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教育 >> 班主任 >> 班主任德育 >> 高中班主任德育 >简谈教学方法法学教学办法不足和完善途径

简谈教学方法法学教学办法不足和完善途径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31946 浏览:1459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根据教学理论,教学方法的采用和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密切相关。我国各大学法学院系目前都积极倡导教学方法改革,国外法学教学方法的引入成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方法。本文以案例教学为例,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做一些初步分析,并对法学教学方法完善的途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理论;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完善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需对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实务倾向,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更看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养成,因此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
案例教学是国内外大学法学院系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传入中国,国内各大学法学院系纷纷仿效,将案例教学引入法科学生的课堂。虽然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可以视为法学教学的一种改革,对于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目标并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唯一目标,对案例教学的成效没有一个评价体系,导致案例教学的使用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作为教学方法的尝试,过程及结果不尽如人意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以先进的教学理论作指导,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教学策划,是教学方法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一、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定位

1. 教学方法应该与教学目标相一致

从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而言,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对教学活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今中外的教育学家对教学活动分别做过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对教学活动本质的探讨应从两个层面进行,第一是目的论层面,用哲学的方法对教学的目的进行探讨;第二是方法论层面,利用心理学、社会学对教学的手段、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的探讨。基于上述两个层面的探讨,教学活动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学生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学生自由意志把学生看作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主体,在与教师的交往和对话中,发展个体的智慧潜能,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活动”。对教学活动的探讨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教学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理论包括哲学取向的教学理论、行为主义的教学理论、认知教学理论、情感教学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等。各种教学理论都有其独特的主张,但各教学理论都认为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教学活动中的一项内容,是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路径,是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手段,教学方法的使用应该和教学目标相一致,才能体现出教学方法的价值。当我们在中国伟大的教育思想家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和同样伟大的古希腊教育思想家苏格拉底诘问式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方法好的问题上纠结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没有最好的方法,只用最适合的方法。一个适合的教学方法的使用要和教育的目标一致,才能发挥教学方法应有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欢迎,并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是实现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的最佳方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清晰明确,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法学院应当致力于使法科生准备好律师资格考试和职业。(2)法学院应当确立清晰的教育目标,并与法科生分享。(3)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使学生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4)法学院应当帮助学生拥有有效的、负责任的律师素质。(5)法学院应当组织有关课程以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技能及职业价值,将理论原则的讲授与实践相结合,在法科生三年法学院教育中始终灌输职业主义”。上述五方面的目标设计,可以看出美国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培养执业律师。而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比较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目标。首先,从教育的有效性上看,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发展一些律师所需要的关键技能,诘问式的教学特

源于:论文格式排版www.udooo.com

点迫使学生主动思考,在辩驳中逐渐学会分析技巧以及养成质疑的习惯;其次,从职业素质的培养方面,案例教学养成的目的与职业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案例教学是一种模拟训练,其模拟的内容,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推理,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最后,从满足社会的的需要看,案例教学法务实,经过严格训练的学生,走出校门时,已经初步具备怎么写作社会、满足研究机构需要的能力。从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来看,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最适合达到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教学方法。

2. 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以教学内容为依据

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或者说在一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教师是否可以不考虑该课程的特点和内容而只关注教学方法的花样翻新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体验式、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更好呢?显然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基于常识,我们都会知道没有更好的教学方法,只有更适合的教学方法。如果不考虑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即便是用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或苏格拉底的探究式教学又能怎样呢?所以即便是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教学方法也不能独自生存。美国法律以判例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判例,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发现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围绕判例进行的案例教学,即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也是美国法学教学内容的一种必然要求。

3. 教学方法的选择应该与教学组织形式相匹配

教学组织形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教学思想、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教学主客观条件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方式。教学史上先后出现过众多的教学组织形式,我国宋代以前、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教育均采用个别教学,这种教学组织形式办学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但却能较好地照顾个别差异。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其《大教学论》中提出了班级授课制,即把一定数量的学生按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固定的班级,根据周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有计划地向全班学生集体进行教学的制度。19世纪中期,班级授课制成为西方学校主要的教学组织形式。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个别教学在欧美各国重新受到重视。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不匹配,会影响教学方法的使用效果,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来看,该方法在小班授课或个别授课的情况下应该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大班授课的情况下,案例教学的优势可能就会受到制约。事实上案例教学的效果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后已经开始受到置疑,主要原因就是美国各大学包括哈佛大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大班授课在大学是普遍的情况,案例教学所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源于:论文写作格式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