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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经验和借鉴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3156 浏览:86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美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模式上表现出鲜明的特点,本文从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定位、教学方法等特点出发,论述当前我国法律教育改革过程中应以美为鉴,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育层次、教学方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机制。
【关键词】美国法学;教育特点;借鉴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学院课题名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研究”
【作者简介】 仇晓光(1981- ),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讲师,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LLM,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王双玉,女,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

一、世界法学教育概述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三种法教育模式: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教育模式、美国的大学本科后教育模式。
其中第一种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我国基本就是延续此模式。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教育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第三种是美国的本科后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并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院主要设置三种学位:法律博士(JD),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其中,法律博士学位即美国的本科教育,是法学院的基本学位的教育,我国的法律硕士即是借鉴此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属于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是在法律基础层次上以研究法学为主的教育,旨在培养法学教育的科研人才,属于学术教育。在美国,JD教育才是法学院教育的重中之重。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

美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切,无论在教育模式还是教学理念上都为世界瞩目,在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鲜明的特点。

(一)本科后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在美国是一种复合型高层次的精英教育,JD作为美国“本科”阶段,其入学要求及培养目标都是严格而明确的。
美国的法学院JD入学条件比较严格,要求有一个大学本科学位,有一定工作经验且通过全国统一的LAST考试。通过LAST考试后,一般经过三年的学习且顺利通过论文答辩之后,学生才被授予JD学位,也只有取得JD学位,法学院的学生才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波斯纳说过:“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法律博士的四年本科基础知识的课程,有利于学生开拓视野,便于学生将不同学科的知识与法律知识联系起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美国的JD培养目标也十分明确,就是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他们这种设定的优点在于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紧密的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造就对社会更有益的法律职业者。

(二)判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育

除耶鲁大学以外,美国各法学院的教学基本采用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最早出现于1870年,是由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最初倡导的。判例教学法采用苏格拉底式问答法,要求老师在课堂上并不直接讲授法律的理论知识,而是不断推出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并改变每一个问题的检测设条件,老师再推出相反或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0世纪60年始,在美国兴起了另一种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并且成为与案例教学法并驾齐驱的教学模式。所谓诊所式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3]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缩小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通过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或复杂的法庭现场辩论,使学生像真正的法律工作者一样去处理问题。

(三)课程设置

美国的法学教育将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这一明确的培养目标就决定了美国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注重实用性,并重视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美国JD法律博士的学制为三年,教学内容基本由普通法组成。根据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答辩www.udooo.com

,每学年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第一学年全部都是必修课,如刑法、民事诉讼法、契约法等;第二学年选修必修都有,必修课有宪法、行政法、税法、商法、财产法第一部等,选修课有法理学、大陆法概论;第三学年,必修课是财产法第二部,选修课有冲突法、海商法、债权法、劳动法、国外事业活动上的法律问题等24门课程,从中选择五门。
美国各个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没有什么大的差别。第一学年基本都安排必修课,第二三学年则安排大量的选修课,选修课的数量比必修课要多得多。学生除了通过必修课来掌握以后法律工作中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外,还可通过选修课以拓展自己的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加强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四)教学管理与评估机制

美国的法学院大部分附设于大学之内,分为私立和公立两种,但最好的法学院一般都是私立的,其教育基本由州或者私人承担。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是以政府的补贴为纽带的,故政府的间接管理对法学院没有太大的影响。
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的是两个民间性组织——美国律师职业工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其中主要是ABA。在美国,只有获得ABA认可的法学院,其学生才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并从事律师工作。而达到此要求,就必须要达到ABA协会规定的包括图书馆藏书、学校设施、师生比例、课程安排等方面的标准。法律图书馆是美国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每个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该协会对全美的图书馆进行管理,规定各种标准,并定期进行各种评比检查。ABA、AALS、AALL三大法律职业协会共同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美国法学院的评估也是由ABA和AALS这两个机构统一组织的,他们建立了一套比较严格而完善的行业规章,对美国的法学院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公布于众。如此,各个法学院之间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淘汰机制,从而也促进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三、中国对美法学教育的借鉴

中国现代法律教育的起步是很晚的,1996年,我国借鉴美国的JD教育模式,创设了法律硕士JM教育模式。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后本科式的法律职业教育,其教育与美国的法律职业密切联系,在许多方面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一)明确法律教育培养目标,调整学生的职业定位

当前我国的法学专、本科教育,其培养目标很是模糊。专科和本科教育基本没什么大的差别,在课程设置方面也基本一样,只是最终的学历有所差别,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学资源的浪费。
我国把法学教育作为普通层次的专业教育,法律硕士JM在我国属于研究生教育层次,是20世纪90年代新兴的教育模式,设立之初以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为目标,但是在随后的教育工作中,并没有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严格地区分,培养目标只成为了摆设。
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对法学的合理定位显得尤其重要。我们应该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鉴,明确法律教育培养目标,调整学生的职业定位。

(二)加强课程设置,改善实践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的现状

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重基础理论的学习,在大学期间即已经分经济法、民商法等方向,各个培养方向除基础课程如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是一样的以外,还设有自己的专业课程。而这种课程设置导致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务实能力、思考能力较差,有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生最后却选择了别的专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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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一大二,这一阶段应注重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培养,在此阶段应集中安排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课,使学生对法学的专业体系有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解和认识。第二阶段是大三大四,这一阶段主要是个人职业定位与规划,在此阶段应根据社会需要及个人的兴趣爱好给自己的未来的职业进行定位。根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开设选修课,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也使得学生将各学科的知识与法学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能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

(三)教学评估

我国的大学分为教育部直属、部委直属、地方所属院校三种国立大学和一些民办高校。全国各高校一般依附于政府部门,独立性很小。我国法学教育评估受国家教委评估领导小组和司法部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在各法学院校又建立有教育评估领导小组。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评估机制。
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缺乏权威性,教育评估机构监督教学质量也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照顾到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公正性程度不高。评估部门只是对各高校的法学院提供建议,对于评估的数据不公开,而且我国也没有法学院的准入机制,从而使法学院自身管理十分松散。
在中国当前法律人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评估机制已不能对法律教育有所帮助,因而国家在加强管理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效仿美国引入民间的教育评估机构。

(四)提高法学教育层次

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本科后的法律职业教育,在本科阶段不设置法律专业,JD法律博士即是美国的初级法律教育层次,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法律教育层次就比较混乱。
当前我国有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五种法律教育层次。我国法学教育的丰富层次提供求学机会的同时,也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在法学教育日渐发展中暴露出来许多问题。法学作为一门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科学,其教育层次的多样化,人才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律人才素质的底下,尤其在我国存在的各种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其质量也无法监控。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美国的本科后职业教育为鉴,适当提高入学门槛,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培养适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学术型法律人才。

(五)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的主阵地,教学效果不是单方面取决于教师或学生,而是取决于教学双方的互动。缺乏这种互动,必然导致教学效果低下,学生素质下降。因此,教学方法对于法学院的教育来说极为重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照搬前苏联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虽然这一教学方法能使学生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有完整地了解,但使学生明显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导致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现代化选择应重视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以美为鉴,法学课程在讲授的同时,我们可以引进判例教学法,教导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
四、结语
近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发展尤为迅速,虽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参考的改革方向,以美为鉴,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机制,培养更适合当今中国需要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转引自李勇军,欧阳仁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及其课程设置的思考——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与长远发展[N].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2).
金邦庆.法学教育的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10).
[3]高涛.从中美比较的视角论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J].法制与社会,2008,(5).
[4]贾若山,刘斌.略论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之完善——基于与美国法学教育的比较[N].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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