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社会,为了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出行的方便,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机动车固有的危险性,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损害赔偿有着着诸多疑难不足需要探究。本论文首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以明确本论文讨论的不足所依存的对象,为其它章节的论述做铺垫。机动车交通事故须发生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有在运转历程中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责任性质和责任的承担者皆有区别。其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足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原则,而我国采取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浅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称谓,例如德国称为“保有者”,日本称为“运转供用者”。各国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的学说大致有“运转支配和运转利益说”,“运转支配说”和“登记车主说”,其中以“运转支配和运转利益说”为通说。我国的法律、法规把责任主体称为“机动车一方”,但没有明确规定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以论述基础和实践基础看,我国也应以“运转支配和运转利益说”作为认定责任主体的普遍适用标准。根据运转支配和运转利益标准浅析:(1)机动车挂靠营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约定被挂靠人获取运转利益,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虽未约定获取运转利益但是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被挂靠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我国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3)我国法律规定的交强险的保险人也不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最后,浅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中,应特别注意过失相抵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精神损害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确认应以户籍登记原则为主,以经常居住地原则为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时生活费最高赔偿额的确定应以“取其高”的策略计算。关键词:交通事故论文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归责原则论文责任主体论文责任范围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9
第1章 引言9-12
1.1 选题作用9
1.2 国内外探讨近况9-10
1.2.1 国外探讨近况9-10
1.2.2 国内探讨近况10
1.3 革新之处10-12
第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概念的界定12-15
2.1 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概念界定12-14
2.1.1 机动车的概念12
2.1.2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12-14
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14-15
2.2.1 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14
2.2.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14
2.2.3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14-15
第3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5-22
3.1 归责原则界定15
3.2 国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例15-17
3.2.1 英国15-16
3.2.2 美国16
3.2.3 德国16
3.2.4 法国16-17
3.2.5 日本17
3.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17-21
3.3.1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变迁17-20
3.3.2 我国目前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系统20-21
3.4 比较浅析21-22
第4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22-30
4.1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称谓22
4.2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22-26
4.2.1 运转支配和运转利益说22-23
4.2.2 运转支配说23
4.2.3 名义车主责任说23-24
4.2.4 本论文的观点24-26
4.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26-30
4.3.1 机动车挂靠营运情形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26-28
4.3.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28-29
4.3.3 交强险的保险人是否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29-30
第5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30-37
5.1 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30-31
5.1.1 全部赔偿原则30
5.1.2 过失相抵原则30-31
5.2 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具体确定31-37
5.2.1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31-32
5.2.2 交强险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32-37
结论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