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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制售加强对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产业链向国外延伸类案件打击和防范

收藏本文 2024-03-20 点赞:11983 浏览:3981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三打两建”活动开展以来,笔者所在院加强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取得一定成绩,同时也发现了新的问题,即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链有向国外延伸的态势。本文结合笔者所在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情况,从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链向国外延伸的特点和打击中存在的问题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打击对策,以期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打击;保护

一、制售侵权产品产业链向国外延伸类案件情况概述

所谓制售侵权产品产业链向国外延伸,是指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采购,并向国外出口成品或半成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以下简称“侵权产品”),在国外完成上述产品的最终生产或销售。自 “三打两建”活动开展以来,截至2012年9月,笔者所在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审查逮捕该类制售侵权产品案件7件17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涉及到检测冒注册商标、销售检测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数个罪名。去年同期,有关部门未查获此类案件。目前已有5件5人移交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均获有罪判决。

二、侵权产品产业链向国外延伸类案件的特点

(一)实施此类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多为外籍人员

截止目前,笔者所在院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外籍人员。这些外籍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是在侵权货物的采办、出口过程中,在与相关人员接触时,多隐瞒其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并且不留下固定的,案发后机关难以核实其情况。二是多采取写作技巧的方式完成货物的采办、出口。外籍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亲自去处理侵权货物的采办、出口事宜,而是采取“人货分离”的模式,通过在不同阶段聘请不同写作技巧人,而外籍犯罪嫌疑人再通过电话、网络遥控指挥写作技巧人的方式来解决相关事宜。在此情况下,即使执法机关查扣其货物,其也可以从容应对。三是利用其作为外籍人士的身份便利,一旦察觉形势不对,便立即离开我国,从而有效的逃避了机关的侦查和追捕。

(二)货代、仓储环节成为涉嫌此类犯罪的重灾区

此类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共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货代、仓储人员。在此类犯罪实施过程中,货代、仓储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货代而言,按照现行规定,并不需要检查货物的真实情况。但其根据外籍犯罪嫌疑人的指示,帮助外籍犯罪嫌疑人联系货物的运输、仓储、出口报关等事宜,实际上减少了侵权货物流转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碍,为侵权货物的顺利出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而此类案件中涉案的仓储人员均为个体经营仓库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个体经营仓库的经营管理欠缺规范,加之仓储行业的竞争比较激烈,故相关人员在实际经营中怀着“睁只眼闭只眼”的心态,放松对收储货物的检查,乃至于不进行检查,从而为侵权货物出口报关前的仓储提供了便利。

(三)侵权产品涉及世界名牌,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为主

此类案件中,侵权产品涉及服装、箱包、化妆品等类别,涉嫌侵犯了LV、Gucci、Adidas、Nike、Pond’s等数十个国际著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个案侵权产品价值少的为人民币20万元,多的达人民币4850万元,合计在人民币6000余万元以上。涉案的侵权产品出口的目的地包括了印度、土耳其、尼日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均为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地区。这表明侵权产品在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地区有着较大的消费市场。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多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的成员国,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还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当前打击此类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未能从源头遏制侵权产品的国外出口的势头

此类案件目前多在仓储环节被有关部门查处,但主要策划、实施此类犯罪的外籍犯罪嫌疑人目前均在逃。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无法查清侵权产品的来源,这直接导致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商、销售商能够逃避相应的处罚,继续进行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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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和销售。而在逃的外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改换身份,继续组织侵权产品的出口。综述,有关部门加大对仓储环节的检查力度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权产品的出口,但是并不能使犯罪分子“伤筋动骨”,不能在根本上遏制侵权产品出口增长的势头,削弱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二)对货代、仓储人员的责任追究存在漏洞

首先,货代、仓储两个行业目前竞争均较为激烈,而两个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力较差,同时缺乏统一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操作规程。因此两个行业的经营实际上是乱象丛生,仅靠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难以杜绝其中的违法行为,给犯罪分子将侵权产品出口国外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目前刑法上对货代、仓储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单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写作技巧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这表明,货代、仓储人员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应行为才能构成侵权犯罪的共犯。但在实践中,要证明相关人员主观上的“明知”却有相当大的难度。如对货代人员而言,一般情况下并非强制要求其去检查货主委托货物的真实情况,实际上其可能在履行写作技巧业务的全程中都不会接触到相关货物,则其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来表明自己的不“明知”,这种辩解在没有其它证据能够驳斥的情况下无法予以排除。对仓储人员而言,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要追究货代、仓储人员的刑事责任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今年以来,黄埔区院对此类案件不予捕的10犯罪嫌疑人均属于此种情况。

(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缺少国际合作

“三打两建”活动开展以来,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随着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的日益隐蔽和犯罪行为的国际化,仅凭有关部门有限的执法资源,显然无法在这场长期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战争中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如有关部门和相关国际企业的合作,很多时候还停留在“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相关国际企业负责提供鉴定意见”的初级阶段,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企业的资源,开展深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而对外籍犯罪嫌疑人和已出口的侵权产品的追查,这些也不是一地执法部门就能够独立进行的,需要国家其他的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大力配合。而目前我国的国际执法协作恰恰还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还没形成一个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建设,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货代、仓储两个行业的建设,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完善两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制度,尤其是建立货物来源备查制度和严格的货物检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向货主索取货物来源证明,并对货物检查结果负责。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从业人员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线索及时。三是建立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单位或个人,限制其从事货代、仓储两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对多次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的资格。四是结合当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争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细化法律的规定,加大对货代、仓储两个行业中的少数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打一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全民战争”

结合在“三打两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果,进一步加大对普通群众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普通群众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掌握一定的辨别知识。制订完善的奖励措施,鼓励普通群众积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线索,并积极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作斗争。通过充分发动普通群众的参与热情,使更多普通群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无处容身。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一是充分利用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多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的成员国的优势,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与侵权产品主要出口国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合作机制,加大对侵权产品的追缴和销毁力度,加大对外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从而斩断侵权产品出口的关键一环。二是加强与各国际知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资源来扩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线索来源,进一步扩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战果;充分利用这些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加大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宣传力度,进而敦促相关国家的执法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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