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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理由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4-11 点赞:7056 浏览:233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论文主要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股权的不足,通过以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以及不同学科视角对目前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倾向于用脚而非用手的理由进行浅析,提出并论证了强化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必要性,最后对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三点倡议。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四个章节,按照提出不足、浅析不足和解决不足三段论的逻辑顺序编排。论证的重点在于强化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必要性,并提出要解决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东权的不足需要通过强化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股权行使制度予以改善。第一章在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将本论文的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为公募的股票型基金,浅析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行使的特殊性在于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所有人行使基金股权。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仍然有着着基金管理人倾向于短期投资、“用脚”等怠于行使股权的不足。第二章以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有着的不足进行了浅析。在内因的浅析上,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联系本质的浅析,表明了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有着目标利益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权不足的产生是不可避开的。在外因的浅析上,主要通过历史和文化环境两个层面说明了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尚未进入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和创造上市公司价值的阶段。并且,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风气盛行。这些都成为导致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权不足产生的“土壤”。第三章主要以三个方面论证了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必要性,为下化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制度构建提供论述支持。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受托人,行使股权是其履行对投资者的信赖义务的体现。虽然股权作为权利有其可放弃性,但是信赖义务对基金管理人课以更高的注作用务标准,受托义务下的股权并不能随意放弃。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行使股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治理以及中小股东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通过行使股权,能有效地解决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制约”产生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足,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第四章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三点倡议。首先,强化基金管理人的股权行使,必须明确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注作用务标准,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注作用务不但要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是否具备专业的资质或能力,还要看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是否符合通常情形或者一般情况之下的客观标准。其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信息披露的事项、时间和内容三个方面作出规定,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股权行使,防止出现与上市管理人合谋的行为。最后,改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方式,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则以内的股权行使方式,还可以通过私下沟通会面和公开批评等公司法规则以外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将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日常化,这样,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才能真正发挥对证券市场建设的应有作用。最后的结论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对前文所作浅析和论证进行简要的回顾,并简单地列举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相关制度构建的倡议。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论文信托论文股权行使论文信赖义务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1

    引言11-15

    一、 不足的提出11-12

    二、 探讨的论述价值与现实作用12

    三、 探讨近况与文献综述12-15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股权行使及有着的不足15-22

    一、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分类15-17

    (一)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15-16

    (二)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16-17

    二、 证券投资基金股权行使的特殊性17-19

    (一)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受托人18

    (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权18-19

    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有着的不足19-22

    (一) 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19

    (二)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权19-22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权的理由22-29

    一、 内在理由的浅析22-25

    (一) 信托法律联系的浅析——以法律联系为视角22-24

    (二) 委托写作技巧论述的浅析——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24-25

    二、 外在理由的浅析25-29

    (一) 历史层面的浅析25-27

    (二) 文化层面的浅析27-29

    第三章 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必要性29-35

    一、 信赖义务的必定要求29-30

    (一)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内涵29

    (二) 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积极行使股权29-30

    二、 股权行使的应有之义30-32

    (一) 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论述基础30-31

    (二) 基金管理人作为股东行使股权的现实价值31-32

    三、 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32-35

    (一) 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33

    (二) 解决“内部人制约”不足33-34

    (三)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4-35

    第四章 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相关制度构建35-45

    一、 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注作用务标准35-38

    (一) 两大法系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作用务标准的界定35-37

    (二) 我国对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注作用务标准37-38

    二、 建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信息披露制度38-40

    (一) 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信息披露制度38-39

    (二) 我国应建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信息披露制度39-40

    三、 改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方式40-45

    (一) 我国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方式的情况40-41

    (二) 我国公司法规则内的股权行使方式41-43

    (三) 我国公司法规则以外的股权行使方式43-45

    结论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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