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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濒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其制品案对策网

收藏本文 2024-03-28 点赞:16651 浏览:6442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基本案情]2006年3、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保海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水产市场通过物流发货、汽车托运等方式先后从广西的犯罪嫌疑人黄伟超处非法收购穿山甲2067.3斤(合139只),熊掌1934.9斤(合248只,价值1242480元),巨蜥460.5斤(合9只),从河南南阳市的犯罪嫌疑人王胜青处非法收购大鲵100多斤(合73尾,其中亲体15尾,价值90000元;幼体58尾,价值139200元),向北京的田茂胜、浙江的傅宗林等人销售。机关在抓获刘保海的当场还从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院4号楼2单元1楼西户住处依法搜出其已收购但尚未销售出去的熊掌94只(价值470940元)、穿山甲75只、大鲵59尾(其中亲体12尾,价值72000元;幼体47只,价值112800元)、巨蜥1只、穿山甲鳞片34斤(价值20647元)、穿山甲肉158斤(价值3567元)。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0年12月11日其施行,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就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采取了两种标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采取了数量认定标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采取了价值认定标准,即对野生动物活体直接按照该司法解释的附表规定的数量标准予以认定,对野生动物的内脏器官、鳞片、肉等按照价值标准予以认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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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就该种犯罪的认定仍有较多问题存在争议:
1.实际交易中,由于野生动物大小不一,犯罪嫌疑人多以重量计价,在查获的账本中也多显示销售动物的斤数而不是只数,如何根据犯罪嫌疑人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的重量来认定其情节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成为办案中的难题。
2.对野生动物活体按数量标准认定大家均不持异议,但对于野生动物死体是按数量标准认定还是按价值标准认定却存有较大争议。

3.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后的物种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存在分歧。

4.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的,以实际交易认定。但是应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哪些规定来核定,如何核定,也是办案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

二、如何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量来认定犯罪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的第3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由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野生动物的数量上。故上述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数量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根据。通常情况下,在小批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过程中,野生动物数量很容易查明,指控犯罪也较容易。但是像本案,行为人采取以重量计算,按斤论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查明的证据也只能认定交易的野生动物的重量,故上述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如何将重量准确的转化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就成为本案认定的第一个难点。
本院采取过对已查获物品的测量,并结合相关学科资料的记载,确定涉案的每一种成年野生动物的体重参数,再以查明的体重参数为基础,折算出相应的动物数量。野生动物制品也采取相同的认定方式即以该成年动物相应部位的重量为参数,折算出制品数量。根据资料记载和测量结果,我们确定野生大鲵平均体重约为0.519千克,单只巨蜥体重的参数为25.0千克,单个熊掌的重量参数为3.9千克、单只穿山甲死体(已剥皮、除内脏)的重量参数为7.4千克、单只穿山甲出产鳞片的重量参数为1.1千克。因此本案犯罪的具体数量便可计算为刘保海从黄伟超处非法收购穿山甲2067.3斤折算成139只,熊掌1934.9斤折算成248只,巨蜥460.5斤折算成9只,从王胜青处非法收购大鲵100多斤,折算成73尾。

三、野生动物死体如何认定

刑法将野生动物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没有特意在该罪中加入活体等限制性词语,但是在同一语境下野生动物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是一致的,不仅包括活体也应当包括死体。同时从立法目的来看,如果野生动物只包括活体,势必造成犯罪人规避法律,选择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杀死后再运输、出售,一旦被查获,司法机关只能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来定罪量刑。和直接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活体相比较,行为危害性大了,但受到的刑事处罚反而轻了,无疑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量和获利额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屡禁不止,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任务非常艰巨,将野生动物死体包含在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内,能够更加有效防控刑事犯罪,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活动。
因此笔者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活体或者死体进行加工所形成的物品,包括毛皮、骨骼、肢体、脏器、体液、鳞片等部分及其制成品。
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物种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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