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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存在理由与完善措施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16388 浏览:7062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 “蓄水池”作用,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要通过立法转变,投资结构和运营管理需要通过立法调控,社会保障事业要想顺利发展,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作者深入分析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理由,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和案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理由;完善措施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存在的理由

(一)社会保障立法不能全覆盖。以作为社会保障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为例,由于《社会保险法》过于笼统,使社会保险在实施社会救济、福利发放、安置优抚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去遵照执行,使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和支付,运营和统筹管理等方面极不规范,社会保障工作有时候由于无法可依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进实施,使社会保险费被拖欠、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的产生,就是因为无法可依,没有法律强制制裁的直接表现。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在先相反,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如国企改革面对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职工需要合理安置了,才考虑制定失业保险法。连年出现洪水冰雹灾害,救灾减灾出现无序理由时,才意识到该出台救灾减灾法规了,如此种种,被动立法,造成了许多历史遗留理由不能很好解决。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违法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有法不好依”的状态,使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只能凭经验,凭情感处理理由,类似事件容易出现多个处理结果,让群众感到处理结果不公平,处理标准不统一。
(二)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相关法的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实际状况是行政立法多于人大立法,并且立法的层次比较低。纵观通过人大立的法,还是多与其他内容交叉混和, 并不是专门和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解决社会保障所面对理由的具体法律依据大部分都是由国务院极其相关部委制定,这些法规多被冠以 “暂行”、 “意见”、“决定”字样,使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全面,强制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无法得到保障。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弱。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都是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由于社会保障法律中缺少对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的明确、硬性规定,使不缴纳、私自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致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极其不安全。另外,筹资的机制、保障的机制、管理的机制、运转的机制,监督机制都不够完善。监督机构并没有与管理机构明确划分出来,使监管受到人为因素和行政干预的几率增大。
(四)社会保障制度没能与国际接轨。我国的涉外社会保障立法极其不健全,影响了对外经济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导致了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经常出现障碍与产生磨擦,既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人力资源的自由高速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作保障。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具体措施

(一)要突出强调社会保障法制的重要地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快速发展的前提保障。而社会保障能否顺利实施,有法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存在的理由及完善措施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可依是前提,因此,必须把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建立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而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无疑是当务之急。
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体现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充分认识,使得社会保险工作有了基本的法律作为依据,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倡议国务院还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具体条例、办法,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二)要完善社会保障法制的适用领域。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应注意的一个理由就是在《宪法》指导下,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要互相衔接,使各种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均“有法可依”,并且各个法律法规要保持统一性和权威性。例如,因社保基金被任意挤占、挪用使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得不到及时足额发放理由,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只是笼统的给出“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转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对于具体违反行为的处理不够明确和具体。对于违规的企业和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主体权力有限,因为出现了视而不见的现象,久而久之使法规形同虚设。
(三)要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有创新才能有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尝试在人民法院设置主要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的专门法庭,这样才能使法律运用更显专业性。对于运用行政手段不能奏效的违法违规事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只有通过司法机制的有效运用,才能保障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来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王景山.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J].劳动法学、经济法学,2001年10期.
[2] 蒋彦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制度纵谈[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8期.
[3] 卢纯结.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深思[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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