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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与应策略略

收藏本文 2024-03-05 点赞:4812 浏览:1298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规模日益扩大。TRIPS协定就是在全球一体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创制出来的,我国作为新型的出口导向型国家,产品的资本和技术要素不断增加,在出口中也遭遇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在后TRIPS时代,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显露出欲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的趋势。中国有效可行的应策略略和措施:完善体系;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怎么写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贸易;Trips协议;法律规制
1002-2589(2013)29-0146-02
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在知识型经济中推动创新及增长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各个国家都企图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手段之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世界经济贸易的大环境中。为了完善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我国共整合了三千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具有划时代作用的十几年中,不仅进国际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及应策略略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一步转变了中国经济运转的方式及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加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关系更为深刻、广泛的变化。

一、背景简述——中美知识产权交锋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的猛烈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确实难免引起中国企业的紧张,中国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十几年中面对着各种挑战,其中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最为典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摩擦由来已久,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甚至在1990年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及不断的经济崛起,交锋大有升级的趋势。虽然在1999年3月12日双方曾第三次达成和解,并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但是2005年4月29日,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同时,美国基于其《关税法》第337节,即著名的“337条款”,多次对我国的企业发动“337调查”。
2000年爆发的DVD“专利池”案最先引起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异常激烈,近几年,美国每一次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都会引起激烈讨论,比如2010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其中有6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企业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以及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的对华为、中兴、HTC和三星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致使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美国市场再遭挫折。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理由分析

(一)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

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相辅相成。作为出口大国,同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面对的挑战十分艰巨。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其核心是通过贸易制裁以及双边谈判的方式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照顾,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特别301条款”的实质其实是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其他国家都要对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级的保护。态度上是比较强硬的,尤其是不需要任何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依托,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
“337条款”则来自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ITC根据该项条款的规定进行的调查则被称为“337调查”。“337”调查对于被诉企业往往杀伤力极大,有发布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三种制裁方式。迄今为止,ITC所提出的“337调查”案件基本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在对外贸易中已经将其上升到行政制裁手段的高度。
两条款相较,它们都是使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的特例。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看,相比较“301条款”调查,申请“337条款”程序历时较短,立案也较为容易,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一般起诉方都是有备而来,证据准备充足,应诉方往往是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很难充分准备应诉材料,所以起诉方一般胜率较大,容易引发贸易冲突。

(二)我国在中美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调查的国内理由反思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协定不接轨、不相容。中国虽然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但是由于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上层建筑保障做得不够好,虽然曾一度创造世界贸易的神话,但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不能完全肯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具有足够的规范性和保护性,所以造成了在实施TRIPS协定时仍有不足。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日益高涨,隐蔽性更强,对于制度不够健全的新兴国家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中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欠缺和中国政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方式欠佳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的重要理由。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维权意识主要来自于国内没有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氛围,从政府到厂商本身,都不具有专业知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国内各项产业往往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知识产权含量较少,甚至经常被忽略不计,忽视其重要性更增加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概率,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预警和保护体系,更加剧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国际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及应策略略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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