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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最低工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和劳动者就业

收藏本文 2024-02-09 点赞:7154 浏览:2212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引言
最低工资制度自从诞生以来,一直在经济学界引起争议不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的影响。然而目前多数关于最低工资就业效应的研究存在一个不足,即过于关注最低工资本身,而忽略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和社保体制下,劳动者的税后①①社会保险费也可以看作一种专款专用的工薪税,可参见Edwards et al(2002)、Bert Brys(2010)、白重恩(2010)等研究。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雇佣劳动者的用工成本(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的各项税费)才是影响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最直接因素。因此,近年来学界开始从更全面的角度来分析最低工资问题,把附着在工资上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到研究范畴中来。社会保险费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另外一方面也减少了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这可能对劳动供需双方都有负面的影响。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了一个刚性的地板工资(wage floor),更使得企业无法顺利的转嫁社保成本,特别是雇佣那些低技能低收入的劳动者的社保成本,因而很有可能会使企业减少劳动需求。[3]最新的研究发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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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提高比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企业相对成本造成的影响更大,因而社会保险费对就业的负面效应大于最低工资,这一点在某些特定的劳动群体(如低技能的妇女、青年和农民)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中国一直致力于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薪资待遇,不断提高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2010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上调幅度都高于20%。与此同时,由我国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工作也在不断的推进中,社会保险覆盖面快速扩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也不断提高。另外,《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的正式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管环境。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双双快速提高且监管环境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劳动市场政策规制对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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