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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合同签订阶段审计注意事项

收藏本文 2024-02-23 点赞:4079 浏览:96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结合工作实践,工程审计不应仅紧盯施工阶段,更应着重注意对招标阶段与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在此谈几点个人认识。
关键词: 招标、施工合同、审计

一、、招标阶段的审计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是否有关审批手续,是否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人是自行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写作技巧机构、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招标事宜时,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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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工程招标审计。审查工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组织(人员)是否落实。按规定要求,凡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要由计划建设、财务、运营维护、市场经营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设计和建设单位联合组成 “决策组”和“工作组”按分工的原则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2、工程招标程序与工作责任审计。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等级、企业信誉以及组织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设备造型选择时是否依据决策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某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审计中若发现招标中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单位应将其拒之于门外。
3、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重点抓好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其一、初步设计概、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其二、对概、预算中主材表的进行审核,对各项定额取费,材料差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期限严格审核。其三、建设用地是否征用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是否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4、招标方式的审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发布后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登记工作。若是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
5、标底的审计。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人为地调整标底问题,并审查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2)评标的审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以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第一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恪守廉洁,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之间的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过程的审查。首先,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时限(一般为30日之内)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转让。其次,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二、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

1、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的审计。按照招标程序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投标单位中标之后进行,因为此时工程造价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投标这种方式由双方作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才能最后生效。审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双方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签订施工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进行。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讨价还价,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擅自提出让利要求。
2、审计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按照我国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工程承包的施工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批准的设计文件、立项批文、工程范围、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及施工期限、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和施工图交付时间份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承包方式、取费标准、结算方式、交工和验收、合同的仲裁、奖惩以及协作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和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定合同,必要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生合同双方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而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事件。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因此审计部门在审查施工合同文本时应把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理解,合同条款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予以明确。
在谈判结束、签订正式合同之前,还应对施工合同作最后一次审查,其审查重点是:?以前合同审查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不利的、苛刻的、风险型条款是否已作修改;?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是否已作充分的精神准备,是否制订了相应的对策;?经修改或补充后新确定的合同条款与原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自相矛盾或前后不一致之处,合同中是否存在新的漏洞和不确定因素;④合同双方是否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建设单位是否认可施工企业对合同的见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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