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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点属人法连结点适用比较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18 点赞:5047 浏览:1507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国际私法中,属人法连结点的适用直接联系到涉外民商事法律联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涉外私法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联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中,采取不同的属人法标准,即选择不同的连结点,往往会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并且,属人法连结点本身在不同国家尚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如住所、惯常居所的确定等。因而,即便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联系的准据法的确定采取同一属人法连结点,也可能会因认定的不同而得出不一致的结果。此外,属人法各连结点还是判定涉外民商事法律联系和确定国际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可见,属人法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学界对该不足的探讨侧重不一,并且尚不够全面和系统,尤其缺乏对属人法连结点确立的原则和具体适用策略的比较探讨。另外,对惯常居所的确定标准的讨论也不多。故此,加强对属人法连结点的深入探讨无疑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在“国籍”的观念还不占主要地位的时代,住所曾是属人法确立的第一个标准。自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起至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出台前的约600年间,住所一直作为属人法的唯一连结点被利用。然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出台打破了这种独秀一枝的局面,国籍作为连结点首次出现在该法之中,后经意大利政治学家兼法学家孟西尼的倡导,国籍作为属人法连结点在欧洲大陆国家迅速得以确立,是为本国法主义。与此同时,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仍然坚持以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是为住所地法主义。自此,两大法系在属人法标准的确立不足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而定居国外,甚至在那儿终其一生而不再归国,这时其与住所地国的联系较国籍国则更为密切。由此,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在属人法连结点的确立上一改先前的本国法主义而往住所靠近。但国籍与住所的冲突毕竟还是阻碍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由此,为解决这一不足,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确定属人法的一个新标准,即惯常居所地法便应运而生。其开始主要被用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后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内立法所采取。自此,确定属人法的标准主要有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这么三个连结点,尽管在属人法领域的准据法的确定中也出现有居所和现在(所在)地等连结点。那么,属人法的连结点究应如何确立呢?在将24个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及24个国际私法公约作比较探讨后,得出结论认为:第一,当前大多数国家在属人法连结点的确立不足上都采取审慎的态度,一般都反对采取单一选择制原则,即不绝对地以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所有属人事项的准据法确定的唯一或单一连结点;而往往采取的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策略采取不同连结点的多元选择制原则。第二,在各连结点的具体适用策略上,一般也不采取单一连结点的策略,而采取较多的是以其中的一个连结点为主而予以首选适用,而以其他连结点作为其补充而予以依次适用;或者采取任意选择的策略,将两个或更多的连结点作为并列的连结点予以任意选择适用。第三,至于惯常居所,一般是要么作为国籍或住所的补充连结点被予以依次适用的,要么与国籍、住所等连结点并列而被予以任意选择适用,而较少作为首选连结点或单一连结点被予以适用。由此,可以预测,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出现的频率会越来越高,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会由此而得以不断加强。尽管如此,可以断言,惯常居所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管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会绝对地取代国籍或住所而成为属人法确立的唯一标准,其主要还是作为一个辅助性的连结点被予以适用的,尤其是在传统的属人法领域。因为,属人法乃附随于人而适用的法律,自应以一定程度的可确定性为考虑因素。然而,惯常居所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定义,由此界定该概念的任务或权力便落在了法官们的身上。而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实难平衡法律的稳定性或可预见性与灵活性之间的联系。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涉外民事联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际私法的单行立法,对整个国家法律系统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该法条文的逐一统计和浅析发现:该法在属人法连结点的确立上采取的是多元选择制原则,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地方;然而,该法大量利用“经常居所”作为相关事项准据法确定的单一连结点和首选连结点;国籍也多是作为辅助性的连结点而出现的;住所连结点根本没被采取。这种在属人法连结点的确立上无视住所、轻视国籍、过于倚重经常居所的做法实难找到合理的解释;况且,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连结点在我国立法中找不到合理的依据,也与国际通行用语不一致;另外,该法在属人法的具体适用方面还有着连结点欠缺等不足。然而,法律的出台总凝聚着不少人的心血,不能一味地责难,探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将之改善。当务之急,便是确定对“经常居所”的概念界定。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常居所”的概念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标准:一种是要求一定程度的定居意图的主观标准;一种是综合浅析客观经历和具体环境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容易使其成为像住所概念那样的技术性术语;客观标准强调的是当事人与某一地域的实质联系,这既符合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使得惯常居所易于确定,故倡议我国司法实践也以此为鉴。关键词:属人法论文连结点论文国籍论文住所论文惯常居所论文

    摘要3-6

    ABSTRACT6-15

    导论15-31

    一、探讨的背景与作用15-17

    二、文献综述17-25

    三、探讨的基本思路与策略25-29

    四、论文探讨的主要成果29-31

    第一章 属人法连结点的论述概述31-53

    第一节 属人法连结点的概念及作用31-34

    一、何谓属人法连结点31-32

    二、属人法连结点的作用32-34

    第二节 属人法连结点的源流34-46

    一、萌芽阶段34-38

    二、形成阶段38-41

    三、住所与国籍相并存阶段41-43

    四、晚近进展阶段43-46

    第三节 属人法连结点的适用范围46-49

    一、适用范围的含义46-47

    二、适用范围的内容47-49

    第四节 属人法连结点的确立原则与策略49-53

    一、确立的原则49-50

    二、确立的策略50-53

    第二章 国籍连结点的适用53-94

    第一节 国籍的含义53-60

    一、国籍的概念53-57

    二、国籍的作用57-60

    第二节 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60-70

    一、国籍冲突的概念和理由60-66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66-70

    第三节 国籍连结点的立法实践70-94

    一、东亚及东南亚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实践70-74

    二、原苏东及东南欧主要国家的实践74-78

    三、非洲主要国家的实践78-80

    四、西欧及中欧主要国家的实践80-85

    五、美洲主要国家的实践85-86

    六、大洋洲主要国家的实践86-87

    七、国际私法条约的实践87-92

    八、国籍连结点立法实践的小结92-94

    第三章 住所连结点的适用94-131

    第一节 住所的概念和作用94-111

    一、住所的概念94-108

    二、住所的作用108-111

    第二节 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111-116

    一、住所冲突的概念和理由111-114

    二、住所冲突的解决114-116

    第三节 住所连结点的立法实践116-131

    一、东亚及东南亚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实践116-118

    二、原苏东及东南欧主要国家的实践118-122

    三、非洲主要国家的实践122-123

    四、西欧及中欧主要国家的实践123-126

    五、美洲主要国家的实践126-127

    六、大洋洲主要国家的实践127-128

    七、国际私法条约的实践128-129

    八、住所连结点立法实践的小结129-131

    第四章 惯常居所连结点的适用131-177

    第一节 惯常居所的概念131-141

    一、惯常居所的由来131-133

    二、惯常居所的定义133-141

    第二节 惯常居所的确定141-155

    一、惯常居所确定的概念141-142

    二、惯常居所确定的标准142-153

    三、惯常居所的确定标准的深思153-155

    第三节 惯常居所连结点的立法实践155-177

    一、东亚及东南亚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实践155-157

    二、原苏东及东南欧主要国家的实践157-160

    三、非洲主要国家的实践160-161

    四、西欧及中欧主要国家的实践161-167

    五、美洲主要国家的实践167

    六、大洋洲主要国家的实践167

    七、国际私法条约的实践167-174

    八、惯常居所连结点立法实践的小结174-177

    第五章 属人法连结点适用的进展走势及其对我国的启迪177-217

    第一节 属人法连结点适用的进展走势177-186

    一、适用原则的灵活性177-179

    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179-183

    三、适用范围的广阔性183-186

    第二节 属人法连结点在我国的适用186-198

    一、属人法连结点在旧中国立法中的实践186-189

    二、属人法连结点在解放后至新法颁布前的立法实践189-193

    三、属人法连结点在“新法”中的实践193-198

    第三节 我国新法中“经常居所”适用的评析198-217

    一、起用经常居所连结点的积极作用198-200

    二、经常居所连结点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不足200-212

    三、改善我国相关规定的一些深思或倡议212-217

    结语21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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