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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

收藏本文 2024-02-23 点赞:35627 浏览:1609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和进展,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参与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由贸易区也于2010年正式建立。随着自贸区的建立和进一步进展,如何解决由所得税税收差别所造成的阻碍资本、人力等资源在自贸区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不足,如何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所得税进行协调,便成为自贸区下一步进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不足。本论文通过浅析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所得税协调的论述不足,近况以及欧盟相关经验,以便为中国和东盟的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建立提出解决倡议。文章综合采取了比较探讨、历史主义等多种探讨策略,为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得税协调,通过比较各国的所得税方面的差别,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倡议。除了前言和结束语,本论文基本上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所得税协调的一般不足。通过对所得税协调内涵和背景的介绍,引出所得税协调所联系的税负公平不足,其中包括国际重复征税、恶性税收竞争和税收歧视不足,最后浅析所得税协调上选择法律机制的理由以及需要构建和注意如方式选择、组织机构和税收管辖权协调等内容。文章的第二部分浅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近况与不足。通过概括介绍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近况,同时以公司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近况出发,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的所得税的近况进行比较和浅析,最后浅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不足,既有宏观上国家主权、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差别造成的苦难,也有具体的缺乏组织、法律渊源等保障的困难。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欧盟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方面的经验和启迪。在对欧盟所得税协调的进展历程的阐述基础上,以相关指令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来浅析欧盟在所得税协调中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已取得的成果重点介绍欧盟现有的所得税协调机制,并提出了欧盟所得税协调的所有着的不足与启迪。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在浅析中国-东盟自贸区构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倡议,宏观层面包括了方式选择、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组织层面的倡议,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组织机构等为自贸区的所得税协调提供良好保障,而微观层面则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在税收管辖权、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具体协调提出倡议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论文所得税协调论文法律机制论文

    内容摘要4-7

    Abstract7-11

    引言11-13

    一、所得税协调的一般不足13-32

    (一)所得税协调的背景13-15

    (二)所得税协调与税负公平15-24

    (三)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24-32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近况与不足32-50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近况32-33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所得税比较33-45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不足45-50

    三、欧盟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经验和启迪50-68

    (一)欧盟所得税协调的进展历程50-53

    (二)欧盟现行的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53-59

    (三)欧盟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有着的不足及启迪59-68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68-90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构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68-75

    (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宏观层面的倡议75-85

    (三)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微观层面的倡议85-90

    结论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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