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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1-17 点赞:28924 浏览:13305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三合一”建筑就是将集生产(经营)、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建筑。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形式多样化,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一些经营(含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与住宿为一体的各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三合一”建筑现象日益严重,而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也日益显现。
关于“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本人根据《消防法》有关要求,结合“二停、六清、八到位”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求,谈几点看法。

一、“三合一”建筑主要存在的问题

1、建筑设计不规范。凡“三合一”建筑都不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造的。一是多为改建建筑。有的设置在同一座平房建筑物内,有的设置在同一幢高层建筑物内,有的是租赁或利用倒闭的厂房,有的是由民用住宅改建的,并不适合作为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用途,有的甚至将人员住宿场所设置在简易木阁楼和木夹层内。其建筑以三、四、五层居多,一、二、三层大多主要作为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使用,第四层、五层大多作为人员住宿场所,主要是以家庭作坊为主的家庭住宿和以外来人员为主的人员住宿,一般在几人到一百人之间。二是大多数“三合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其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职工宿舍的布置都由企业经营者自行安排,随意性极大,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小,疏散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消防隐患。特别是大部分建筑只有一个疏散楼梯,且为敞开式,有些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设置卷帘门。
2、业主的消防意识淡薄,缺少消防设施、器材。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只重利益,忽视安全,员工文化素质低,消防安全知识匮乏,灭火和逃生技能不足,对火灾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门面房面积小,建筑物情况都在视野范围内,一旦发生火灾,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许多建筑没有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没有配置或没有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更没有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易造成群死群伤。
3、目前大多商业用房都是以私人产权写断的形式,其室内的使用、布局、装修等往往不受有关法律、规章的制约,造成同一幢建筑,多家使用,产权独立,无物业管理,使用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用途不一,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拥挤混乱,人员密集,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原料性能复杂,仓库堆放混乱。

二、“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及现状

1、“三合一”建筑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我们将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称为“三合一”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求的日趋扩大,个体私经济逐渐成为政府鼓励和支持的经济类型,家庭作坊式的加工生产和沿街商业用房的开发利用发展迅猛。“三合一”建筑的定义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设有车间或仓库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现象。一些投资少、成本低、规模小、工艺简单、经营方式灵活、撤资和变更方便的商业“三合一”建筑应运而生,尤其在城郊结合地区更为突出。经过历史的积淀,商业“三合一”建筑已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特别是有些建筑开发商在建设初期,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在建筑设计施工阶段,已经形成了楼下经营、楼上储存以及兼作生活住宿的建筑。这类在沿街商业用房设置人员宿舍或者在作坊式家庭内设置人员宿舍的现象,也已成为目前重特大火灾多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消防法》中对“三合一”现象的法律界定,已经不能够满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拓宽“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扩展其法律内涵,将住宿与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一体建筑均纳入“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认为应将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民用建筑称为商业“三合一”,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的防火要求,从而着重解决了此类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从“三合一”现象扩展出了商业“三合一”的概念,这也为“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商业“三合一”建筑的现状

商业“三合一”建筑已延伸到城乡的每一个角落,相对规模小,经营成本低,条件简陋,消防安全条件差,已成为商业“三合一”建筑的共性。尤其是商业“三合一”建筑火灾事故频发,死伤惨重,损失惊人,已经越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例如:我市对辖区内的4224家沿街商业用房调查发现,有1716家(占总数的40.6%)沿街商业用房存在商业“三合一”建筑,主要有美容美发、餐饮等怎么写作性场所,网吧、游戏室等公共所,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场所,丙丁戊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机动车维修、废品回收、汽车清洗等特种行业以及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等。经营者成分复杂,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类型,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无证经营的家庭和个人。

三、“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几点看法

1、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由于消防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无法有效地控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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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建筑的发展和蔓延。《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商业“三合一”建筑缺乏消防监督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经营性民用建筑中设置人员宿舍,法律和技术规范中没有明文禁止。二是集生产(经营)、储存、住宿为一体的民用建筑,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未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没有符合要求的独立的安全出口以及楼梯间形式、自然排烟、面积和人员的限制等方面,在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对一些已经消防许可的商业“三合一”建筑,如果要求业主进行整改,将可能带来法律上的被动,难以避免由此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因此,消防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等部门研究制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和防火要求。这样才能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三合一”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好地遏制和减少“三合一”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2、建筑设计防火措施。

一是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应当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在经营(含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的建筑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对现有的经营(含储存、加工、生产等)场所与住宿场所(住宅)为一体的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值班人员除外)。对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共用安全出口,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人员住宿房间必须开设外窗作为疏散救人的第二通道,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已经安装的必须拆除。卷帘门放下锁上后,钥匙不能拨出,或在卷帘门中设置平开式疏散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2条、5.1.1条、5.4.2条规定,在对“三合一”建筑的整治中,必须坚持“四个严禁”:严禁地下“三合一”建筑;严禁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设置丙类生产(经营)、储存的“三合一”建筑;严禁住宿在木阁楼、木夹层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三合一”建筑。
二是设置简易喷淋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合一”建筑内宜设置简易喷淋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对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暂时共用安全出口的场所,必须设置简易喷淋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水箱供水方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其他场所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关于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工程实践证明,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以外较重要场所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普遍推广利用生活用水管道和屋顶水箱压力,直接接出水管,适当放大给水管径,安装水喷淋,从而达到火灾早期喷洒控火、灭火的目的。当管网压力不能保证喷淋系统的工作压力时,也可采取在喷淋系统进水管上安装管道泵、设置屋顶消防水箱,以保证系统的水源和压力符合要求。
因此,在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中,应当充分考虑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对其设计、施工、维护进行相应的研究和规定,从而使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楼梯间和人员住宿场所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火场产生的烟雾与热量,影响疏散人员的视线,导致人员缺氧而窒息死亡,造成火势的蔓延,妨碍战斗员的侦察救人和进攻,有效的排烟排热,可以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防止人员中毒窒息,延缓火势的发展,改变火势的蔓延方向,利于灭火进攻。因此,“三合一”建筑楼梯间和人员住宿场所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3、严把“建审”关,从源头上消除“三合一”建筑。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三合一”建筑模式的形成,遏止“三合一”建筑继续发展蔓延的势头。严格把握“在经营(含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的建筑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场所”的设计原则。建筑立项、设计等环节中必须明确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建筑设计中的“三合一”建筑形式;消防部门加强建筑消防审核、验收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城建和消防部门应控制业主擅自变更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严禁将居住楼改为生产型建筑,更不允许改为集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必须取得“消防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派出所必须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并结合治安管理,充分掌握辖区内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怎么写作等)场所人员的住宿情况,对发现的“三合一”建筑要及时报消防机构。
五、结论
总之,无论是大中城市还是乡村小镇,这种集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的“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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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数量大,解决就业人员多,在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中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拓展“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明确防火要求,是解决“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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