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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美学中“自律”和“他律”

收藏本文 2024-03-05 点赞:6051 浏览:2102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把音乐哲学或者音乐美学进行自律与他律的划分应该是伽茨着眼于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的划分而借用的一个普通美学(来自康德)的标准。这样的一个借用,一方面为音乐美学主要的流派进行分类提供了—个简约的坐标系,另一方面彰显出自舒巴特创造‘音乐美学’这个概念以来,人们对于音乐美学理解的悬殊。对于音乐是什么,音乐美是什么,关于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并没有因伽茨的自律与他律的划分而清晰,相反,在现代与‘后现代’并存的语境中,若不是固执地信仰般地选定某—个固定的基础,理解音乐似乎就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本文尝试以一种我们称之为历史主义的感性论的观点,立足“为音乐而音乐”的视角,对音乐美学的所谓自律与他律做一种辩证统一的理解。

一、音乐美学中“自律”与“他律”的争论

自伽茨“引进”康德的“自常”与“他律”这两个概念以来,迄今80年间,音乐的自律与他律问题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息过,现在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的学者把音乐的自律与他律属性简单固化并对立起来,认为音乐要么是自律的要么就是他律的,非此即彼,没有第三种可能。而有的学者则把音乐美学的自律与他律之争看做是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结果,提倡抛弃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从音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此两大根本属性人手来把握音乐的自律与他律的双重本质。而问题在于这种解决方式仍然陷于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之中,而且,由于对音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问题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从结果上来看就仍然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此外,对于“内容—形式”这样的区分的批判也难以超出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很多提倡对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作辩证统一式的理解也没有超出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式的理解,而这种理解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黑格尔式的本质主义的视域。
既然音乐美学中“自律”与“他律”的观念是来自康德,那么我们就把这个问题追溯至康德。众所周知,康德以“人为自然立法”实现了哲学史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但是出于调和经验论与唯理论的考虑,康德又不得不悬设一个“物自体”出来,这样就固化了自柏拉图以来“现象-本质”式的二元对立。把知识限制在“现象”领域,如康德所说,这样是为信仰留出地盘,也就是为实践理性即道德实践留出地盘。在自然领域,理性要服从于自然规律,而在实践领域,理性是自由的,不服从于任何外在的东西。赵敦华认为:“按照康德的术语,‘(纯粹)实践理性’、‘自由’、‘自律’都是相通的。”的确如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就明确指出“自由概念是说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以此看来,道德规律,即,意志的自律性原则,恰当的说,似乎只是在自由观念里被检测定为前提,就好像我们不能够证明它本身的现实性和客观必然性……”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康德意义上的“自律”实际上是一个本体论层面上的概念(与之相对,“他律”亦如此)。
让我们来比照一下最初伽茨在《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中对“自律”与“他律”的相关界定。按照伽茨的理解:自律美学认为,音乐是自成一体的,它不暗示音响之外的东西。音乐既不是作为音乐内容的音响之外的东西的表达、语言、映像、比喻、象征、符号和标记,也不是音响之外东西的躯体和化身,而是事物本身,亦即是一种只有从其自身角度被理解的现象。就此意义而言,音乐只相当于其自身。而“他律美学认为:对于音乐而言,音乐的原理和规则是一种‘外来的东西’。就此意义而言,音乐是他律的;或者说音乐的本质在音响之外……”在这里,对于音乐的“自律”性理解,实际上是坚持一种柏拉图式的理念论。这个自身角度的“事物本身”只能是音乐的先在的“理念”,正是这个先在的理念决定了音乐自身的本质,音乐的理念构成了音乐自律的前提和本体。相对的,就“他律”而言,既然是强调音乐的“本质”在音响之外,那么无论是所谓“内容美学”(包括教条的内容美学、形式美学、部分的内容美学和检测定论的内容美学四种)还是“化身美学”,也不论是作一元的还是二元的理解仍然超脱不出传统形而上学的基础主义或本质主义的窠臼。至多,他们实际上是以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基础主义来理解音乐的本质。
那么,对比“自律”、“他律”在康德哲学和音乐美学中的不同应用,很明显地我们能够发现其中的异同。其异在于,康德的“自律”与“他律”概念(尤其是前者)是在悬设上帝存在、悬设人的“自由”本质的前提下,从人的这种已被悬设的自由本质中直接推出了人的道德自律的本性,从而构建所谓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是康德式的典型的先验论证方式。而在音乐美学中的“自律’和‘他律”事实上是对于音乐本质的理解的不同,是对“音乐是什么”的回答。就“自律”而言,在康德那里与“自由”同义,自律是人这一主体的自律(自由);而在音乐美学那里,自律至多是先在的“理念”的自由,是—个外在于主体的需要去探索、认识的自由。它们都是基于传统形而上学,准确的说是基于本质主义或说基础主义。
在持一种基础主义或本质主义的观点,也即坚持认为音乐有其固定的本质的前提下,音乐的“自律”和“他律”问题就成为一种典型的康德意义上的“背反”或说“背论”(而不是悖论)。
正题:音乐的本质由其自身的理念而决定
反题:音乐的本质由其外在的理念而决定。
一般情况下,这两个命题是非此即彼的,也即对于音乐来说,其本质要么是由于自身而决定的,要么是由于外在于自身的其他因素而决定的。除非是持一种双重本质的观点,这两个命题是可以兼顾的,即音乐的本质是由于其自身和外在于自身的因素决定的。当然,还有一种就是黑格尔式的理解:音乐(甚而是艺术)只是绝对精神的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的—个环节,在音乐的精神(理念)发展自身的过程中,自我否定产生出与其相对立的对象进而过渡到下—个环节。这样—来,音乐的本质就不再是固化的东西而成为流变的甚而是自身成长的—个过程。正如阿多诺所说,“另则,黑氏美学把艺术的精神实体视为本质的限定特征。”只有立足这个过程的全体才能看清其本质。因此阿多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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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在康德那里,发端于必然性意义,但同时由否定必然性之存在的歧义性解释,与黑格尔那种试想从内部、而非从外在主观性组成方式来理解艺术的较为摩登的志向相比,更切合审美经验。”因此,就黑格尔而言,从逻辑上来讲,把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作一辩证统一式的理解可以自圆其说,但是其逻辑的起点却是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作为内容的辩证法,其自身所具有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统一固然还可以得到论证,但是其源头的‘客观’(即绝对精神神)然脱不开柏拉图式的理念的预设。所以,真正形成对音乐的“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的理解,必须超越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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