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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海岛无居民海岛BOT方式法律理由网

收藏本文 2024-01-24 点赞:11613 浏览:4712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BOT是一种新型投资、融资方式,近年来被许多国家所采取。其基本含义是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将某一大型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对项目进行投资、融资、经营和维护,并通过经营所得偿还项目的债务和回收投资,在特许期满后,由东道国政府无偿地收回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目前,BOT这种投融资方式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进展中国家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运用,因为它能有效地吸引国际与国内的私人资本,并运用这些资本更好地进展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而达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等积极作用。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将近7000个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岛。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的海洋国家相比,我国的海岛开发历史是非常早的。但我国的海岛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却仍然大大滞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这种滞后性突出体现在无居民海岛的对外开放和涉外管理不足上。近些年,我国一直积极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并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海岛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由此进一步解决无居民海岛开发和管理不足,就成了当前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不足。本论文以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战略为出发点,针对无居民海岛开发与政府有限资金之间的“瓶颈”不足,以法律视角对如何充分利用BOT方式,利用多种投融资手段加速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进行了一些探讨。全文除了引言、结语外共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BOT方式的基础论述。本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BOT方式的起源,然后对BOT方式的基本含义进行了浅析,其中对国际权威机构和我国论述界的有关观点进行了梳理,最后,以历史的角度对BOT这一新兴的投融资方式的进展历程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对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引入BOT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浅析。首先以无居民海岛项目运用BOT方式的特殊性入手,浅析了BOT方式这种多元化外资利用手段与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项目的契合点,进而得出,BOT方式在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中运用有着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讨论了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中有着的一些核心法律不足。首先浅析了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法律性质,后又围绕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法律联系和法律不足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其中法律联系部分重点探讨了法律主体和法律主体间的基础契约联系。而在法律不足部分重点探讨了政府保证和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权属不足。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立法方面的不足。首先,笔者就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立法近况进行了论述。在其中,指出了现有BOT法规对无居民海岛项目的影响。接下来,笔者就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立法提出了一些改善倡议,如,改善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立法和改善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法制建设环境等。关键词:BOT方式论文无居民海岛论文法律不足论文

    摘要3-5

    ABSTRACT5-10

    1 引言10-11

    2 BOT方式的基础论述11-17

    2.1 BOT方式的概述11-14

    2.1.1 BOT方式的起源11

    2.1.2 BOT方式的基本含义11-14

    2.2 BOT方式的进展变化14-17

    2.2.1 BOT方式在国际上的进展变化14-15

    2.2.2 BOT方式在我国的进展变化15-17

    3 无居民海岛引入BOT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7-27

    3.1 无居民海岛BOT方式的特殊性17-19

    3.1.1 无居民海岛的相关概念17-18

    3.1.2 无居民海岛运用BOT方式的特殊性18-19

    3.2 无居民海岛引入BOT方式的必要性19-22

    3.2.1 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需要19-20

    3.2.2 推动利用外资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20-21

    3.2.3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的需要21

    3.2.4 分散国家投资风险的需要21-22

    3.3 无居民海岛引入BOT方式的可行性22-27

    3.3.1 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22-23

    3.3.2 日益改善的法规提供了法律保障23-24

    3.3.3 国家政策的支持提供了政治保障24

    3.3.4 马尔代夫的实践经验提供了现实保障24-27

    4 无居民海岛BOT方式的核心法律不足27-41

    4.1 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法律性质27-28

    4.2 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法律联系28-32

    4.2.1 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法律主体28-30

    4.2.2 法律主体间的基础契约联系30

    4.2.3 BOT实施中的契约联系30-32

    4.3 无居民海岛BOT方式中的政府定位32-38

    4.3.1 政府保证的认定32-34

    4.3.2 政府保证的范围34-38

    4.4 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权属浅析38-41

    4.4.1 关于BOT项目所有权的学说38-40

    4.4.2 我国关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40-41

    5 无居民海岛BOT方式的立法近况及改善41-51

    5.1 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立法近况41-45

    5.1.1 我国现有BOT法律系统的框架41-43

    5.1.2 现有的BOT法规对无居民海岛项目的影响43-45

    5.2 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立法改善45-51

    5.2.1 改善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的立法45-48

    5.2.2 改善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方式法制建设环境48-51

    6 结语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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