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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佩迪特和论辩式:后自由主义时代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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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充分解构伯林式的消极-积极自由观的基础上,佩迪特提出了区别于自由主义传统的“第三种自由”。为确保这种无支配自由的最终实现,佩迪特主张以论辩式弥补的缺陷,从而为新共和主义提供更佳的制度保障。论辩式并非在法治和分权间简单取舍,而是强调协商、包容和回应。这种新型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为更好地解决自由与的张力问题进而重释当代的新内涵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
[关键词]佩迪特;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论辩式
1008-410X(2012)06-0017-06
作为当代新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菲利普·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观一直是学界探讨和争论的核心议题,他的论辩式在其政治哲学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作为无支配自由的必然结论,论辩式是确保这种自由实现的最具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在协商的基础上,这种形式将协商、包容和回应作为题中应有之义,具有强大的

摘自:硕士论文答辩www.udooo.com

理论解释力和现实必要性。

一、无支配自由:论辩式的逻辑起点

无支配自由被佩迪特视为“社会和政治制度设计的中心理念”,在其政治哲学中居于中心地位。这种自由观认为自由的实现与是否受到干涉无关,应主要看其是否受到支配。如何既确保积极的干涉行为的存在,又排除无实际干涉的支配现象,这是关键。从这个角度来看,佩迪特的论辩式是无支配自由观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因为这种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障无支配自由的实现。
在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新共和主义复兴的重要标志就是重构自由观,而这恰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维罗里曾说:“自由主义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曾经遭到过各种各样的挑战,但它从来没有或者说很少遇到以自由——即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的名义发起的挑战”(P154)。佩迪特以“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两个重要论题出发,将无支配自由观作为超越于积极、消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自由”。他认为与自由相对的并非是干涉,而是奴役,因此伯林以干涉阙如来界定自由是难以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的,因为实际上存在大量的无实际干涉情形的支配情况,如仁慈的主人对奴隶虽然没有进行干涉,但是奴隶的意志仍无形中受到主人的支配。因为这种自由的实现是基于很多偶然的因素,是非常脆弱的,一旦主人稍微改变情绪,这种脆弱的自由就无法获得保障。而有些干涉只要是非支配性的不仅对自由是无害的,且是保障自由的,如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的存在是对自由的一种制度性构成,是对专断性干涉的一种抑制物”[3](P108)。可见,佩迪特以是否受到支配为标准,对无干涉的自由观进行了加减运算,力图将其所忽视的无支配的干涉的“积极自由”成分及法律干涉的正当性重新统合进自由概念的范畴,同时又谨慎的消减了伯林的“消极自由”避免无干涉的支配。
显然,佩迪特的理论诉求并非是重构自由主义,而是“试图打破自由主义对自由概念的垄断,从而界定一种新的自由观”[4]。以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二元划分已无法容纳无支配自由的内涵,因为无支配自由的“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之间有一定的重合区域。事实上,佩迪特为使自由更为严格,某些被消极自由论者视为自由的状态在他看来根本不是自由,因为自由已在无形中受到了支配,“自由不仅要求这种专断干涉权力的不实施,而且要求它的不存在”[3](P388)。同时,佩迪特为使自由更为宽泛,某些被消极自由论者认为受到干涉从而不自由的状态在他那仍是自由的,因为这些干涉是非专断的。
当代新共和主义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佩迪特不满足于将无支配自由作为一种空洞的理想悬浮至高空,不希望无支配的自由成为“一种应当留给个人通过一种分散的方式加以追求的理想”[3](P126),他更希望它能成为一种国家应大力推动和增进的善。按照无支配自由的逻辑,为防止社会中因私人所有权导致的支配现象,国家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此一来,国家就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对无支配自由的威胁因素,谁都无法确保国家所采取的政策和实施的行为总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非其他。与时刻提防国家干涉的自由主义不同,共和主义一直对国家持乐观态度,因为在共和主义者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的大小强弱,而在于政府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在佩迪特看来,“判断国家或政府的干涉行为,就是看是否遵循公众的福利和观念”[3](P58)。如果政府的行为是基于考虑公众的福利和观念做出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涉行为就是非专断的。而非专断的干涉行为在无支配自由观看来并非是对自由的威胁,而是保障自由的实现。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保证无支配自由这种最高价值的实现,确保国家的行为是非专断的,“国家实施的干涉行为必须出于受动者共同利益的考虑”[5](P91)。
论辩式正是在这种自由观的逻辑预设下产生的,“论辩式既是一个识别公共利益的过程,也是迫使和保证国家遵循公共利益的措施”[6]。论辩式之所以是必要的,完全是为了实现无支配的自由;无支配自由的实现是论辩式的最终价值归宿。

二、协商、包容和回应:论辩式的内在要求

佩迪特的论辩式是无支配自由观推导出的,是这种自由观的制度性落实。为实现无支配自由观的制度性落实,佩迪特首先借助于宪政的约束机制,使政府按照法治的、分权的形式运行,为了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执行,需要政府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公共政策可能处于某些专断权威的控制下,即便是实行分权,分权后的各部分内部又会出现权力的聚合,出现潜在的支配性。可见,无论是通过法治还是分权,在宪政体制内部是无法完全消除专断性权力的,这就进一步产生了论辩的必要。质言之,“仅仅靠政府这一组织形式是不够的,因为多数的暴政以及精英主义统治都是可以与之并存的,这也就是论辩式的出现的必要性”[7]。
与传统观认为与同意联系在一起的思路不同,新共和主义认为“也可以按照一种首先是论辩的而不是同意的模式加以理解”。即“按照这种模式,只要人民单个地和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那么这个政府就是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统治形式”[3](P243)。佩迪特的论辩式就是遵循该模式的思路进行阐释的。他认为人民获得的事实就是,“他们随时能够对决策展开论辩,并且如果通过论辩发现它与其相关利益或观念不一致时,能够迫使它加以修正”[3](P244)。他主张现代政治除了常规性的选举(electoral democracy)之外,还必须有争议(contestatory democracy)加以补足,才符合完整的共和主义宪政设计[8](P202)。可见,佩迪特强调具有选举和争议两方面主要是针对政府可能出现的专断统治。毕竟“的理想不是基于人民的所谓同意,而毋宁是基于政府所作所为的可论辩性”[9]。因此,为了保证公共政策是可论辩的,确保其始终为公共利益怎么写作,佩迪特又进而提出满足其实现的三个前提条件,即基础性的协商共和国、具有发言权的包容性共和国和论坛式回应共和国,三者三位一体,缺一无可,构成了论辩式的独特特征。协商共和国是论辩式的基本前提。当代新共和主义都相信这一点:要确保对公共政策始终是遵循公共利益和观念方面具有可论辩性,就需要将论辩建立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这是论辩得以展开的最基础性条件。“除非公共政策旨在以一种基于讨论的方式来回应恰当的考虑,否则就不会为不同的人围绕它展开论辩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3](P248)。佩迪特通过比较论辩的讨价还价和讨论基础,指出要想使得公共决策以一种共和主义的方式保持其可论辩性,必须将其建立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这样才能考察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形成偏好,而不是基于给定的偏好进行讨价还价。如果是建立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人民进行论辩只能依附于特定的利益集团,这无可避免地使人民处于受支配状态,违背了论辩的初衷。而“讨论之论辩的优点在于,它们对任何能够对公共决策路线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来说都是开放的;为了向一项有充分理由的决策提出合理的挑战,你不必非得拥有特殊的势力或权力”[3](P246)。只有基于这种协商共和国的基础性存在,才能保证每个人有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论辩的可能,而不必依附于其他支配性力量。但佩迪特最后强调这种基于讨论的协商的基础,并非是要最终达成一种高度的共识,而是说即便没达成共识,有效的论辩要求决策也应当是在合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
包容性的共和国是论辩式的进一步保障。如果缺乏一种对公共政策进行论辩的可行性渠道,仅有论辩的基础实质上是于事无补的。要确保论辩的可持续性就必须在协商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保障。也就是说的论辩性形象要求,一旦公共决策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或观念,无论这些人是多数还是少数,他们的利益和观念都应当有渠道得到维护。“不仅仅必须是协商的,而且还必须是包容的”[3](P249)。如果立法、行政或司法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做出的,侵犯了部分公民的权利,不论该受害群体有多大,哪怕只是很有限的小部分人,都能够对侵害其利益的公共政策提出一种有影响的。他们所享有的性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传统自由主义所赋予公民的象征意义的公民权,这种论辩权来自于需要申述的群体,而并不仅仅是对这些群体产生的共鸣。在此,论辩式就是在公共讨论审议的过程中又加了一层保护性措施,因为在公共讨论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相对的少数,防止多数意见的达成成为专断干涉的源泉,论辩式又提出了包容性要求,赋予每一个公民基本的争议权利,以保障无支配自由。正如佩迪特所言:“当立法议会就决议进行论辩时,它应该考虑各种重大的意见——不是从特权者有限的视角来看,而是从整个社会宽广的视角来看”[3](P250)。但是这种理论上理想的包容性共和国也会面临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实现和可行的问题,因为现实的政治运行是无法做到不受经济影响的,这样的话,佩迪特所言的包容性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就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回应式的共和国是论辩式的最终落实。拥有了展开论辩的基础和获得了发言的权利后,还是不足以保证论辩的最终实现,如果公民的争议没有得到回应,整个论辩的实施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公民的争议得到相应的回应,这样才实现了论辩式的最终落实。因为如果仅将其停留至第二步,而没有回应这项要求的话,这种观与之前所谓的基于同意的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在笔者看来,佩迪特这儿所谓的回应,重点是强调了一种互动。只有如此,论辩的实际作用才能得到显现。
那如何回应呢?现实生活中通常采取的群众性运动佩迪特指出“回应必须以一种去政治化的(depoliticized)方式作出”[10]。只有按这种方式才能防止回应受到公共争论的情绪和压力的影响,也即只有通过该方式经过论辩所提出的申诉才有意义,论辩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否则之前所进行的论辩仅是空洞的。但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回应并非意味着论辩都得到满足,有可能是因为该论辩是基于论辩者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利益作出的,或者是这种论辩的提出是代表的少数人所认为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断。在佩迪特看来,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论辩未得到回应,但只要这种决定是经恰当程序在不受专断干涉的情况下作出的,这项决定就没有影响到未得到回应的论辩者的无支配自由。
可见,佩迪特所提出的论辩式遵循政策的协商模式,能够包容共同体中所有重大的不同声音,并能够对论辩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恰当的回应。它容许干涉,又将专断性的支配拒之门外,实现了共和主义一

摘自:学报论文格式www.udooo.com

直倡导的无支配自由的理念[11]。这种论辩式观在佩迪特看来具有首要的重要性,“一旦确立了一种论辩式,那么所有的问题当然就可以迎刃而解了”[3](P262)。

三、能否超越协商:论辩式的优势及困境

当论发展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协商转向”(the deliberative turn)[12](P1)。协商理论针对以为中心的在当怎么发表展中面临的困境,注重政治参与的价值,强调公民间的公开讨论、对话,以求取得理性共识,但它忽视了政治活动的对抗性和排斥性特征。佩迪特通过对协商的分析总结,指出协商会出现一种分散性的困境(the discursive dilemma):虽然在预先的选择中,每一个前提性的选择都得到了多数的支持,但结论性的选择中却只有少数人支持;或者还有可能出现前提没有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但结论却获得了多数的支持[7]。
对协商的这一内在缺陷,佩迪特主张以论辩式加以弥补。他一再重申要关注公民对公共政策的有效争议,而并不能仅仅满足于协商的参与讨论。论辩式关注政治活动中的支配性,遵循马基雅维利关于“共同善并不是商议的结果而是言辞斗争的结果”的政治信条,践履着古典公民共和主义的现实主义精神。实际上“佩迪特在让共和主义怎么写作于当论方面做出了最为雄心勃勃的努力”[13](P116)。
论辩式同协商的初衷是一样,针对在现代社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参与热情低下、率低等问题,其立足点都是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政治参与,但是它与其不同的是:协调强调通过参与公共论坛,以对话或商谈的方式对公共政策进行充分讨论,以形塑自己的偏好,希望通过对话达成基本共识,在佩迪特看来,这势必会妨碍公民对不利的公共政策提出质疑,最终依旧无法确保专断支配的阙如。为此,针对协商的不足,佩迪特主张提出论辩机制并对其完善,旨在通过该论辩机制所包含的协商、包容和回应三位一体的架构,为人们提供各种渠道和措施,以使无论是立法、行政抑或司法方面各项法律、政策、措施都可以被争议。同时给予每一个切身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防止专断干涉的权利,让人们表达出真实的自我。通过赋予公民程序性、质询性和上诉性资源,以期避免无休止的争论,减少争议的负担,让的运转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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