑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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