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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家庭暴力犯罪呈现“五化”特点值得关注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20192 浏览:8522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犯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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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为人对其特定的家庭成员实施的伤害、、遗弃、性侵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力,并且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触犯刑律,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频繁发生,一幕幕家庭惨剧的上演,不仅直接威胁伤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更是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据统计,2008年至今,番禺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家庭暴力犯罪48宗55人。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呈现出“五化”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定化”。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发生于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实施者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且受害者多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人。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上看,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发生于夫妻之间、(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分别是14宗15人、14宗16人、14宗18人,另外还有6宗6人发生于姻亲关系之间。其中29名受害者是妇女、儿童、老人。
二、犯罪行为“隐蔽化”。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本身发生在家庭生活领域、家庭成员之间,外人一般难以发现,且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掩饰开脱不想给外人知道,即使外人知晓了,一般也会认为是私事而不愿过多地介入。如邓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邓某经常以殴打、水浸等方式对其儿子进行变相体罚,学校老师和邻居虽有所发现,但都没有过问,直至在某次惯常的浴缸浸水体罚中,年仅11岁的儿子被溺死而案发。
三、犯罪形式“多样化”。在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者手段残忍,行为各异,有杀人、伤害、、抢劫、遗弃等,且造成的后果严重。从其侵犯的客体上看,侵害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受害家庭成员的生命、身体健康权,近八成案件即是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遗弃等杀亲犯罪,造成11人死亡、9人重伤,还出现了侵害风化、财产等新类型犯罪,如、强制儿童案7宗7人、重婚案3宗3人、抢劫案1宗2人等。
四、犯罪时间“持续化”。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得不到社会的监督调控,施暴者在家庭中长期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黄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自2010年初,黄某夫妇将8岁的女儿从老家接到自己身边管教,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打骂女儿,7月初又因怀疑女儿偷窃家中钱财而持竹棍殴打,并将其捆绑在铁窗和木梁上,在五个小时内不间断地殴打直至女儿完全失去意识。
五、案发原因“集中化”。家庭暴力犯罪诱发的原因相对比较集中,多数是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出现第三者、婚外恋,争吵继而相互动手、持械打斗,甚至花钱雇凶报复。因此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31宗。如熊某等二人抢劫、故意杀人案,熊某因要求前夫复合遭拒绝,即雇凶回家抢劫前夫财物,挑断脚跟致其昏迷后,还关闭门窗打开煤气罐试图同归于尽。此外,为满足性欲引发的案7宗,因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引发的6宗,因金钱纠纷引发的4宗。

二、家庭暴力多发的原因

家庭暴力犯罪多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施暴者文化素质低下,“家长制”观念严重。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一些父母深受传统“家长制”教育方式的影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子女,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
二、家庭内部缺乏沟通,成员关系日趋紧张。庭成员忙于生计,埋头苦干,辛苦赚钱,却忽视了家庭和亲情,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渐渐缺少彼此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且随着道德文化的变迁,个体权利意识膨胀,只强调个人权利而不考虑应尽义务,对婚姻、家庭缺少责任感,关系日益紧张,由此埋下隐患。
三、“不告不理”致使难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遗弃等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如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则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司法机关无法主动干预。往往会出现受害者不知道提出告诉,或忍气吞声不愿意提出告诉,或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等情况,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应对家庭暴力多发犯罪的对策

为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对策共同预防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一是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三大阵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预防家庭暴力的事件的发生。如,基层妇联组织深入社区组织家庭开展插花、歌咏等活动,倡导新型的家庭道德,营造家庭和睦团结的良好氛围;团委联合教育部门,在学校中以图片展示、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家庭道德融入德育课程中,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二是建立健全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各种帮助。如,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避难的场所,为其提供物质上、心理上、精神上的帮助;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让经济困难的弱势受害者可借助法律援助机构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是在司法诉讼环节中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对施暴者量刑时,除认定相应的损害后果,还应考虑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及发生的频率等情节,对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的家庭暴力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因被害人过错,如长期受虐或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则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个案,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予以追踪报道,或借助公益广告,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家庭弱势群体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注释:
刘晓善,《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模式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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