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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县级县级政府采购中有着理由和出路站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19580 浏览:850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六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一直发挥着政策功能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我们县(区)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本人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制度建设滞后,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货物、工程和怎么写作,《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整部法律对工程的规范仅此一语带过,对工程采购的预算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绝口不提,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怎么写作招投标管理办法》直接将工程二字去掉。县(区)一级政府采购在执行中缺乏法律依据,具体操作中难以

摘自:毕业论文www.udooo.com

把握尺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在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推荐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怎么写作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分析的技术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有限了。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货物的真检测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怎么写作。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以下的低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尽人意。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点“公开”,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基层信息披露不尽人意,由于时间紧急,采购规模较小,公开招标等客观原因,县(区)级招标信息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公布。综合考虑售后怎么写作因素,规模不是很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都愿意选择本地的供应商。
(四)政府采购效率难以体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条规定就审批权限而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限不切实际。一是地、市、州以下的县(区)级采购人由于采购方式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经当地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更符合客观实际。有些采购项目,由于时间及资金等原因,实行公开招标满足不了采购人的需求,当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却无权过问,采购人要“舍近求远”地请求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无形中给采购人增添麻烦,既不利于节约采购成本,也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二是增加了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工作量,逐层审批,有“弃简就繁”之嫌, 有碍于政府采购怎么写作质量的提高,延长了采购周期,满足不了采购人的需求。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应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办法和规定,对政府采购工作做出详细、全面便于县(区)级操作的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工作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二)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对于评审专家我们不仅要让他们在评标中发挥其知识技术的优势,而且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就应该邀请他们给予科学的指导,明确技术指标,这样为以后在评标中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合理的评标提供良好的基础。在询价采购中对于小批量的需求,可以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为长期顾问,对于变化不大,采购次数频繁的可以协议供货制度。
(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首先我们必须要求采购人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有预算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上报采购申请,以满足公开招标在时间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每一次招标,无论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都可以在相关的媒体上刊登相应的采购信息,为节省政府采购开支,优先免费在《中国财政报》杂志上发布公告,充分利用市、区政府网络进行宣传,提高招标的透明度,热忱邀请各地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公布中标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每次招标活动都在透明、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四)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随着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逐步规范和深化,应该考虑在确保财政支出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以满足高效、便捷的采购要求。建议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更改为“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更切合实际工作需要。同时采购中心在具体组织实施时,要增强怎么写作意识,强调时间效率,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采购人的合理要求,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规范,从而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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